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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刘小妹: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还需何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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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还需何处着力?

专家建议加大宣传倡导力度,继续在立法执法司法环节推进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王春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我们每个人与宪法之间有什么关系?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还需要在哪些方面加以着力?正值国家宪法日之际,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聚焦男女平等宪法原则。

宪法为每一个自然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人权保障

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作为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告诉记者,宪法的制度功能是为了解决法制统一性问题,也就是说在各种法律法规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能够作为解决法律规范之间不一致或矛盾的依据和标准。

莫纪宏进一步解释,宪法还要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秩序,明确赋予国家机关相应的履行国家权力的宪法职责,防止权力的滥用。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明确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联系。

宪法与每个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莫纪宏看来,宪法与每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为每一个自然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身份提供宪法依据,为每一个自然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人权的保障,同时还确立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维护主权国家的法律秩序。

“人权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平等权。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男女平等是最重要的平等原则。”莫纪宏告诉记者,世界最早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政治权利的国家是芬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保障基本人权的系统性行动纲领。男女平等原则目前已经是世界各国宪法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所有的领域。

“宪法不仅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无论在国家制度层面,还是公民个人层面,其活动准则都应由宪法‘说了算’。”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妇女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马焱告诉记者。

坚持男女平等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

在马焱看来,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党在不同历史时期追求民族独立、国家繁荣昌盛的纲领性目标之一。

“坚持男女平等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告诉记者,早在建党初期,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便产生了党的第一个《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开启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探索中国妇女解放道路的实践。

刘小妹介绍,此后,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平权保障不仅规定在纲领性文件中,更在苏区土地革命和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中的土地法、婚姻法立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使男女平等成为法律切实保障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

多位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与男女平等原则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条文。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现行宪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订。“男女平等原则在历次宪法修订中都被完整地予以保留,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志和坚强决心。”马焱说。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产生了重要作用

“男女平等原则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莫纪宏说,特别是在家庭权利方面,男女婚姻自由、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家庭暴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等。男女平等原则还影响到妇女的参政权,通过采取反歧视措施,保证在公共权力机关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同时从保障性别平等的角度保护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在马焱看来,自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确立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非常注重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平等权利。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马焱介绍,为把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进一步在法律政策层面得以贯彻落实,1995年我国正式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将落实这一国策的要求写入随后的国家发展规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以及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还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

在中国妇女十二大会议上,党中央致词中再次重申: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战略,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

刘小妹告诉记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坚持把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以法治力量筑牢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固防线,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中,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女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占比例,切实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平等参政权。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4.9%,比上一届提高了1.5个百分点;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女委员占委员总数的20.39%,比上一届增加了2.55个百分点,是改革开放以来增加幅度最大的一次,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比例最高的一次。

“保障妇女平等参政权,是实现妇女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利的基础。”刘小妹说,保障妇女平等参政权,特别是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中妇女代表、委员的比例,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推动完善体现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体系,进而为促进男女平等提供法治保障。

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监督、纠偏、问责机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也同样有实施问题。”刘小妹说,就是实现从纸面上的宪法原则到事实上的平权保障的转换,使女性能够真正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不仅仅包含男女平等地享有各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消除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歧视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来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莫纪宏说。

莫纪宏认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关键要从制度设计上入手。要保护妇女的权益,特别是要保护女童、孕妇的特殊权利,对于女性由于其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的局限产生的行使权利受限的领域,要在法律和制度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妇女有效地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护男女平等宪法原则首先要从家庭开始。”莫纪宏说,要保证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要保证妇女获得与男子一样自由发展的机会,真正使妇女获得与男子一样平等的社会尊严。

在刘小妹看来,目前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上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大力推进。其一,在一些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女童平等受教育权还须政府加大投入,持续推进;其二,妇女平等就业权,特别是在全面放开二孩的政策背景下,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对妇女平等就业权提供有力保障;其三,在法治社会领域,政府对村规民约是否侵害了妇女的平等权益特别是经济、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权益负有审查保障的义务,应加大推进力度。

“要实现党中央致词中要求的‘让尊重和关爱妇女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马焱说,需要继续在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尤其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评估、监督、纠偏、问责机制,以确保所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乡规民约等都在国家宪法规定的框架下运作,不能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相违背。此外,更需要下气力,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宣传倡导力度,让全社会知晓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是国家意志、是不能违背的法律底线,任何组织或个人触碰底线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来源:《中国妇女报》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