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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引发实务界与理论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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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第四届全国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博士生导师莫纪宏研究员发表的《以“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为指导,全面推进七五普法再上一个新台阶》引发与会领导、专家、嘉宾的强烈反响。

 

“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是莫纪宏副所长在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基础上,于2015年5月举办的首届全国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学术研讨会期间首次提出的新时期普法理念,其内涵就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由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全面和系统地学习、领会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形成尊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

“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其唯物客观性,绝非横空出世的空想推演,而是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仔细归纳总结从“一五”到“六五”历次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把握我国普法的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炼出我国三十年来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发展所自发呈现的五大特征和改革方向:首先,突出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全民性;其次,强调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全面性;第三,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统一性;第四,关注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主体性;第五,提倡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应该与时俱进。

 

“面对已经持续了30年的普法工作,需要开动脑筋,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注重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的全民性、全面性、统一性、主体性及与时俱进的特征,转变普法工作方式,实现从被动型受法向主动型学法的战略转型。”莫纪宏副所长的这番论述引起了在场许多战斗在普法一线的干部的共鸣。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李春劳表示,过去普法工作形式不灵活、运用新媒体不够、内容不接地气、没有积极发挥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普法实效不理想;听了莫所长提出的“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后,感到受益匪浅、非常有启发,下一步宁夏的普法工作要着重在责任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传播机制和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上进行创新、下足功夫。大连市司法局副巡视员冯晋江在发言中高度评价“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在目标定位上的升华,认为该方法论高屋建瓴,突破了传统普法仅侧重普及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局限性,重视帮助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运行实践有充分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要求“形成尊法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提出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提升目标格局、拓宽规划视野、创新工作理念、改革运行模式具有极高的理论指导价值。

 

“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也引发了与会学者和专家的热议。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王立明教授在发言中认为,法治宣传教育一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任务绝非一人、一部门、一地区之事业,而是要举国之力才能见成效,“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运用系统论方法,强调“从传统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导逐渐转变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自觉参与”,要求“充分发挥每一个普法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用系统论方法把举国力量调动到普法上去,这正是中国特色法治宣传教育的必然道路。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希起博士在发言中表示“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具有“重大法治学术思想体系”地位,反映了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认为其落实有助于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有助于激活法律生命力推动司法公正,有助于加速树立全社会法治意识、形成法律权威,并且对于法治教育格局的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他认为,“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正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展开和理性叙事”。

当前,正值七五普法开局之年,“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毛泽东《清平乐•会昌》)”,美好未来召唤着我们去开拓创造,上述专家的发言表明,“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的提出,一方面从认识论角度上看,有助于认识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从方法论角度上看,有助于“七五”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的重要指示。总之,正如部分与会领导和专家所指出的,“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是一项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度适应的理论体系;但同时,正如莫纪宏副所长在其文中客观的论述“前面有许多新问题需要不断努力地去探讨”,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方有识之士以正确的立场,坚持实践的观点、历史的观点、辩证的观点、发展的观点不断完善“总体法治宣传教育观”。(中国法学网记者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