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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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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在今天举行的"新常态·新视野:《全面深化改革研究书系》报告会"上说,"法治精神"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

莫纪宏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认识。例如,国家治理体系的民主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准可以视为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具有"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判断标准,但从保证国家软实力"现代化"具有可持续性的长远发展战略角度来看,"法治精神"才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求。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合理配置。"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应当由六大法律制度体系构成:

规则体系。规则意识和规则体系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宪法和法律体系应当是具有"现代化"特征的规则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合理的公共权力体系,注重依法配置国家权力。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应研究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和相互关系,厘清现有国家机关享有的国家权力的性质和运行规则,逐步通过宪法和《立法法》有效划分立法权限,明确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可行使哪些权力及各种权力间的关系。

在处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过程中,要关注个人与国家及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面前的权利平等关系,特别是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建立国家责任体系和政府责任体系,明确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存在什么样的责任,公民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民义务体系,明确公民有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义务。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公民对于国家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有助于建设主权国家,增强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强化公民个人与民族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

建立全体公民都要对公共利益负责的"普遍责任体系"。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需要在制度上依法建立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负责的责任体系。

来源:中国经济网2014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