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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在普通公众眼里,就是企图破坏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坏人”,是人民的“敌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同时,间谍分子是具有高度隐蔽性、专业性和危害性的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不仅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发挥反间谍专门机关作用,更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共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2023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足当前严峻复杂的反间谍斗争形势,对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作出一系列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明确反间谍工作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在工作原则上,明确反间谍工作要坚持“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要求“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在法律义务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在权利保障上,明确“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工作制度上,增设“安全防范”一章,明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责任,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安全防范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建立一整套反间谍安全防范制度机制,共同构建反间防谍的立体防护网。这一系列规定对于加强反间谍工作、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具有基础性的制度保障作用。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的主要方式,这一工作思路与人民战争思想的对敌斗争策略是相一致的。反间谍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执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国家安全机关与间谍组织之间“没有硝烟”的残酷斗争和激烈博弈,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如果对“谍情”掌握不清,必然就无法有效地开展反间谍工作。在有效发挥反间谍工作专门机关作用的基础上,需要建立起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广泛支持的反间谍工作网络和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反间谍法,通过法律来建立健全严密完善的反间谍工作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各界实施反间谍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反间谍的法律意识,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筑牢反间防谍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首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要落实好各项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其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全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同时,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能力。再次,要畅通公民、组织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渠道,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要健全鼓励公民参与反间谍工作的保障机制,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依法予以表彰、奖励和保护,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反间谍工作的常态化机制。最后,国家安全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运用“报网微屏端”全媒体,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家安全敌情教育和法治宣传,加强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反间谍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形成充分有效掌控“谍情”的舆论场,让“间谍”在法治明镜下暴露无遗,在人民群众雪亮的监督视野中无处可藏。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法治日报》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