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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研究员接受媒体采访 解读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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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获得通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从行政机关公正、透明地获得国家所赋予的“资源”有了法律保障。就该法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行政法专家。

行政许可是种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说,行政许可是一种赋权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莫纪宏说,行政许可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赋权行为。这不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人身权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而是取得行政机关所控制的“资源”的权利。

行政许可法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法人、自然人在获得政府许可得以公正、透明,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审批。

行政许可程序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歧视。

莫纪宏称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公开原则,以前,许可的条件、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也没有公开,难免出现一些不正常的交易行为,从而滋生腐败。现在条件标准公开了,公民法人依标准和条件申请,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就要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就不予许可。

行政许可避免多头许可

莫纪宏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可防止审批混乱、多头审批的现象。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法律特别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莫纪宏分析,这就是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这样,公民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不用再跑好几个单位,盖许多章,避免了多头许可,权力交叉。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临时性的。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则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涵盖六大事项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六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制造炸药等。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经营餐馆等。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不得朝令夕改

莫纪宏分析,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政府的许可行为就不能随意而行了。政府不得今天将一个项目许可他人第二天又许可另一人。许可行为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许可给公民和法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如政府规划部门对小区规划的许可侵害居民利益的,政府就应该赔偿。

资料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