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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全面实施”专题研讨会综述
2015年10月25日,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成立30周年之际,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召开了2015年年会,期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举办了“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全面实施”专题研讨会,来自军内外数十名宪法学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研讨,提出了诸多创新性学术成果。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指出,国防和军事制度建设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有关国家安全、军事领导体制、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等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以保证合宪性、正当性;宪法学会成立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就是为了借助该平台,强化和推进这几方面的研究,取得更多成果。经过研讨,与会者对宪法与国防军队建设的关系问题达成了一系列共识。
一、推进依宪治军,强化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全面实施
深化宪法在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实施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保障。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丛文胜教授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实施宪法的主战场,宪法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最高法律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治党治国治军”三位一体、一并推进的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因此,依法治军的核心必然是依宪治军,依宪治军既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依宪治国、实现依宪执政的坚实基础,其实质是确保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全面实施,其目标是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始终沿着宪法奠定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运行,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法治军队,全面提升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这次专题研讨对于推进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全面实施是一个重要契机,国防和军队建设必须紧贴法治国防和法治军队的时代需要,自觉破除各种宪法实施的束缚和障碍,牢固树立宪法观念,突出宪法地位,确保宪法权威,充分认识到实施宪法的程度不仅反映着依法治军的现实水平、体现着依法治军的发展阶段,而且关系到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败。但长期以来,宪法在依法治军中的地位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如果不能坚持依宪治军,依法治军必然偏离方向,也将会阻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目标的实现。
他还提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应该充分发挥宪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由完善的军事立法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完备的法治监督体系和优化的军事司法体系构成。军事立法体系的完善与创新需要以宪法为基础,与时代发展相适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立法程序,强化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军事法治实施体系,首要的是推进宪法实施,要充分发挥军委主席负责制、国务院宪法职能以及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应该理顺国防和军事工作的宪法监督体制,明确宪法监督的重点事项,与国家宪法监督体系衔接配套好;军事司法体系的改革与优化,需要强化宪法的统领作用,突出军事司法的统一领导,按照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军事司法管理体制和军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教授认为,依宪治军是符合全面实施宪法精神的创新性提法,应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在中国法学会和宪法学研究会的领导下,国防和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在推进宪法学在国防和军队制度改革发展理论研究和运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宪法实施。这是宪法学研究会成立30年来首次就宪法学在国防和军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进行专题研讨。宪法学者的介入,既可以在理论方面展开很好的研究,同时也可以为宪法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全面实施和依宪治军提供实践指导,特别是为完善中央军委职权、国防制度调整改革等提供完善的宪法依据。
二、以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为指导,突破国防和军队改革发展的瓶颈
深入理解和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探索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的效力,并将其作为推进国防军队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最高法律遵循,能够有效地降低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成本,提高国防和军队改革的质量。当前,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攻坚期,面临着复杂的利益调整,制约我军能打仗、打胜仗能力提升的瓶颈主要是长期积累的制度性障碍、结构性矛盾和规范缺位,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能偏离宪法原则,必须要以宪法规范为指导,在宪法统领下,突破这些瓶颈。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上官丕亮教授在其提交的《宪法文本上的中央军委及其体制改革建议》一文中,对现行宪法关于中央军委的性质地位、组成与任期、领导体制、职权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中央军委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冯江峰教授分析了宪法规范中央军委的意义,并从军委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任职资格和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宪法的建议。丛文胜教授认为,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原则,是党依法执政和自觉运用国家法律制度领导国防和军事工作的具体体现。但长期以来,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对通过实施宪法保障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认识不足,使宪法确立的军委主席负责制在实践中受到各种干扰,妨碍了党的领导原则在军队建设中的有效贯彻。对此,应以军委主席负责制为核心构建现代军事领导组织体制,保证军委主席对军队重大事务的决策和领导。
与会者还指出,应以宪法为依据深入开展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宪法是一切国家机构设置的最高法律依据,也是一切国家机构行使职权的最高法律保障。推进军事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为参照,确保军事司法制度在国家司法体制内运行。具体举措主要是通过改革军事司法机关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军事行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登记、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军事法官军事检察官任免制度和等级管理制度,实行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机制,完善军人陪审员和军人监督员制度等,调整军事司法机关编制体制和组织设置,一方面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配置军事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保障军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使军事司法机关纳入国家司法体制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之中。
此外,与会代表在发言和提交的论文中还对党和国家对国防和军队的领导、国务院的国防领导职能和军事立法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三、拓展宪法学科研究领域,深化宪法学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的运用研究
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领域,也是宪法学研究亟待拓展的新领域。军内外宪法学者对这一领域的持续关注,一方面充实丰富了宪法学科的研究内容,推动了宪法学与军事法学的交叉学科建设,另一方面也使得宪法学研究成果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奠定了宪法基础。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华在其关于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宪法思考的发言中指出,国家安全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我国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应认真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在宪法规范下建立和完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启示与借鉴,从宪法规范的角度对我国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研究。针对我国已成立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可能发展方向,她阐述了四种发展模式及其相应的宪法问题:一是将国安委定位为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由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对其名称、法律性质、产生方式、职能权限、运行模式等进行全面规定;二是将国安委定位为国家主席就国家安全领域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提供咨询协调服务的组织;三是将国安委定位为国家机构层面的组织但在宪法中明确其主席由中央军委主席兼任;四是维持国安委党内决策和协调议事机构的现阶段定位。北京大学法学院王磊教授提出,中央国安委的成立,涉及到国安委与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等党政机关的关系,以及其自身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韩大元教授也强调应从宪法视角加强对国安委机构设置、职权行使的研究,明确党和国家安全机构的相互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大路以1954年宪法第42条和第49条关于军事权的规范为蓝本,分别从学界对文本表述的不同理解、制宪者的理解对两个条款进行了介绍。他认为1954年宪法继承了《共同纲领》的制度经验,赋予了国家主席极广泛的军事权,而国务院职权则未涉入军队内部。一元化的权力构造体现了“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和军队建设的高度自主化。由于制宪经验的不足,这两个条款在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1982年修宪过程中对此进行了弥补。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朱道坤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宪法第55条中的“光荣义务”进行了阐释。他认为“光荣义务”的规范依据来自于宪法关于国体和武装力量任务的规定;对“光荣义务”可以进行两方面的规范解释,即“光荣”的兵役不仅是一种义务,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权利性。另外,“光荣义务”是一种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限制的义务,必然涉及权利克减的合法性问题,应以法律保留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比例原则对“光荣义务”的宪法审查问题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荆磊将军人权益保障纳入宪法对人权保障的研究,提出加强军人权益保障必须突出宪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但从效力等级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性来看,对军人权益进行专门规定的多是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缺少一部全面的、具有统筹指导作用、专门对军人权益保障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加强军人权益保障立法。在具体的立法工作中,他建议制定统一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并及时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备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对军人权益保障的司法救济机制进行完善。
此外,与会代表认为,宪法学及其研究成果已成为军事院校法学教育和军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加强军队法律人才培养、提升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宪法理论素养及基层官兵法律意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宪法学及其研究成果通过军地学者的常态化交流机制,为军队承担的有关立法项目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有力推进了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完善了兵役制度、退役安置、军人保险、军民融合发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建设。
丛文胜主任在对专题研讨会进行总结时指出,今后要重点研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宪法基础理论研究,为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二是推进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创新发展中的具体运用;三是研究探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适用的宪法理念、宪法思维和宪法解释与宪法监督等,切实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