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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公共安全体系当以公民利益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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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系统治国理政思想的体现。”中国宪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对财新记者说,“这一方面是对公共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于11月15日晚全文公布。《决定》提到,将“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其中,包括“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内容。

莫纪宏认为,《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公共安全体系”,主要是为了还公众一个和平安详的生活和发展环境。“由于近年来公共安全形势趋于严峻,不仅表现为一般的违法犯罪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也体现在藏独、疆独势力不断策划恐怖和暴力事件,此外,全国各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给建设和谐的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威胁。”

  莫纪宏分析称,在《决定》里中央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概念。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包括对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能力,全面有效地建设和谐社会、让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能力等。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运行的法治程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关键指标。

莫纪宏说,在公共安全领域,可以作的事情很多,但首要是预防工作。其次,《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也是一个很重视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此外,在国家立法层面出台一部《公共安全法》,以保障公民的安全利益为核心,构建各种有效的公共安全预防制度,应当是“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莫纪宏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公共安全法,将社会安全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一系列公共安全问题,纳入统一的法律中加以规范,以提高政府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中的工作效率。

来源于 财新网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