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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下午,莫纪宏副所长会见了前来参加专利法修改专家交流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副局长张茂于一行。交流会由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研究员主持,莫纪宏副所长致欢迎辞。法学所李明德研究员、李顺德研究员、刘小妹副研究员、张鹏助理研究员,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唐素琴副教授、尹峰林副教授,北京化工大学和育东副教授、张慧霞副教授等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莫纪宏副所长代表李林所长欢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带队来法学所就专利法修改草案听取意见,这体现了负责专利法修改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开门立法的精神。社科院法学所一向重视知识产权法研究力量的建设,几代知识产权法学者都为专利法的立法和完善工作做出了贡献。作为一个开放的学术机构,参与立法是我们法学所的主要任务之一。他希望与会领导专家能够畅所欲言,共同为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作出贡献。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宋建华司长就此行交流的目的以及本次专利法修改的背景做了详尽的介绍。她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因此新的形势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2014年的下半年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存在很多理论问题,需要借助学者的努力共同使理论与制度设计更加完善。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杨红菊处长结合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就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具体争议问题及相关条款的修改一一进行了介绍。
在交流环节与会学者分别结合自己的研究,就本次专利法修改中的相关条款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其中李明德研究员在发言中指出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应首先明确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问题,即在专利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过程中司法为主导还是行政为主导的问题。特别是在14年成立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专利行政部门如何协调其与司法部门、科技部门等专利权保护与运用相关主体间的关系是特别值得研究的。从比较法经验看,专利局就是审查授权的部门。而从我们专利制度三十年的实践来看,我们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仅仅限于审查、授权,而是既存在地方的机构,又存在行政执法等专利权保护的行政措施。在专利法实施的短短三十年间,专利工作能做到今天这个局面,是与专利局同志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李顺德研究员在发言中首先回顾了法学所参与专利法制定与修改的历史沿革,从夏淑华研究员在80年代初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后首部专利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成员,郑成思研究员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以及历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建言献策,到法学所知识产权研究室各位研究人员积极参加专利法的制定与完善,都体现了法学所与专利法非常密切的联系。随后就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权与专利权的关系问题,李顺德研究员指出强调科技成果权的提法,是中国特色,在比较法尚没有先例。就科技成果权的内容来说大部分可以理解为知识产权的转化与运用。而对于专利权归属与职务发明报酬奖励问题,也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核心协调其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衔接。管育鹰研究员在发言中对于群体侵权与重复侵权问题,从行政机关在多大程度可以介入私权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外观设计与发明不同,侵权与仿冒或盗版行为在判断上较为相似,现阶段行政机关较为深入地介入行政执法过程并不会引起太多争议;因此,结合增加局部设计、延长保护期等修改,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保护更合适。唐素琴副教授就职务发明问题、尹峰林副教授就当然许可制度中考虑年费减半的问题、和育东副教授就标准必要专利、诉前停止侵权等问题、张慧霞副教授就惩罚性赔偿问题、张鹏助理研究员就新增的间接侵权规定中到底是采取独立说还是从属说问题,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张茂于副局长在总结发言中感谢社科院法学所一直以来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的支持,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够继续关注专利法的修改工作,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