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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等专家建议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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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2月4日,是第八个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不久前在京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在近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围绕如何更好发挥备案审查以及合宪性审查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多位受聘专家给出方案。

 

多措并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关键制度。谈及如何进一步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深入研究,谨慎遴选,适时推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目前虽然案例已经非常丰富,但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尚未出现,特别是学术界一直期待的合宪性审查第一案还没有确立起来。实际上,许多国家最初都是通过推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合宪性审查案例来树立审查机关的权威,从而推动合宪性审查的发展。”

其次,主动引领,有效疏通,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林来梵认为,目前合宪性审查尚缺少动力机制,建议利用已经存在的制度资源建立多方联动合作的合宪性审查优先移送机制。

最后,立足本土,放眼未来,逐步建构一套基础扎实的有关备案审查原理与技术。“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制度。这个制度怎么运行、操作还要进一步研究,比如,怎么建立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体系?合法性审查的判断具有什么效力?这都是具有理论深度和技术含量的问题。”林来梵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基础扎实牢固的备案审查基础理论体系,是下一步需要推动的工作要点。

 

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说,宪法解释是保证备案审查制度合法有效运行的重要法律机制。

据悉,目前学界对于是否已经存在宪法解释意见并不一致。在莫纪宏看来,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上对具有一般法律约束力的宪法解释表现形式还没有达成共识。鉴于此,莫纪宏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以宪法解释令的方式排序发布。

“尽管在实际中已经出现了对宪法条文含义作出说明、具有一定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但由于没有以权威和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方式出现,所以很难具有针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一般性法律效力。此外,目前的实质性宪法解释分散在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中,缺少‘统一’标准,因此需要以宪法解释令的方式来统筹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种类型宪法解释,从而确保宪法解释自身的规范性。”莫纪宏说。

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看来,下一步,备案审查工作中如何增强与宪法解释机制的互动值得关注。

“实际上,目前在已有备案审查工作中已开始积累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经验,例如2020年报告提到的征收民航发展基金问题、推行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育教学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金城乡标准差异问题等。”林彦建议,研究备案审查中宪法解释与常委会宪法解释机制联动的实现路径,积累宪法解释规范资源,提高宪法解释的权威性。

 

注意区分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说,在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时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区分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备案审查中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这两种审查性质不同、审查依据不同,同时又有衔接关系。”胡锦光说。

胡锦光认为,两种审查有一个先后顺序。“只有穷尽合法性审查才能最终进入合宪性审查程序是各国的通例,也就是说,在法律范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上升到宪法层面解决。”

 

来源:《法治日报》2021年11月30日,记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