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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莫纪宏教授做客第九十四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一百六十二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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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莫纪宏教授应邀出席第九十四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第一百六十二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并就“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作主题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席月民教授担任本场讲座评议人。讲座由法硕办李辉老师主持,法学院近两百名师生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

莫纪宏教授在演讲中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主线,结合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相关内容,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特征及制度功能,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等三个层面,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及其法治保障”这一命题作了深入全面的学理阐释和体系构建。莫纪宏教授指出:必须要将民主与法治、人权等价值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构建起科学的基于人民民主价值而形成的治理秩序。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位一体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演讲的开端,莫纪宏教授表示,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过程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两个概念之前,学界虽有把民主和全过程联系起来的尝试,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全过程民主”这一概念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考察上海基层社区治理时首次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及2021年10月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论述,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确立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们学习和把握其内涵、特征及制度功能的重要指针。

 

一、“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

 

莫纪宏教授首先对“民主”和“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词源和语义学上的分析。他指出,“民主”两字在古汉语中意指“民的主宰”,日本明治维新期间在介绍古希腊的“demokratia”时,赋予了汉字“民主”以“多数人统治”、“人民的统治”等意义,后梁启超等人将日文中的“民主”含义介绍到中国,现代语义上的“民主”概念遂以形成。从语义学上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中心词在于“民主”、“人民民主”。“全过程”作为一个描述事物存在或行为特性的时间存在轴,表现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时序特征。

莫纪宏教授指出,从“过程”来考察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重要的辩证法原理。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理念,强调的是在公共决策程序中要按照“多数人意愿”来作出有拘束力的决定。民主这种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也具有完整的产生、存在、发展到消失的运动形式,因此,对民主实现状况的判定不能仅仅凭借“多数人决策”的“结果”,还要结合多数人决策机制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制度条件以及保持“多数人决策”的“结果”所具有的稳定性、延续性来作出综合性价值判断;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机制不能只盯着选举的“结果”,更关键的是要看选举后的国家权力运行是否仍然受到民主价值的“控制”;衡量民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时不能只盯着民主在治理过程中个别环节和个别节点的“闪光点”,而是要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宏观和整体上来全面和系统地加以考察,对民主制度的好坏优劣作出全方位的判断。总而言之,民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民主治理方式必须具有“全过程”存在和发展的时空特性。

莫纪宏教授强调,人民的“在场”是“全过程民主”的核心要义。民主治理机制必须突出民主的“主体性”,民主必须“以人民为中心”。所谓“全过程民主”中的“全过程”强调的是作为民主的主体——人民必须在民主治理机制存在、发展的运动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自始至终地“存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计来看,不仅各级人大的活动要自始至终接受人民的监督,一切国家机关也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的监督必须始终伴随着所有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这一点与西方国家采取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是根本不同的。在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选民对政治的参与主要集中在选举阶段,一旦选举完毕直至下次选举开始,普通选民就无法再有效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的那样:“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莫纪宏教授进一步强调,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我国民主治理机制运行的基本价值要求和制度特征。

 

 

二、民主、法治与人权三位一体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在阐述“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时,莫纪宏教授指出,基于民主作为“多数人统治”的传统民主价值,“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了民主治理主体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但同时也具有民主价值本身所带有的天然的价值缺陷。为此,必须要将民主与法治、人权等价值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构建起科学的基于人民民主价值而形成的治理秩序。

具体而言,由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存在着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之分,因此在某些公共生活领域和几乎所有的私人生活领域,并不需要采取“民主”的方式来形成有效的决策,也就是说,在这些不存在“多数人”的生活领域也就相应地不需要“多数人统治”这种治理方式。在某些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需要的是法治和人权价值来构建基本的社会秩序。莫纪宏教授认为,法治是为了解决民主体制下“多数人暴政”问题,法治价值为民主价值在实践中的运行秩序套上了“制度化”的牛鼻子,将民主价值限定在法治范围内有效地发挥自身的治理功能。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价值主要是限制间接民主体制下作为国家权力受委托者公共机构的治理行为,防止在民主治理的主体“人民”不在场的情况下,公共机构可能会背离人民的意愿随意而为。法治相对于民主的补充性价值就是可以将“多数人统治”始终控制在理性的范围,保证多数人治理,防范多数人专制。

在莫纪宏教授看来,人权概念的价值可以防范与“多数人”相对应的“少数人”因为无法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而使得其自身的利益受到多数人决策的不公正对待。少数人权利概念是为了给“多数人统治”划定权力边界,同时也可以使得少数人与多数人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处于平等的地位。此外,人权概念的价值可以保证在民主治理的体制下个人的正当权益不受到多数人集体意志的剥夺,从而维护民主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即多数人意见可以被少数人或者是群体中的个人有效地加以接受。

莫纪宏教授还以校园治理为例,以导图的方式形象生动地说明了民主与法治、个人自由与个人权利、多数人民主与少数人权利等方面的互补关系。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化、制度化

 

莫纪宏教授在演讲中系统总结了建国后我国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发展历程,并以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相关内容为例,提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实践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需要着重落实三项“具体的”“现实的”工作,即:体现人民民主“全过程”特征的民主制度设计的“完整性”、保证人民作为人民民主主体的“全过程参与”能力以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及人民代表“全过程履职”制度。

演讲的最后,莫纪宏教授表示,“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全过程”,真正解决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体制下过于强调选举的民主性所造成的国家权力运行的诸多环节人民“不在场”的情形,通过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来保证基于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形成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始终处于人民民主治理的框架中,从而有效地实现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原则。而要在实践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效能,则必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治理机制纳入法治轨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科学和有效地解决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所遇到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评议环节中,席月民教授首先感谢莫纪宏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非常及时、深入、系统的学术盛宴,广大师生从中受益良多。席月民教授表示,莫老师的演讲对我们把握以下三对关系有着极大的启发意义:首先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与社会民主之间的关系,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民主的广泛性;其次是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广泛的民主与必要的集中相结合是我们推进各项事业的保证;最后是民主与自由、权利、责任的关系,我们应努力避免认识上的绝对化与机械化。以此为出发点,席月民教授对同学们提出了如下的期望,即对他人进行批评时,应心存善意,善意行使表达自由权与批评监督权,与此同时,接受他人批评时,也应有虚心和耐心的态度。

 

 

在互动交流环节,莫纪宏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如何看待选民被要求在不同选区参加两次选举投票”、“地方上选举舞弊行为的处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运用”、“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的提出与我国国际话语权体系的建设”等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解答和阐释。

 

 

在热烈的掌声中,第九十四届“社科法律人”高级学术论坛暨一百六十二期“社科法硕”学术沙龙活动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