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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渐入佳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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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14年来的探索历程,莫纪宏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发展历程。一大批在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中庸碌无为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制清除出领导干部队伍,特别是在事故矿难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等过程中,缺少全局观念、缺少应变能力和协调指挥能力,缺少最基本的组织和管理才能的一批领导干部,被免职或者是离开领导岗位等等,这些都有力地保证了问责制的有效推行。

 

14年的探索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问责“举轻若重”或“举重若轻”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存在情绪化问责现象;官员复出随意;回应性缺失;下问上责机制缺失

但是,渐行渐深的“问责”,在带给人们赞佩和震撼的同时,也让有识之士产生了一些担忧。

“现有问责制度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一些基本规范的混乱,包括制定规范的主体,相关规范的形式、适用范围,相关问责标准和程度等方面的混乱。甚至可以说,某些规定还没有搞清楚什么叫问责。个别干部可能本来并没有责任,不干他的事情,但还是辞职了。”杨建顺说。

“问责的责任可以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杨建顺说,现在的情况是,它们之间的边界很模糊,很难辨清,导致相应的制度难以有明确的界限划分。

莫纪宏将干部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四类:

其一,存在情绪化问责现象。情绪化问责,是指问责程序的启动过于轻率,导致问责结果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仅以打瞌睡为例,因此遭到问责的案例就有数起:2008年2月,云南某县一副局长会上打瞌睡被免职;同年9月,四川某县也有一名副局长因此被免;同年12月,湖南某市有6名干部会上打瞌睡被问责;今年2月,河北某地11名干部开会打瞌睡,7名被免职,1人全县通报,3人黄牌警告。“很显然,这种有些苛求的问责,除在短时能营造一种问责气氛外,由于问责形式不科学、责过不相称,反而在实际生活中影响了问责制度存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莫纪宏说。

其二,回应性缺失须改进。莫纪宏解释说,回应性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对外来呼声与建议的响应情况,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必须对团体、公民的正当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回应性缺失,是指对公民呼声建议所采取的听而不闻、沉默不语,使呼声建议出现旁落的情况。从当前情况看,这方面的不足仍然存在,仍然是影响和制约问责效果的“瓶颈性”因素。

其三,官员复出很随意。这里的“官员”,主要指在行政问责中受到处理的相关干部。2008年以来,问题官员频频复出,已成为社会议论多、反响大、影响坏的一个社会现象。比如,因“瓮安事件”被撤销党政职务的瓮安县原县委书记王勤,半年后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两年前因黑砖窑事件被撤职务的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今年3月被曝复出并长期担任县长助理;因华南虎事件受到行政记过和免职处分的陕西林业厅官员朱巨龙和孙承骞,“安然无恙”地享受着厅领导待遇,直到被媒体曝光。

“问题官员何时复出、怎样复出,这是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必须认真思考的一个紧迫问题”莫纪宏说。

其四,下问上责机制缺失。据介绍,目前各地制订的行政问责办法多是上问下责,在大多数的行政问责事例中,也都是下级因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莫纪宏认为,完整的问责制还应该包括下级对上级进行问责的内容。然而,我国除少数制度规定中有极为笼统的原则性表述以外,具体的操作性要求几乎没有,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