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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论坛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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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正值第十三个“世界海洋日”和第十四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论坛”在京甬两地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和宁波海事法院共同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和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联合承办。会议以北京会场和宁波会场连线方式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宁波大学、浙江省法学会、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宁波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警局、宁波海事局,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瀛泰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等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与会,围绕各项议题进行了专业深入的研讨。

 

北京会场

 

宁波会场

 

会议开幕式由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邬先江主持。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晓鸣致欢迎辞。他表示,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沪苏浙闽沿海四省市充分开发利用东海海洋资源带来历史机遇,也为相关涉海部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主动作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战略方针,积极保护海洋环境资源,是需要我们共同面对和深度思考的课题。相信本次论坛的举办会为我国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提供新思路,为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提供新方案,为海事司法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展现新作为。

 

 

在与会嘉宾的见证下,上海、南京、宁波、厦门四家海事法院代表签署《共同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框架协议》。

 

 

 

“实务体验”阶段的研讨由邬先江副院长主持。

首先,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海事庭庭长吴胜顺简要介绍了海事审判中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对海事审判在环资领域的“三合一”诉讼制度改革、海洋生态修复落实等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作了说明。

 

 

接着是实务部门代表发言。宁波海警局副局长张红兵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围绕涉海机构改革后海警工作职责的内容、海洋污染的认定、公益诉讼的条件和主体等内容作了发言。

 

 

宁波海事局危防处副处长俞红燕介绍了海事部门的作用,并就应急清污工作的新思路、行政代履行的性质和定位、清防污工作中调解程序的适用等问题作了发言。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兰学鑫重点就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中的难点、堵点和痛点问题作了发言,并以禁渔期非法捕捞为例,介绍了生态修复费用界定难的情况。

 

 

“专题发言”阶段研讨由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研究员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教授主要围绕船舶碰撞漏油船责任问题作了发言,特别是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和法律适用,从国际公约的调整边界,以及国内法有关规定如何适用两个方面作了精彩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赵迪的发言主题是充分发挥海事审判专门化优势,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利司法保障,她围绕该主题从海洋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海事法院“三合一”建设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等三个方面作了论述。

 

 

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张春昌副教授认为,“三合一”诉讼制度改革应主要关注四个方面的优势,即能够更好地实现惩戒性,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更好地把握同类案件的审理尺度以实现公平,更具国际性视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徐卉研究员的发言围绕“三合一”诉讼制度改革和海洋公益诉讼两个部分展开,她认为,海事法院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立需要更加充分的论证,海洋公益诉讼应当重新审视理论和制度预设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明确区分国家利益、政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基础理论和制度预设出发去解决实践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李霞副研究员表示,“三合一”集中管辖反映了司法精准化和专业化的需求,在实践中也有很多优秀案例,但改革关系到司法权的配置和拆分,对维护宪法秩序有特殊意义,长远来看还是要回归严格法治主义道路上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王翰灵副研究员认为,“三合一”改革之前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相对清晰,改革之后一些涉海案件或具有涉海因素的案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海事案件,涉海案件与海事案件的区分对于管辖权的确立关系重大,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郝鲁怡副研究员结合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问题,从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谈了对海洋生态环境跨界损害责任赔偿制度完善的思考,认为应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为起点,进一步细化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赔偿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力争建立跨界海洋生态保护的预防机制以及损害发生后的赔偿和责任分配机制。

 

 

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柚牧律师从实务角度论证了“三合一”改革的必要性,他结合实务案例,介绍了船用垃圾与固体废物的区分,认为海洋治理规则的统一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应进一步处理好立法间的协调。

 

 

青岛律协生态保护与能源委员会副主任、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田律师认为,应对清污费用债权性质作合理认定,是优先权或非优先权,限制性还是非限制性权利,关系到索赔基础的问题,对保护清污企业的利益和积极性至关重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研究员结合自己参与《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两部法律修订的经历,谈了对《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的立法原意及相互关系的理解,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排除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自由发言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广主持。

 

 

天津海事法院石福新副院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副教授、上海海事法院胡永庆副院长、大连海事法院郝志鹏法官、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先伟律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钱建军法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童登勇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张卫华副秘书长、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陈海波研究员围绕研讨主题作了沟通交流。

 

 

 

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外事处处长刘小妹研究员主持。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对会议作全面总结发言。初北平院长认为,本次会议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充分交流的论坛,也是法学不同领域交融碰撞的盛宴。会议对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辖及其衔接、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和主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海洋生态修复补偿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出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会议讨论的问题需要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理论的指导,未来我们要进一步在理论建构方面下功夫,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指导我们的思考、研究和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致闭幕辞。他对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对会议研讨取得丰硕成果表示热烈祝贺。莫纪宏所长认为,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共创人类美好家园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海洋法治体系理论,要注重方法论的创新,积极转换思路,创造性地运用基础理论,用科学的思维和方法解决新问题,开拓新领域,引领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希望学术与实务同仁再接再厉,携手合作,共同为推进海洋法治、服务保障海洋强国战略贡献力量。

 

 

 

(徐持撰稿,徐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