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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这是我国反间谍工作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法律保障作用。
早在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中,就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宪法地位。
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进一步推动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使得国家安全机关的反间谍工作全面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新出台的《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具体实际需求出发,从立法技术到具体内容,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和科学的制度安排,还确立了一系列与反间谍工作相关的重要工作机制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提供了具体的制度保障。反间谍工作属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最重要工作之一,需要坚持中央统一领导,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此次《反间谍法》科学地处理了与原《国家安全法》的关系,为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治化提供了有效的发展空间。
作为反间谍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反间谍法》非常明确地界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职能。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一规定对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领域中已形成的制度机制以及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做了充分肯定,保证了反间谍工作的有序化和法制化。在《反间谍法》确立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下,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的作用也被凸显出来。该法以现行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为前提,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做出这一规定的意义,就在于全面提升了对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意识的要求,确保积极有效地配合专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与此同时,《反间谍法》也强调国家安全机关要避免"关门主义",必须要将反间谍工作建立在扎实的群众路线基础之上。该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反间谍工作重要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反间谍法》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在确立一系列反间谍工作体制机制的同时,还对反间谍工作应当关注的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给予了充分肯定。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则强调:"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此外,《反间谍法》还对积极支持、协助开展反间谍工作的行为给予鼓励。
《反间谍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既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又为在隐蔽战线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了具体的制度规划,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间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