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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我国检察制度的“三个自信”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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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晋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三个自信”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无限信心。记者走访著名宪法学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请他对“三个自信”作出深入解读。

记者:您认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坚持依法治国之间是什么关系?

莫纪宏: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内涵作了精确的表述,其中,“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内涵,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此可见,我们目前谈论“依法治国”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手段和目标的关系,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是通过“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实现的。“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和表现形式,而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记者:您从法治国家的视角如何理解“三个自信”的新表述?

莫纪宏:“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新表述,是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成就。“道路自信”是新中国63年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经验的总结。这是为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所证明了的历史结论。有这样扎实的事实依据,对于经由历史选择的道路我们必定义无反顾、持之以恒。

理论自信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准确把握。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理论联系实践,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核心的科学理论体系,这是从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理论,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所以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必然会信心十足,不仅要坚持,而且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制度自信是对建国63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成就的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上述各项制度,都是实践中运转有效,造就中国当下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安康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对我们现有制度的优越性产生怀疑。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奋斗目标,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者有机统一在一起,必然会产生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

记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当如何确定自身的发展道路?

莫纪宏: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建国后63年的实践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了自身的制度优越性,是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接受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同时,自身还必须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已经形成了很好的制度基础,获得了法律的有效保障。因此,提出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特色”,可以不断改进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效率,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权威。

记者:我国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还存在差距,检察机关及广大干警应当如何确立“三个自信”,尤其是理论自信?

莫纪宏:我国的检察制度与检察理论是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具有实践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表现,在实践中已经发挥了自身巨大的制度优势,所以,没有必要妄自菲薄,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作用。只有真正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特色,才能旗帜鲜明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旗,防止各种可能的改旗易帜的邪路的干扰。

记者:自信源于实力,同时自信有别于自大,正如十八大报告中说的,“既不妄自菲薄,也不妄自尊大,扎扎实实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您认为当前检察理论与实践工作还应在哪些方面继续扎实推进,进一步发展完善?

莫纪宏:当前检察理论与实践的不协调并不是制度设计带来的,而是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太多、太复杂造成的,特别是与没有及时从实践中提炼科学的检察理论有关。对待实际中出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看问题的本质,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宏观角度把握发展大方向。中国的检察机关除了具有与国外检察机构相似的国家职能之外,确实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功能,并且这些功能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可持续的。所以,改革和完善检察制度,绝不是抛弃现有制度,而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进某些具体的制度,注重发挥制度的实效。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集中精力搞好法律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服从于大政方针的要求,勇于探索,不断改进自身的工作方式,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才能真正扮演好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角色。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12/05/content_114936.htm 检察日报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