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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举报权需要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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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现象的产生,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一方面有被举报人滥用职权、搞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问题;另一方面也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有关。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的精神,举报是每一个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举报权却缺少充分的制度保障条件,或者是不良的制度环境给公民行使举报权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首先,目前的举报机制不利于公民行使举报权。大凡被公民举报的人,都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具有一定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被举报的人,在各自所管辖的范围内,都具有较大的个人权威。因此,只有对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了解的人才可能会举报。但是,由于被举报人被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知情人毕竟是少数,所以,即便是匿名举报,只要举报材料被批转到被举报人单位或部门来查实,那么,被举报人就很容易判断出谁是举报人。现行的举报体制迫使举报人处于明处,如果被举报人本身私心重,不能正确对待群众举报,那么,打击报复之事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其次,目前新闻舆论没有能充分地承担起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监督职责,一些品行恶劣的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有恃无恐。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到位使得举报人很难获得必要的社会支持力量,常常面临孤军奋战的境地,因此,势单力薄、人微言轻基本上成为举报人的生活常态。

还有,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程序化不够,不少地方存在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有问题绕着走。因此,一些举报人越是找不同的国家机关反映被举报人的问题,自己的真实身份就越是容易暴露,受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危险系数也就会越高。为此,必须要强化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社会舆论的监督,要真正地让政府在“阳光下”工作。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透明、高效、便民的法治政府,才能在制度上有效地防范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受到被举报人非法侵害的问题,公民也才能比较安全地行使举报权。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