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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赟在法学所做了题为“地方立法实践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对地方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特点和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等内容进行讲解。围绕着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若干实践问题,讨论了地方立法需求与各类社会经济因素之间的关联,阐述了地方立法权限的具体内涵,建构了地方立法监督的具体规则,创制、发展并细化了一系列地方立法的原则和规则。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 社科院法学所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研究员担任本次报告的评议人。
宁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赟从事地方立法实践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背景,报告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深入阐释:第一,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权限划分)。立法权限的划分归结为三个方面,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这其中包括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国务院与地方政府间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横向上,是人大与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内向上,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朱赟主任特别强调地方立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下列问题:(一)坚持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不可触碰;(二)正确理解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做重复性规定;(三)设定行政处罚,应当把握好行政处罚法第11条二款规定的行为种类范围幅度内;对行政处罚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形式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四)地方立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增设许可条件、不得设定企业登记前置性许可等;(五)地方立法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能限定在查封、扣押财物、设施。
第二,地方立法程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立法程序包括立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四个法定程序。在地方立法中要重视地方立法程序的价值与功能,规制立法权力,树立以立法程序主导地方立法的工作理念,从而实现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确保地方立法权力在法制轨道内有序运行。
第三,地方立法监督。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对超越立法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反上位法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是一项重要的立法监督形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国家法律实施,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立法监督提出的新要求,是地方立法监督的重要形式和任务。加强备案审查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监督宪法实施;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障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有利于维护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但是我国地方立法监督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如零碎化,缺乏体系性、审查标准缺乏统一。立法监督体系没有形成全过程的一体化无缝衔接机制。
最后,朱赟主任介绍了宁夏地方立法实践工作与成果。1980年至今,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380多件次,现行有效167件,废止30多件,批准设区市立法近90多件次。在多年地方立法工作中,常委会始终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围绕全区工作大局,结合宁夏经济社会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总结地方立法实践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针对性。例如围绕宁夏生态立区、创新驱动、脱贫致富三大发展战略,加快生态环境立法,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农村扶贫等方面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创新立法思路。在立法项目选择上和制度设计上切实防止重义务轻权利,重权力轻责任等倾向。三是树立质量意识,创新立法机制。四是坚持民主立法,创新立法工作方法。例如,在地方立法工作服务中,建立了“立法指引”“修改指引”和“先期介入”制度,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五是树立精细化立法理念,统筹立、改、废工作,推进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
社会法研究室主任薛宁兰从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与影响进行了评议。她表示,实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要求各级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应当遵循《宪法》第48条确立的“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基本原则,以此为立法指导思想,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将这一立法理念融入其中。建立法律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也是完善中国立法体制,推动和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