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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政区域内维护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宪法上述规定表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本职责。
对于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至少应当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及时和有效地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二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三是地方人大有责任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有效的立法监督。只有通过地方人大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才能使得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遍实施。
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法治中国的实现状况。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在解决具体法律争议中的作用发挥得如何,也涉及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和水平。当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法院的判决中得到有效适用的总体状况还有待提高。强化地方法治建设,必须认真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法院判决中的适用性。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的法律争议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国家的法制统一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有关具体制度建设中体现地方特色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单一制,但不同地方区域的现实状况差别较大。因此,法治建设需要因地制宜,体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不同特点。地方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也应针对实际情况、体现地方特色。
各具特色的地方法律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法律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例如,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享有一定的立法自主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产生的地方法律制度等,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必要完善和补充。此外,由于各地方行政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也产生了诸多特有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度。可见,地方法治建设要体现地方特色也是法治中国的应有内涵。根据目前我国地方法律制度的特点,着力解决法治中国建设在地方法治建设中所遇到的独特问题,对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从法治本身的要求来看,法治所解决的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之间以及公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形成的社会关系。法治对人们行为的要求不外乎是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制度健全权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全民守法等。地方行政区域在建设地方法治过程中,首先应实施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将各种法律制度设置完备,保证各种法律制度运转有效。其次,地方法治的工作范围应当紧扣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这些法治环节,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具体制度措施和各种法律对策。最后,认真分析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参与程度、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状况等,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总之,地方法治建设要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关键是抓住一个“法”字,找准问题、找好路子,真正在本行政区域通过切实有效的制度建设来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