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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大的理论特质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念和方法来分析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其内在理论逻辑在于坚持将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结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实践第一的原则立场来发现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真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公共权力有效运行的内在的动力机制,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辨证统一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综合地看待法治的社会功能,主张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思想等等。要精准把握作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透彻理解其内在理论逻辑。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党性;人民性;实践第一;民主集中制;综合治理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运用学术化的语言科学地表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以及理论逻辑,科学地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法治思想和学说之间的本质差别,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品格和中国风采。本文旨在通过全面和系统地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及特征,从而为更好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可资参照的理论研究视角,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学术化、学理化,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融会贯通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研究事业中,进一步突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基于中国的实际问题产生的,其基本方法是以问题为导向,不是从概念出发,从本本出发,更不是拿来主义,随便抄袭古今中外的法治学说,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契合我们这个时代发展的要求,具有生动活泼的理论特性。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相对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巨大理论优势首先在于方法论上的先进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因此,其思想的源头、理论的出发点、重要的理论命题、重大的政策主张等等都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形成的。其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原则,是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大厦的理论基石。
总结中国古代的各种法治思想和学说,虽然对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封建统治政权起了一定保障作用,但是,总的来说,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是低于和次于封建礼教的。即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极力主张法治思想,也不过是“法、术、势”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法律并没有成为封建统治者治国理政专注或首推的方式。“德主刑辅”、“民刑合一”、“律、令、格、式”等构成了中华法系最主要的特征。及至中华民国时期,虽然表面上行“五权宪法”之名,并且在制度上还推出了较为体系化的“六法全书”,但法律自身应有的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地展现和发挥,更遑论从治国理政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法治思想在西方社会中一直有着内在逻辑上一致性的演化传统。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上述论述已经涉及到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的法本身的“治”的状态与功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了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为代表的法律思想家,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对封建特权思想和欧洲中世纪宗教神权法思想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法治概念、理论和学说。其中最经典的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卢梭强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主张制定法律的权力必须集中在体现人民主权地位的民选的议会手中。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与自由思想密切关联,一方面,他提出了理想的法治状态应当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状态,通过权力制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近代德国法律思想家卡尔·施密特还提出了制宪权理论以及人民的政治决断理论等等。但不论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如何包装其法律思想和学说,都无法掩盖这些学说背后所体现的“阶级本质”,所谓的“人民主权”、“公共意志”等等法律正当性的观点和思想也都是脱离了具体的社会形态,在没有探讨阶级社会法律自身的阶级性特征的基础上,基于自然法和抽象正义的假说产生的。代表了当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发展趋势的西方有影响的法律思想家,如德国的哈贝马斯、日裔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等等,更是替以多党制、一人一票、轮流执政、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等为核心价值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不遗余力地辩护,形成了较为强势的法治领域的“西方学术话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分析当今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中逐渐形成的法治理论,首先明确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则立场以及坚忍不拔的党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前提和出发点。早在浙江省担任主要领导期间,在《之江新语》系列政论中的《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一文中,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不难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各项法治工作的首位,并明确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一坚定的法治立场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地方工作实践中对党的领导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所形成的科学认识,也深刻地影响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核心命题和要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在当代的生动体现,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指南。在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他全面、系统和辨证地论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突出地显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所遵从的党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论述法的特征和社会主义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时,坚持把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结合在一起,把政治与法治放在两个紧密联系的逻辑链上来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和特色。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上述讲话集中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是有机统一的,并构成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政治基础。在讲到政治与法治关系时,习近平总书记也深刻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基于上述关于政治与法治两者之间关系的分析,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总之,坚持政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基本理论逻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出发点。离开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本质特征的考察,就无法有效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学说的根本理论价值,也就无法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内涵的独特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了实践第一的法治理念
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植于生动活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命题和重大的理论判断既不是依赖于法律逻辑上的简单演绎和推论,也不是法治实践中的获得的经验的简单归纳、总结,而是自始至终保持了实践第一的理论品格。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形态上更多地表现为对法治实践活动的政策要求和政策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立下来,并且明确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都是针对法治工作重点环节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具体实践活动得到体现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治概念的逻辑循环上。因此,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性的检验不可能仅仅依靠传统法学的概念体系、命题机制和判断方式来简单地推导出“理性化的法治要求”或者是“应然的法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不能就法治论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积极主动地回应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且以获得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最佳制度方案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着力点。
(一)关于科学立法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制度建设要求,其中最核心的观点是“立法质量”这个重要指标。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对当前影响立法质量的各种制度性因素作了细致的分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关于“科学立法”的核心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强调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在立法中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科学地处理立法与改革之间的辩证关系。对此,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对于立法与改革之间的基本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从“科学立法”原则出发,提出了“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的重要理论论断。在具体运用立法推动改革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在具体落实“科学立法”原则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要制定立法规划、完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以及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等等事项。关于制定立法规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法律修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很多具体领域提出了明确的立法任务。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紧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加快标准化法、反垄断法、公司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天使投资条例等。”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国家生物安全法、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对国家生物安全法、民法典出台的重要意义都作了精辟的论述,成为这些领域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关于严格执法的实践要求。对于“执法”活动“不严”的危害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对于“严格执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而“严格执法”中的“严”表现在哪些领域,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了“严格执法”工作的重点是“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在执法实践中,“严格执法”中的“严”很容易沦落为“严酷”、“严厉”,而不是法治原则所要求的执法平等、执法规范等等理性执法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从现代国家治理角度来看,“严格执法”旨在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从而来树立法律自身的权威以及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力”,是政府信赖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曾经借用了我国古代“徙木立信”的典故来说明“严格执法”所产生的巨大法律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借用“徙木立信”的故事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
(三)关于公正司法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来阐述“公正”价值对于司法活动的价值和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制度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培根上述关于司法必须具有“公正”价值的名言的实践意义作出了深入的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党和政府。”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发表了重要讲话和论述,在指出司法不公现象存在的特征及危害基础上,强调了要侧重解决影响“公正司法”的来自司法外部的干预、司法本身的腐败以及司法制度的不健全等等问题,全面和系统地勾画了“公正司法”的价值目标和理论框架。针对司法活动中存在的“找关系”、“托人情”的传统社会陋习,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不能搞成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身教重于言教。要从政法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改变找门路托关系就能通吃、不找门路托关系就寸步难行的现象,让托人情找关系的人不但讨不到便宜,相反要付出代价。”为了杜绝在司法活动找关系、托人情的社会陋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政法机关大力反腐败,侧重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腐败现象,为“公正司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对于那些利用手中权力肆意妄为地从事司法腐败、搞钱权交易,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和各类腐败分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行“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打击司法腐败现象做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振聋发聩。习近平总书记义正词严地指出:“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啊!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看到这样的现象,群众心里当然就会有个问号,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我们一定要警醒起来,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要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对司法腐败,要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拒腐防变是中国共产党继续长期执政所面临的严峻考验。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才能够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执行,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为了从制度源头为实现“公正司法”提供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特别是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制度条件和环境。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绝不能采取西方的司法独立模式,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来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和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其次,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如何实现“公正司法”时强调必须直面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和消极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司法制度也需要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后,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保证“公正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做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助于推动“公正司法”的司法改革方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首先明确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就是说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不能搞西方的司法独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的、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反之,如果背离这个方向,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还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来论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绘就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蓝图,现在的关键是要以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抓好推进和落实工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
(四)关于全民守法的实践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涉及领域的“全面性”必然要求作为法治重要环节“守法”的“全民性”与此相对应,没有“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就会无从谈起,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全民守法”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全民守法需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来加以巩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从法治文化的角度来考虑如何贯彻全民守法,最根本的宗旨在于通过开展全民守法,有力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相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来说,法治社会的建设任务要更加复杂一些,一方面要通过全民守法来保证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和个人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全民守法,来使社会公众在内心深处产生对法治的信任、信赖和信仰,提升全民的守法意识、守法能力和守法水平。培养社会公众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法治文化,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心理意识倾向,特别是关乎到社会公众的行为习惯,因此,必须通过潜移默化的手段来强化全民守法的实际效果,努力推进全民守法向全民信法的转变。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提升宪法和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中的权威和公信力彻底解决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等轻视和忽视法律权威的现象产生的制度和社会根源,让法律扎根于普通民众的心中,让法律的要求转化成人们内心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让社会公众在日常的社会交往中养成崇尚依法办事的心理特征和文化形态。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法治运行内在的动力机制
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学说依托自然法的假说来推导法治价值的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命题,并且以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动力机制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始终不渝地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看待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并把法律制度的运行放在整个社会关系的体系中来观察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基于“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统一原则来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同时又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来有效地启动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各项活动,保证国家权力相互之间协调一致地有效运行。如果说三权分立之间的权力制衡是资本主义法治运行内在的制度推动力,那么,民主集中制则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统筹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及公共权力有序运行的内生动力机制。
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最初由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针对党的组织建设提出的,而明确提出该概念的是列宁。列宁首先在建党理论中提出民主集中制,后来在国家制度建设中也经常提到,大多在针对地方自治、反对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时提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很早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权建设的组织原则。1937年毛泽东同志首次系统地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意义,我国1954年宪法正式将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组织原则,具体表现为:(1)在人民与人大的关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4)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实行合议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时,不能错误地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解释为“集中正确意见”;也不能错误地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演变为“集权民主制”。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文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从正确处理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看,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本质上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致的,原理是相通的,功能是互补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概括为“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章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内涵同样可以作为宪法原则来规范和指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所必须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治理两个领域的内涵是一致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凡是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不相适应的权力和制度设计,不论是党内的,还是国家层面的,都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很好地运行。
与资本主义法治强调三权分立的权力运作机制不同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强调的国家权力机制运行的制度动力来源于“党的领导”原则,来自于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下,并不存在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制度下所存在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之争”,一切党政机构在本质上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要用党章所确立的“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规划和统筹各级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科学地划分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事权关系,准确界定党政机构的宪法地位和法律上的职权职责,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机协调和整合起来,形成党政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党建理论与国家建设理论之间的逻辑一致、功能互补。
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非常清晰地阐述了我国政治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有序地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在我国现行政治制度下,不论是党的机构,还是国家机关,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支配下,都必须坚持以党的领导作为各项工作的核心。各级国家机关内部都存在党委或党组,行使执政党的执政权,体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依法执政功能。各级党政机构,从本质上讲都属于政治机关,都必须要服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处理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基层党组织要服从上级党组织,全党要服从党中央,要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正是依靠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公共权力运行机制,在应对2020年初开始在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这场伟大的斗争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彰显出巨大的制度优势和活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和有效的领导下,中国才成为2020年全球唯一保持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了系统论方法将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
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相比,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与时俱进的品格。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法治学说和主张,其理论品格博大精深,不仅有对法治本身正当性、确定性、有效性等等基本价值的阐述,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各项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还有对一些重要的法律行为特征的强调,而且还能够从治国理政的层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结合起来,提出了一系列带有宏观性和发展意义的法治规划、法律政策和法律原则。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不是就法治论法治,而是把法治问题放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相互辩证统一的整个社会结构中来全面、系统地认识法律问题的性质、存在的社会背景以及制度特征,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具备了法哲学、法制度学和法行为学三者有机结合的法学知识特性,呈现出层次化的、体系化的法律价值的要求。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文本层面或者是规章制度层面的法律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现象和法本质的一系列论述涉及到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剥削阶级的法的特征与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以及关于宪法、选举法、基本人权、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等部门法的特征、内涵和作用等等诸多方面。这些体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特征的重要论述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同时也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立意层次更高,视野更宽,最终产生了系统论意义上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社会工程,法治作用的对象的广泛性和全面性直接决定了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和深刻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引领规范功能的过程,从来都不是孤零零地发挥作用的,而是与其他治国之策和行为规范共同作用、形成合力。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并详细说明道:“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没有把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绝对化,而是主张要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特别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确保“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了进一步阐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以德治国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中央政治局2016年12月9日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37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治国理政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质和内在逻辑。正是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重要命题出发,才从理论形态上彻底打破了西方社会所奉行的“法治绝对主义”的思想禁锢,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在一起,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提倡德治与法治并举,共同为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必要的法治理论基础的支撑这样最重要的理论命题。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和系统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并将全面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同时,仍然坚持了系统论中的“重点论”,而不是“胡子眉毛一把抓”。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总抓手”。所谓“总抓手”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法治工作中,必然有一个“纲”,“纲”举“目”张,而这个“纲”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总的说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体现。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地继承和借鉴了古今中外各种法治理论和学说中的思想精华,对法治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核心制度功能作了充分肯定,突出强调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对于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导向作用;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又充满了时代精神,具有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从更加宽广的视野和以更加宏观的理论概括力,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作出全面和系统的总结,提出了古今中外法治理论所没有涉及的宏观层面的法治发展战略和法律政策以及在微观层面深入到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加强应急法治建设、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互联网新媒体等新兴领域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等等具体的法律生活领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一项重要理论成就,其理论影响力来自于自身的内在逻辑,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法治理论和学说的重要理论特色,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内涵的“金钥匙”。正是基于对党性与人民性有机结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正当性的坚守,同时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内在逻辑科学地统一起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推动力以及从系统论、重点论的角度科学地对待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制度功能和重要地位,并坚持实践第一的法治理念,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理论生命力,并保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巩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未来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贡献了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智慧、展现了当代中国的理论风采。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