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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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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领”地位,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必须要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一重要主题,并以此推进构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人民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的目标,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一个主权国家国家安全状态的重要指标。

◎国家安全法突出强调“人人有责”原则,要做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关键是要落实社会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政权的基本功能,首先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一条不可撼动的社会主义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信念和价值。为了始终不渝地奉行“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宗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并强调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上述讲话精神从理论上解决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制度目标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的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必须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安全”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的正当性基础和制度前提,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价值目标所在。“人民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领”地位,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必须要突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一重要主题,并以此推进以“人民安全”为主线努力构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

“人民安全”是从国家安全中“国家要素”构成来认识国家安全性质的。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主权国家是由领土、合法政权和居民构成的,主权国家是否独立和完整,是否处于相对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既可以从宏观上把主权国家作为一个安全对象的整体来看待,也可以从组成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来认识。从国家构成要素来看,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体系实际上是由三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指标构成的,包括领土安全、合法政权安全以及居民安全。在传统安全观下,国家安全更多强调的是领土安全、政权安全,而忽视了居民安全,特别是作为主权国家居民政治集合体的“人民安全”。实际上,“人民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的目标,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家安全状态的重要指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总体国家安全观”时指出: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就是从现代主权国家的三要素原则出发的,是对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发展。国家安全法第2条对“国家安全”所下的定义中,也把“人民福祉”作为国家安全重点保护的对象。该条款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8条第2款又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由此可见,将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人民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提供了政策依据,奠定了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理论基础。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的根本利益安全和公民的个人合法权益安全两个方面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一个具有高度政治性的集合性概念,它指称所有拥护、赞成和不反对现行政权的各类人群,是社会公众群体与公民个人的有机组合体,其群体规模小于构成一个主权国家的“居民”概念。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对具有“人民”特性的群体作了比较全面规定。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人民安全”包括人民表达意志的渠道畅通以及人民利益不受非法侵犯。从人民的构成来看,“人民安全”所要保护的安全利益,既包括整体和抽象意义上作为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的“人民权力”“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体意义上的“人权”,也包括依法享有公民身份的个人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法对“人民安全”所保护的利益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15条规定: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第16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法的上述条文规定明确肯定了“人民安全”旨在保障的利益在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为“人民安全”的法律保障确立了具体的法益范围,使得“人民安全”获得了制度上的可靠的实现路径和条件。

人民安全的维护包括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履行义务和职责两个方面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产生的新的国家安全法在确立国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原则的前提下,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在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立了“人民安全”赖以实现的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说,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除了要保障人民的利益和个人的权利,使人民意志和利益得到有效实现之外,“人民安全”也意味着在享有法律上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需要享有“人民安全”的社会公众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工作原则本身就意味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对自身所享有的安全利益负责。

国家安全法在表达“人民安全”权利与义务一致性法律内涵时立场比较明确,制度也比较清晰。首先,国家安全法始终关注国家安全工作要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前提,不能因为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不必要地限制公民权利。国家安全法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国家安全法从第80条到第82条也明确规定,即便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或活动中,也不能因为履行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职责而可以随意忽视本来应当加以关注的相关权利。此外,国家安全法还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出发,对生活或居住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给予必要的安全保护,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工作的“人民性”,例如国家安全法第33条规定: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其次,国家安全法在赋予国家机关或专门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一定职权的同时,还赋予了相应的法律职责和责任,以此来限制有关国家机关滥用职权,防止国家机关随意侵犯公民权利。国家安全法第43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再次,国家安全法通过明确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活动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方式来强化社会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例如国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人民安全要求“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人民安全”涉及到一个主权国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一个主权国家为人民中的每一个成员承诺保护其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需要受到国家安全保护的每一个个人和社会组织,乃至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应当普遍地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和活动,充分体现“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所要求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全民性。国家安全法突出强调了“人民安全”背后的“人人有责”原则,真正做到了国家安全为人人、人人都要服务于国家安全。要做到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关键是要落实社会公众的国家安全意识,为此,国家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此外,为了凸显国家安全的“人民性”“全民性”,国家安全法第14条还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总之,国家安全法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各项要求出发,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原则,在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及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责任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确立了与传统安全观不同的以“人民安全”为核心的非传统安全观,深刻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本主义精神,抓住了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的重点和中心,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安全工作和活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检察日报》2017年4月15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