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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的发言:首届法学名家论坛——新中国法学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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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首先谢谢浦老师的提携,今天咱们这个单元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回顾与展望,刚才各位老师都讲得很好。实际上我觉得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史在某种程度上是和某些人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几天来做这个报告,看台上的这几位老先生,不用他们说,每个人实际上都是一部历史,每个人都反映了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每个人都是写不完的一本书。在此,我向台上的吴家麟先生、浦增元先生、廉希圣老师、陈云生老师表达由衷的敬意,感谢他们为新中国的宪法和宪法学所做出的杰出贡献。 

今天来到这里,童老师问我说什么,我想了想,说得太宏观也不好,宏观的应当由这些老先生来说,我还没有资本去说。所以我就想了个题目“人权路线和人权保障法”,一个是来推销这个概念,一个是来推销我们去年搞的这个课题,人权保障与中国。本来是想来介绍这个的,还做了一个详细的PPT。昨天一来到这里说变了,童老师给了我一个新的题目,叫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成就,我想这就和我原来设想的不一样了,于是我昨晚上又做了个PPT,做到了一点,结果今天来一看,又没有PPT,讲不成了。所以只能临时改变话题,换一个思路。我想这个题目实际上是非常好的,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改进方向。时间问题,我就不多说了,成就说三点,改进方向说三点。 

首先说成就,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我认为我们要辩证地看。第一,从无到有。新中国今年是60大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从无到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这里也是有依据的。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治纲领可以看作是临时宪法。它虽然规定了权利、言论和自由等等,但是它没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那里面的表述是人民权利,人民团体的权利。当它讲公民的时候,是公民的义务,大家可以查一查。实际上,临时宪法理念是没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到1954年宪法的时候,在宪法的第十章也就是倒数第二章搞了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是有了,而且规定了很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公民没有了,54年宪法没有说什么是公民。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不知道谁是可以享有基本权利的公民了。75、78宪法有不同的评价我就不多说了,它同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没有公民。到了82年宪法,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公民,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时候你就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谁享有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发展来看,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无到有,从共同纲领到四部宪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第二个成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这个概念我刚才说了,54宪法,75、78宪法都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没有公民的概念。它有公民权利的概念,但是没有权利主体。到了82年宪法的时候,权利主体明确了,享有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知道了。在82年宪法以后又进行了四次修改,特别是在2004年修改的时候,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这个时候,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断地发展,发展了人权的概念。我们在过去的60年中间,公民基本权利还是有发展的,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不能说很完善。 

第三个成就是从观念规范逐渐表现为一种行动。大家都知道,2009年4月13日,也就是十天前,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一个2009年到2010年的人权行动计划。过去我们没有从国家的层面实施人权保障活动,而是宪法是怎么样规定的,民法怎么规定的,都是法律的规定等等,到底从国家层面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规范怎么落实到行动呢,应该说我们现在越来越更多的关注人权行动这个层面。前不久国外记者、国内记者采访我,问是不是人权行动计划是为了配合六十周年的国庆,做给别人看。我说不是,为什么呢?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是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间要求的,即所有国家必须按照要求,逐步制定国家层面的人权行动计划,切实有效地推进人权计划的发展,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我觉得我们这个人权行动计划实际上是相应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号召所采取的计划。而在此之前,很多国家都已经推出了它的人权行动计划,像印尼都已经推出第二期了。我们已经过了16年,算是比较晚了,但是在人权保障上,没有什么先来后到,只要迎头跟上,还是很有成绩的。

所以我个人认为,在过去的60年期间,如果总结我们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的话,主要包含这三个方面,第一从无到有,第二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第三从仅仅关注观念和规范到逐步的重视人权行动。这是我的个人感受,不一定很准确,不对的话还请在座的各位批评。

其次是改进方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不可能几句话就能说的完,我也提三点,不对还请在座的各位指正。 

第一,我们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应该把它从一种政治观念逐步向生活方式进行转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谁都会说,包括教授,包括同学,但总是在政治层面,在很大的宏观层面讲这些问题。实质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要有实效,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变成一种生活方式,只有到这个时候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才能有实效。如果在生活当中,大家都不知道公民基本权利是什么,它怎么去保护?我举一个例子,当事人咨询过我,所以我也在此提出来。说一个人租了另外一个人房子,结果房主出国了,他又没说自己什么时候回来,本来说租一年,结果他一直都没有回来。租房人又不敢离开,还得替他看房子,租房子的是外地人,结果又一年房东回来了。房东就对租房子的人说,你得走,你霸占了我的房子。租房子的说你得给我一点时间吧,再一个我租了这么多年的房子,把你的房子修缮一新,你好歹给我点补偿吧。房主就不愿意,结果就告到法院去了。法院的法官判决很有意思,这是十年前的案子了,那时候对外地人也不是很友好,租房子又是个安徽人,所以法院就认为,房子是人家的,换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你怎么能占人家的房子呢,就据此做了判决。首先在规定的时间内,你要搬出房主的屋子。按道理,这不就完了,很符合民事判决的基本原则。但是还有一句话,说你要搬回安徽老家。后来记者采访我,当事人问我,我说这不对,这肯定是不对的。法官这个就没有人权意识,前面一个判决没有问题,符合民事判决。但后一个判决,要搬回安徽老家,这不是法院做的,这涉及到另外一个权利。是和你有没有居住自由,有没有居住权产生关系,哪和法官有关系呢。法官就觉得,我应该这么做,所以法官没有一个基本权利保障的概念,这是不对的。所以我觉得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不仅仅是概念上的,他是一种生活方式。你能不能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过去我们讲宪法的保障实施,总是希望上面做什么。我觉得我们今后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要从自上而下的宪法实施转化为自下而上的宪法运动,这样才能真正的去保障。过去常常你不知道在哪需要宪法,事实上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间都需要宪法。时间关系,我就不多举例子,这种例子很多。一个星期之前,我们在财经大学有个案子,这个案子很重要,涉及到基本权利的保护。2002年朱镕基总理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颁布了一个关于奥运会标志的保护条例。后来北京市又加了个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又发了一个关于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通知。这里面就规定奥运两个字也是属于奥林匹克保护的标志,北京市还规定禁止在网站上使用这样一个词。结果北京的财经出版社在去年7月8日的晚上,就在它的网站上打出一个奥运加油,北京加油,就这么几个字。结果北京市工商局就在8月17日查处,说你使用奥运这个字了,你就是侵权,然后要罚款一万。不久前,也就是15天前,海淀区法院做出了一个判决,支持海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就是说根据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条例,北京市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财经出版社在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性的网站上打出了奥运这个词,可以认为是侵权。现在这个案件马上要上一中院。然后大家都在讨论,这个实际上就涉及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达自由能不能受到保护的问题。因为我们民事权利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一方的权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受到保护。财经出版社的网站上虽然是营利性的,那你看他那句话,根本没有营利的性质。这么是不是说,我是一个营利网站,我在奥运期间发个消息给我的职工,奥运期间可以放假三天。不能用奥运这个词,怎么办呢?用xx期间,放假三天?xx后面加个括弧,注释个汉语拼音奥运,你把小学生这一套拿出来,是不是这样呢?这个很可笑。现在在法院中间,在民事、刑事、行政中还不能用宪法权利作为我们抗辩的理由。这是很麻烦的,能不能在判决中间保护这样一个权利。所以第二点,我是想讲我们在人权保障和权利实施上从自上而下的宪法实施向自上而上的宪法运动去变化。 

第三,我们要逐步从分散的保障思路向集中规范法律,成立集中的国家人权机构,就是我们自己起草的一个人权保障法,通过这个法,把人权问题集中的归在里面。将来还要在国家的层面成立国家人权保障机构,来推动整个人权事业的发展。否则,你说一句话,我说一句话,谁说的都是人权。财产权都是人权,实际上是人权吗?国际公约,欧洲公约都没有把财产权看成是人权,所以这里面就涉及到我们的民法学家和宪法学家相互打架。财产权在我们宪法层面,当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时候,那个时候才能称之为人权。但是一般的财产权不是人权。这个问题以后都需要我们尽快地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