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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与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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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1日上午,"动物、权利与和谐社会--以《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公益上书为例"学术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新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共同主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等公益组织的代表以及部分热衷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研讨会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近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递交的《关于请求对〈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为契机,旨在对建议书以及建议书所涉及的更为广泛的动物与法律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中国将来的动物保护立法提出建设性意见。研讨会上,与会人员针对我国现行动物管理模式及其问题、动物保护立法、人与动物的关系等问题,从法律、伦理、哲学和社会现实等角度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研讨会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法学所副研究员、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主任贺海仁律师的主持下,由建议书的主要起草人、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霞对本次公益上书的起草过程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主题研讨,法学所副研究员、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金荣和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的莽萍教授分别主持了两个单元的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对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发起的这次公益上书活动表示支持和赞赏,认为本次上书活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建议书文本结构合理、逻辑清晰、法律论证比较充分。法学所研究员、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理事常纪文认为,目前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出台较早,选择它作为上书建议审查的对象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来自北京邮电大学的许志永副教授认为,《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出现了很多问题,并且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现在提出上书要求予以修改恰逢其时。来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徐雪莉律师指出,建议书的法律分析透彻,论证有震撼力,应当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部分学者也对建议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法学所的莫纪宏研究员认为,应当从宪法学和违宪审查的高度来看待公益上书;公益上书应当尽量细致、透彻,并以更加容易获得接受的方式提出,在现行法律没有对公益上书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他指出,应当更加大胆地、明确地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建议;具体到本次上书,还应看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条文的历史合理性和局限性,进而从立体的角度阐述修改或废除的理由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方案;此外, 他对建议书中提出的限制养犬措施是否构成对物权的侵犯这个法律问题也提出了商榷意见。来自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的郭鹏教授提出可以对上书文本的结构进行调整,以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常纪文研究员也对上书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了一点不同看法,他认为,将"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性质直接界定为行政许可费用仍有待进一步讨论,此外,建议书中提到的物权限制的"比例原则"目前主要还是学理上的原则,并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承认。

除对建议书本身的讨论外,与会人员还广泛探讨了动物保护的相关理论问题。常纪文研究员认为,动物保护仅仅诉诸情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这就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参与,尤其需要相关专业人员的参与;他认为,目前在养犬管理问题上,国家公权力干预过多。徐雪莉律师则提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猫、狗等小动物的卫生检疫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立法漏洞在客观上为非法捕杀、食用猫、狗等动物提供了条件。来自山东大学的郭鹏教授认为,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严重限制了动物的生存空间,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另外,她还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对动物福利法方面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证。莽萍教授结合自己多年来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学术研究指出,近些年来,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变化,现在人们已经能够正面地肯定动物自身的权利,而不是仅仅将动物作为人的附属品。这体现了人类对"他者"的关注。她指出,理解和爱护动物是建立人类"整体家园"的必要条件,已有越来越多的热心人士开始从事动物保护方面的工作,这对于人与动物和谐相处这一理念从理论观念走向社会现实有着重要意义。此外,她还提出了"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两个概念在理论上的重要差别,即动物权利强调了动物自身作为主体的权利,而动物福利论则认为,人可以将动物作为客体来利用,只是这种利用要有节制。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卢荻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动物救助工作经验讲述了政府在犬只管理方面的政策变化以及众多养犬人在维权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并指出,尽管当前中国动物保护立法还远不够完善,但通过利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动物保护已日渐重要。她特别提到,就立法方面而言,北京等地现在的"限养"规定尽管与过去的"禁养"规定相比有很大进步,但很多规定在本质上仍是一致的,它们都反映了对犬只和养犬人权益的漠视,这与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发展方向是不相符的,也违背了和谐社会的思想。北京邮电大学许志永副教授主要就两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北京市现行养犬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管理费用过高,必然导致违法养犬行为众多,从而使这部法律本身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二是动物管理涉及公民权利,执法部门往往以粗暴方式进行动物管理,从而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来自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中国项目部的代表郑智珊女士则开宗明义地提出动物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应当对人和动物的权益进行公平保护的观点,她列举了当下我国在动物保护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有非法饲养、养犬人责任心不强、动物管理服务较差、相关立法滞后等问题。

在讨论过程中,也有个别学者为政府的现行做法进行了辩护。法学所的刘海波副研究员就认为,"限养"规定有其合理性,该规定既是出于对当前城市生活环境的特殊考虑,也是出于对养犬者和非养犬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由于非养犬者占据多数,因此应当优先照顾他们的利益。他还对动物权利论表示了质疑,他认为,不能把权利主体泛化。他还认为,宠物文化有其优点,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畸形发展的表现。对于这一观点,莽萍教授予以了回应,她认为应当尊重养犬人的感情,公平保护养犬人和非养犬人的利益,并积极增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理解。

最后,常纪文研究员做了总结发言。他认为,动物权利保护面临很多制度上的障碍,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的这次公益上书是推进动物保护立法的一个重要举动。当然,动物保护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这次研讨会恰好为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理论和实务界人士的交流搭建了很好的平台。与会学者以及从事动物保护工作的代表们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关于动物保护的看法,并为动物保护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很多问题上达成了基本共识。虽然对部分问题仍存有争议,但在多元化的社会,尤其在转型期的当下中国,这些争论的存在是正常的,这恰恰说明交流和探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另外,他还特别提到,"动物权利"这一概念还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动物福利"的提法或许更容易获得接受。最后,他认为,虽然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完善存在一些现实困难,但多数中国人仍然有着强烈的怜悯心和人道意识,这决定了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一定会完善起来。而且就目前来看,要完善动物保护立法的社会舆论已经给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所以,广大动物保护研究者和动物救助工作者应当有信心,并继续为中国的动物保护工作不断努力。

 

(供稿:2007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生 柏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