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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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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第四届社科仲裁圆桌会议--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召开。来自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这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仲裁法》修订列入二类立法后召开的首次立法学术研讨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主持开幕式,介绍了此次仲裁圆桌召开的背景与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致开幕词,表示《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目标是为了消弭各国仲裁立法间的巨大差异,实现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立法及实践的协调统一。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法,《仲裁法》修订被列入二类立法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和法学所愿意与诸位专家学者一起为中国仲裁法的修订与发展尽绵薄之力。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表示,十分荣幸能够受邀参加这样一次盛会。联合国贸发会一直致力于支持成员国仲裁法的制定与修订,十分关注此次中国仲裁法的修订,并愿意提供咨询意见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支持,助力中国仲裁法的发展。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沈四宝致主持第一单元“联合国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示范意义”。他谈及,现行我国仲裁法在引导仲裁事业有序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但也要看到其中的问题。联合国的示范法集中了人类的共同智慧结晶,应该考虑予以吸纳,这是实现中国仲裁全球化,融入国际仲裁的一种需要。仲裁法的规定可以原则些,具体内容可通过实施条例来细化。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介绍了联合国示范法的发展历史、核心内容及其对全球多国仲裁法的影响。她表示,示范法最初制定是为了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进行融合,但随着有更多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影响,贸法会也建议各国完全可以示范法为基础,增加本国特色,示范法有足够的灵活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对联合国示范法和中国仲裁法进行了深入比较,认为中国仲裁法在承认仲裁形式与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方面更多吸纳示范法。同时,他指出联合国示范法对于网上仲裁规则也有示范意义,为仲裁地的确定提供了多种选择。

深圳国际仲裁院刘晓春院长分享了深国仲在制定仲裁规则中在仲裁独立性与公正性、仲裁地、仲裁协议形式、仲裁庭的权力以及临时措施等方面吸纳示范法的经验。

环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雪华特别指出,由于临时仲裁的合法性在中国仲裁法中没有得以确立,因此只能采取在国外仲裁但在国内开庭的方式迂回,这表明立法与实践的脱节。此外,在未来制定新的仲裁法时,还应当考虑将口头仲裁协议作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形式予以承认。

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赵杭着重谈及中国仲裁法中的涉外因素理解及适用与示范法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应当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此外,在仲裁事项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方面也应考虑示范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兼副院长姜丽丽从示范法的起源、方法论的基础、示范法的意义等方面说明我国应当确立全面接受示范法的立法原则,同时体现中国特色。在仲裁法起草的过程中,应当发动民间研究力量,积极征求更多社会参与方的意见,形成共识。

会议评议人,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陶景洲表示,自己早在1992和1993年参与起草中国仲裁法时就提出过直接采用示范法。时至今日,我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在仲裁机构的性质、撤销仲裁裁决、自裁管辖权以及仲裁员选任资格等方面与示范法仍存在较大差距。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研究员主持第二单元“中国仲裁法的发展方向”。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林志炜认为,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在方向上确立仲裁机构的“非盈利法人”的主体资格及其独立性,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来确定。在程序方面应当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司法监督中则需要形成全国统一的体制。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建建议,从“一带一路”倡议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应当考虑吸收示范法的主要内容,适当优化和改善,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中国各地经济与仲裁水平参差不齐,仲裁立法应当尽量原则,具体事项可交由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管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解常晴表示,未来中国仲裁法的修改应当体现包容性,包括对外国当事人的包容和中国当事人的包容,还应当有利于仲裁机构的整合,仲裁国际化的要求,以及坚持和提升中国特色。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建议,为了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可以考虑引入对仲裁机构的认证制度。在提高仲裁员专业水平方面,可以考虑采取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裁决公开等制度,以对仲裁员形成有效监督。

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丽霞从撤换仲裁员规定的角度比较了示范法与我国仲裁机构规定的不同,认为示范法的规定更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我国的规定更多强调机构与仲裁员的权利,可以考虑更趋向于国际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认为,未来的仲裁法应当考虑保留涉外编的方式,对国内仲裁与国外仲裁有所区别对待。在仲裁机构的定位方面要以去行政化为主,同时引入临时仲裁。

会议评议人,金城同达律师事务所赵平主任认为,仲裁法的修订应当确立民间化的方向,解决仲裁行政化、司法化和诉讼化的问题。从修法路径来看,在现有仲裁法之外,可以考虑单独制定国际仲裁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毛晓飞主持闭幕式。她表示,仲裁圆桌日后将举办更多的立法研讨会,每次选取更为专业的议题进行深入研讨,努力形成“圆桌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研究员致闭幕词。他认为今天的仲裁圆桌内容丰富而富有成效,并建议未来仲裁法的修订应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定义仲裁机构和仲裁活动,要关注仲裁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保密与监督之间的矛盾与现实问题,梳理仲裁的请求权基础以及相关权利性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刘敬东致闭幕词,再次感谢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莅临我所,聆听本次研讨会;感谢四大仲裁机构的负责人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感谢沈四宝老师和孙宪忠老师及其他仲裁界的知名专家为仲裁法的修订积极建言献策;希望仲裁圆桌今后获得更多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