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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原产地规则研讨会在国际法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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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5日,《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原产地规则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举行,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南开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社科院法学所和拉丁美洲研究所的专家参加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致开幕词,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做会议总结,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李西霞副研究员主持会议。

 

 

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首先代表国际法研究所对参会专家表示欢迎和感谢。他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强调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国际法研究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和原产地规则体现了区域规则最新发展态势,研究和把握这些最新发展有助于完善和改革我国相关劳动法律制度,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为我国走向国际舞台中心进行制度上的准备。对此,他希望与会专家围绕着《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原产地规则分享研究成果,深入推动对该主题的研究。

 

第一单元 ILO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及其在中国和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西霞以“《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多重机制”为题,对《美墨加协定》劳动章节的劳工权利、争端解决程序及制裁措施、原产地规则中的劳工标准、以及关于“非市场国家自贸协定”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介绍。她指出,《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在上述机制下实现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不同程度的挂钩,被认为是目前为至建立的最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劳工标准,体现了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动向;并提出,在我国提出将积极考虑加入CPTPP的背景下,研究《美墨加协定》劳工标准对我国加入CPTPP应对劳工标准领域的挑战具有借鉴意义,同时还应关注经济贸易与社会统筹发展等深层次问题。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院长肖竹教授就“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与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发言。她对我国的废除强迫劳动法律制度作了梳理,指出我国现行废除强迫劳动法律制度分散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中。通过与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的比较,她认为,我国现行废除强迫劳动法律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一致性,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刑法》对强迫劳动的界定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精神,并在其调整范围之内;但也存在差异性,如我国立法中明文规定的强迫劳动主体、形式及使用范围上较国际劳工标准狭窄,在对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她提出了对策建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柯振兴讲师以“废除强迫劳动国际劳工标准与美国相关立法及实践”为题作了发言。首先,他从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与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角度介绍了强迫劳动的定义、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列举的不属于“强迫劳动”的情形。其次,他对美国法中的废除强迫劳动本身的规定和与贸易相关的强迫劳动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在美国的国内立法层面,强迫劳动主要涉及监狱劳动和人口贩卖带来的强迫劳动问题,囚犯无法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人口贩卖则可能带来农业、家政劳动、血汗工厂等领域的强迫劳动问题。此外,他还分析了《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尚未生效)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在目前我国实施“双循环”发展格局下应做好应对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学博士研究生罗凯天就“个例或趋势:美国‘防止强迫劳动’新法案及其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为题,介绍了美国发布所谓“全球供应链、强迫劳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告的背景,并对美国随后出台的“《防止强迫维吾尔劳动法》”(尚未生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该法案对中国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对此,他建议,应在反制美国的长臂管辖和发展跨境交易劳动标准条款的中国方案上有所突破。此外,中国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也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主动提升劳动用工合规水平、利用软法机制、重视专业人士作用、关注形势变化并与政府保持联系等。

 

 

第二单元 ILO集体谈判公约及其在中国和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林燕玲教授,以CPTPP缔约国越南为例,分析了越南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领域为加入CPTPP所进行的改革。越南在TPP谈判阶段,从完全不接受到基本接受美国等缔约国要求的劳动法律改革、体制改革和能力建设、信息的透明与共享,以及通过政府间机制和支持机制定期评估改革的进展情况。随后,越南进行了劳动法修法,承诺结社自由,并快速推进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和 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的批准。这些说明,越南作为一元化工会制度的国家,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制度方面作出相当程度的改革,值得我国研究和思考。我国加入CPTPP,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领域仍然存在巨大的挑战。对此,中国应该理清楚一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副研究员就“劳动者集体行动治理的司法逻辑”问题作了发言。他介绍了学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是否具有合法性持有的三种观点,即法无禁止即可为、从法律解释角度证明其合法性、劳动者集体行动是一种自力救济或合同权利;其后,基于对选定的司法判决材料对我国对劳动者集体行动的合法性认定进行实证分析,他指出我国司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两种裁判尺度、以及形式法治倾向,对此应从前端的制度设计入手加以解决。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闫冬副教授以“美国劳动法的‘不当劳动行为’之辩”为题发言。他首先列举了美国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渊源,包括联邦层面的《国家劳动关系法》及其修正案,以及1932年联邦立法(Norris-LaGuardia Act)和1941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罢工中如使用暴力即失去罢工权利的判定。其次,他对1946年《塔夫脱-哈特莱法》的目的进行了分析,即在于“保护雇员和雇主的权利,鼓励集体谈判,并限制那些私营领域当中会对劳动者、经营者和美国经济的共同福祉造成伤害的劳动管理行为”。此外,他对雇主、工会以及待决的“不当劳动行为”进行了讨论,并论述了处理不当劳动行为的方式以及集体谈判的诚信义务。最后总结尤其强调,不当劳动行为责任主体带有双元性,实际上是一个平衡机制。

 

 

第三单元 《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劳工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公法研究室主任蒋小红研究员以“原产地规则功能的变异?”为题作会议发言。她首先介绍了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功能,尤其对《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纳入劳工价值成分之后是否发生了功能的变化作了详细分析。她认为,就《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而言,其功能并没有脱离原有功能,实质上它是基于美国自身利益所展现出来的一种区域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规则,尤其在汽车原产地规则中纳入劳工标准,实则是为了实施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战略,制造业重返美国政策的具体体现,给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她也指出,还要警惕原产地规则功能可能发生的异化,在贸易和投资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与人权议题以实现其特定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洪朝伟具体介绍了《美墨加协定》汽车产业原产地规则的三个组成部分,即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的区域价值含量、劳动价值含量、以及钢铁和铝的区域价值含量;指出该规则将产生两重价值链重构效应:第一,北美区域价值链与外部价值链的重构;第二,北美区域价值链内部的重构。认为从增加值视角看,原产地规则提高将对中国、日本等区域外国家汽车产业产生一定冲击,但影响相对有限。另外,劳动价值含量的提高将割裂内部价值链的原有分工,可能带来区域价值链的重构效应、贸易转移效应和投资转移效应,但基于成本考量,汽车制造商可能在将产业链向高工资地区转移和支付关税之间做出选择,因此,对区域内三国影响仍需进一步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孙南翔以“国际贸易中的‘非市场经济体制’与劳工标准”为题发言。首先,他指出,美国提交的WTO提案、《美墨加协定》以及及美欧日联合声明均提及“非市场经济体”概念,其涉及的议题均与劳工问题相关,这在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和“非市场经济体”之间构筑了贸易限制;其次,他认为《美墨加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涵盖区域价值含量标准以及劳动价值含量规则,显示了美国对本国产品的保护从传统的贸易救济路径转变为原产地规则路径,深层次上是为了解决所谓的“社会倾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区域内的自由贸易。最后,他指出,在原产地规则引入“劳动价值含量”,既是法律议题,更是政治经济学议题,值得深入研究。

 

 

第四单元 评论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指出,此次会议议题非常重要,在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学者应本着对民族和国家负责的精神开展我国加入CPTPP的研究工作。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现阶段加入CPTPP在劳工标准领域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学者发挥作用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我国尚未批准的四项国际劳工公约涉及到的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强迫劳动问题,如何解决学界应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并与国家顶层建立互动,以切实服务国家大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石静霞认为,近年来劳工问题实际上已经与国际投资和贸易问题挂钩起来,尤其是美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必须包含劳工和环境章节,国会才可能审议通过。对这种趋势须加以高度重视。同时,劳工标准的可强制执行性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是否受制于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此而言,《美墨加协定》及CPTPP均强化了劳工标准的可执行性。最后,她特别强调,《美墨加协定》和CPTPP中关于进口产品来源地(“from other sources”)的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协定的适用范围,对来自非缔约方的产品很有可能形成挑战,也应给予重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院长闻效仪教授表示,关于集体谈判问题的核心是工会问题,对此他比较认同,但对工会的理解在不同的视角和立场上会有不同的看法,从国家角度看,工会政治性是与生俱来的。但从企业层面看,工会更多地具有维护工人权益的作用。对此,他建议把集体谈判权作为劳工三权集中的权利突出出来,在企业层面更多地发挥其经济性作用,就此而言,他以新加坡在一元化工工会制度内进行集体谈判制度的改革为例,提出应该把集体谈判作为核心建设的权利机制进行探索,研究利用该机制维护工人权益的制度设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指出,在WTO改革以及在国际经贸规则的重构中,劳工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对加入CPTPP作出有实质性的表态后,研究自贸协定中的劳工问题更加重要。他从国际贸易法理论、比较优势论到市场经济论、再到社会倾销理论、到现在的对等理论,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纳入劳工问题的成因及其影响。对于工会问题,他提出,应充分认识我国执政理念的基础和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多地发挥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结合国际背景的变化、学界理论的发展、和现实国情,找出有利于中国改革开放和有利于中国进步的路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法研究所副所长王显勇围绕禁止强迫劳动原理,探讨了劳动法上的三个具体制度:第一是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其原理是禁止强迫劳动,但是即便未赋予劳动者单方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违反禁止强迫劳动原理。然而单方任意解除权导致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失去了约束力,需要修改完善;第二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这一规定不符合禁止强迫劳动原理。竞业限制协议具有双互性,同行企业招用负有竞业义务的劳动者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同行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有效,司法不能强制劳动者去解除一个合法的法律关系,这属于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第三是养老服务社会化问题。长期护理保险继续扩大试点,低龄老年人照顾高龄老年人的时间银行也开始出现,但是养老服务供需缺口仍然很大。将来能否能否开办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保险制度,年轻人就像缴纳养老保险费那样负有法定义务去提供养老服务?如果不提供养老服务就用金钱义务予以替代。这些可能会涉及到禁止强迫劳动原理的适用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表示,关于自贸协定劳工标准议题的重要性已基本形成共识。当前,中国正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国提出将积极考虑加入CPTPP,这充分彰显了我国坚定捍卫多边主义、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一贯立场。对此,学者有责任针对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开展基础性研究,准确解读最新贸易规则和劳工规则,形成政策建议。关于加入CPTPP如何应对劳工标准领域的挑战,应立足于中国国情,从理论和实证层面研究如何去解决,提出中国自己的方案,解决好贸易全球化进程中的社会发展问题。

 

 

最后,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做会议总结。他充分肯定了与会专家的发言,认为大家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就会议主题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提供了高水平的学术支持。对于今后的研究,他提出,面对我国积极加入CPTPP的新形势,一是要深化理论研究特别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为劳工标准、工会组织等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指导;二是要转变观念,对于我们既有的一些观念重新加以审视,该改变的改变,该调整的调整;三是要深化制度研究特别是比较制度研究,为我国将来加入CPTPP提供比较好的制度选择方案。他还代表法学所和国际法所感谢所外专家过去对两所科研工作的支持,期待今后与大家有更加紧密的合作。

 

 

(袁飞扬、莫婉莹整理,李西霞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