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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四梁八柱”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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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9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真正意义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1954年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立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以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内的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制度,确立了人民政权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运行规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正确处理了行使具体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三项宪法内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四梁八柱”,现行宪法仍然继受了1954年宪法精神,传承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价值和文化内核,保持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种宪法精神的继受,1954年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充分肯定、尊重和延续。1954年宪法出台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为什么《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呢?其正当性何在?周恩来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报告》(1953113日)中讲得很清楚。周恩来指出:“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其正当性来源于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正是采取了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1954年宪法把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充分有效地结合起来,汇聚着人民所享有的宪法制定权,产生了人民自己的宪法。1954年宪法从产生的正当性上看,它直接来源于自身的人民性。为了保持和传承这种宪法背后所凝聚的人民意志,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而制定宪法的权力则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由人民永远保留,并且已经通过制定1954年宪法有效地行使了人民的制宪权。这一点与1787年美国宪法的正当性来源有很大差异。1787年美国宪法是由来自北美13个殖民地的55位代表制定的,最初只是“邦联条例”或“邦联宪法”的性质。尽管美国宪法也标榜自身的人民性,但与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1954年宪法相比,其人民性名不副实。当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出现了一些国家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制定新宪法,这种方式只是简单地追求了参与制定宪法的人数,没有充分体现人民性在制定宪法中的应有价值。

总之,1954年宪法产生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人民性特征,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事实证明,这种人民性具有恒久的生命力,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运行机制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进和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民有权投票、人民也有权监督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治理念有效落实。

二是1954年宪法把科学精神贯穿于宪法制度的所有领域和各个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行稳致远、久久为功。1954年宪法通过构建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制度框架和机制,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行稳致远。从宪法规定背后所具有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的内在逻辑来看,1982年宪法精神来源于1954年宪法,现行宪法所构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国家机构体系等宪法制度,其制度框架都是1954年宪法确立的。1982年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现行宪法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发挥着根本法的作用,保持着1954年宪法所具有的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品质和特征,归根到底与1954年宪法自身所具有的科学精神分不开。

科学精神不仅贯穿于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的始终,而且也体现在1954年宪法每一个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正因为1954年宪法自身所确立的宪法制度符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蕴涵在1954年宪法中的宪法精神具有长久生命力。对此,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搞宪法是搞科学”一语点中了1954年宪法所具有的科学精神,也是我们解释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经70年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的最有力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重要理论命题和价值判断。为了维护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权威,本着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宪法实施和监督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有效制度化处理,通过宪法修改来使得宪法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相适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非常谨慎地在2018年提出了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关于如何在宪法修改中坚持科学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了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并且特别推崇毛泽东同志总结的1954年宪法起草经验,即“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一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由此,“搞宪法是搞科学”、坚持科学立法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具有特色的理论命题。

1954年宪法所具有的科学精神构成了新中国宪法制度背后的重要价值,也成为理解70年来我国宪法制度运行规律的一把理论钥匙。正是依靠宪法背后的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才能蒸蒸日上、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重要命题。

三是1954年宪法是支持和保证1982年现行宪法有效运行的宪法精神。从宪法渊源上来看,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在全面修改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并非是“新宪法”,只是通过宪法修改方式产生的1954年宪法与时俱进的“现时文本”。因此,要理解1982年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宪法制度内涵,历史解释是重要方法,而1954年宪法是阐释1982年宪法各项规定背后最有效的宪法渊源和宪法精神。在贯彻实施1982年宪法过程中,除了要使用部分修改的方式来完善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制度之外,通过科学解释现行宪法各项规定的内涵以及背后所蕴涵的“制宪原意”,可以有效解释和说明现行宪法各项规定的恰切含义,保证现行宪法各项规定的有效落实。1954年宪法就是对现行宪法各项规定内涵进行历史解释的最可靠的“制宪原意”和宪法精神。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1954年宪法就是发现宪法精神的最可靠和最重要来源。因此,从宪法精神载体来看,可以说,虽然历经70年,但1954年宪法仍然是解释新中国宪法发展史和宪法制度运行和发展规律最重要的宪法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一文中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一些政治势力试图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都宣告失败。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1954年宪法讲述的就是中国宪法的故事,虽然历经70年,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科学精神以及集中体现的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1954年宪法所承载的宪法精神愈久弥坚,成为支持我国宪法制度有效运行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基础。科学和有效地在实践中推动现行宪法实施,必须站在1954年宪法的肩膀上,坚守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力推进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让宪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指引和保障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提升宪法实施水平,推进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权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