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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看看三种不同形式的外国模式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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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工作成效的好坏依赖于宪法实施赖以存在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特别是以尊重宪法、爱护宪法、维护宪法为核心价值的宪法文化。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国家,在宪法文化的建设上都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符合我国的实际,也容易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强宪法实施工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来说是“纲”,抓住了“宪法实施”这个“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就有了理想和可靠的制度抓手。

宪法实施工作要真正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离不开宪法实施的监督。要搞好宪法实施的监督,除了依据宪法规定负有专门监督宪法实施职责的机构主动行使宪法监督职权之外,更重要的是依托社会公众对宪法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宪法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作用的确信。也就是说,宪法实施工作成效的好坏依赖于宪法实施赖以存在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特别是以尊重宪法、爱护宪法、维护宪法为核心价值的宪法文化。有了这样的宪法文化,宪法实施就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没有这样的宪法文化,纵使在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的机制和程序,在实践中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由于得不到宪法文化的支持而处于难以发挥作用的困境。

考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国家,在宪法文化的建设上都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宪法实施监督机制来说,就存在三种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模式: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由普通法院实施的附带性违宪审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负责审查法律法规违宪的机构是普通法院,而普通民众只有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认为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可能侵犯了自身的宪法权利,才可以请求法院停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先行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评估,在合宪性评估的基础上,再行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美国式的附带性违宪审查机制最大的好处就是对民众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和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普通民众只有当某项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会直接影响自身的宪法所保护的合法权利时,才能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这种宪法监督模式比较重视法院和法官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第二种宪法监督模式是德国专门宪法法院式的,在德国司法审判体系下,共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审计法院和宪法法院六大法院体系。普通民众如果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必须首先要穷尽宪法法院之外的其他五个法院的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后,才能以自己受基本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为由正式启动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程序,而一旦宪法法院作出某个法律法规违宪的判决后,这样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所有国家机关。相对于美国式的附带性违宪审查机制而言,德国宪法法院属于专门性的宪法实施监督机构,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具有更大的法律权威。

第三种宪法监督模式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模式。法国宪法委员会是由议会产生的,主要是对议会制定的法律在被总统正式宣布生效之前,通过对法律条文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这种事先审查模式显然具有明确不同于美国和德国事后审查模式不一样的制度功能。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违宪审查模式,由于上述三种主要模式在相关国家违宪审查实践中都各自发挥了应有的制度功能,得到了国家机关和民众的认可,这样就形成各具特色的宪法监督“文化”。所以说,宪法实施工作要取得实效,并不在于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具体形式有何差异,关键是能否在实践中起到维护宪法权威、被国家机关和民众认可的作用。因此,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工作,努力提高宪法的权威,必须要从着力抓好宪法文化建设入手。一方面,通过设定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另一方面,也要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认真和有效地启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在我国,只有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违宪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相对于美国式的附带性违宪审查机制和德国式的宪法法院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和民众更易认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履行宪法实施的保障职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符合我国的实际,也容易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文化。

部分国家宪法简介

美国

1789年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世界上首次采取修正案方式对宪法实施修改的宪法。

美国宪法现由宪法正文和27条宪法修正案构成,确立了人民主权、有限政府、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等原则。根据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国会享有立法权,总统享有行政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

英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也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到今天为止,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而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主要宪法性文件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832年的《改革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年的《共同体法》、1998年的《人权法案》。

法国

在欧洲大陆,法国是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全世界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目前现行有效的是1958年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和1976年曾先后作了某些修改。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法兰西共同体、扩大总统职权、详细规定议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等。

尽管法国宪法历经多次制定修改,但仍有其连续性:如国家机构的设置、司法制度等;以及宪法的某些原则,如主权在民、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选代议制、共和制等。

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该法于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生效,历经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明确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包括民主、共和、社会福利国家、联邦国家以及实质的法治国原则。除了这些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法也规定了国家机构,保障个人自由并建立了一个客观的价值体系。

日本

《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的根本大法,自1947年5月3日起实施。

根据该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国,宪法订明“主权在民”,天皇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无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

韩国

《大韩民国宪法》是韩国最基本的法律,于1948年7月17日制定,历经9次修改,现行宪法是1987年10月29日修改完成,1988年2月25日起生效。

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基本结构、经济秩序和选举管理等关联的基本事项,并确立了国民主权、三权分立、寻求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寻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依法治国,以及国家负责促进国计民生等原则。

该宪法在韩国国内发挥着最高法的作用,一般法律与宪法规定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宪法,同时宪法修改及制定程序、违宪法律审查等制度保障了宪法的最高法地位。

(作者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正义网201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