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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及发展脉络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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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首次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同时,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特征作了精辟的概括,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内在历史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特性和不可否定的内在的客观历史逻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非常丰富,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脉相承,既有对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有对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观念和学说的借鉴,更有对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理论成果的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和有序推进的宝贵思想资源和强大精神动力。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抓好“十一个坚持”方面的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2]P2-6“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深入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十一个坚持”,既是重大工作部署,又是重大战略思想,我们必须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由此可见,认真学习和领会“十一个坚持”的理论内涵是学习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纲”,“纲”举才能“目”张。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必须抓好“十一个坚持”的全面系统学习。但正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的那样,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不仅具有完整的理论形态,而且其思想内涵“博大精深”,是需要从学术上认真研究和挖掘的丰富思想宝库。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除了作为“纲”的“十一个坚持”所具有的理论内涵之外,还包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以及党的重要文件中所包含的重要法律政策。因此,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视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也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所作出的巨大贡献,才能科学和有效地从宏观上整体地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全貌,才能全面和系统地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的思想内涵。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论述充分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也就是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沿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路线”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时代结晶,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走向成熟的理论成果,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一道共同构成了支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大厦的“四梁八柱”。总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描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性时特别强调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符合历史潮流发展趋势的理论产物,具有客观性、历史性和时代性,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历史发展的必然性。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中国共产党自走上历史的舞台,就担负起了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实践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主张的历史重任。其中,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随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一起经过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此,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内在历史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的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精髓,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法治理论和学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也合理地吸收了古今中外法治理论和学说中的合理成分,就其理论发展脉络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特性和不可否定的内在的客观历史逻辑。

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视角来深刻剖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最重要的理论研究任务就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内在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元素,要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学观来归纳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要素,其中,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理论逻辑,这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性”立场所体现出来的内在理论品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区别于形形色色法治思想和学说,特别是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和学说划清立场和界限的基本理论特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一般原理的理论认识是在全面和系统地总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存在的历史规律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其中许多深刻思想,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分析法现象和法本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地认识和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实质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从来没有出现“理论过时”“观点陈旧”的理论危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现象和法本质的一系列理论论述涉及到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剥削阶级的法的特征与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与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与活动原则,社会主义法的执行、遵守与监督以及关于宪法、选举法、基本人权、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等部门法的特征、内涵和作用等等诸多领域。这些理论论述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核心理论命题和观点的形成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保证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够始终不渝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确保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神内核基础上沿着正确和科学的理论研究方向继续前进,巩固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阵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人类未来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贡献了中国方案、体现了中国智慧、展现了当代中国的理论风采。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认识的原则性立场

关于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做了精辟的分析,特别是对于资产阶级政治家和法学家所鼓吹的“法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等等观点进行深刻地揭露和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P48在上述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透过法的现象看本质,指出了阶级社会的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绝无可能是所谓的“全民意志”或“公共意志”的体现。这一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法这一独特社会现象产生和存在、发挥作用的本质规律,不仅可以科学地解释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形式的法律现象的本质特征,在当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过程中仍然具有指导意义。纵观今天中美冲突中的法律之战,美国政府为了达到打压中国的目的,抛弃了向来标榜的“公平”“正义”等法的基本价值,动用一切法律手段来限制中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在美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在国内资本势力的推波助澜下,不惜动用举国之力围剿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华为、中兴等公司,使用美国国内法中的长臂管辖手段对中国政府、企业和公民恶意提起索赔诉讼,不顾国际法基本准则给邻国施加压力随意拘捕中国公民等等,如此劣行都充分暴露了美国所标榜的“法治”不过是反映了美国大资本势力或者极少数精英群体以所谓“美国优先”为借口的美国大资本、大财团的意志,更是凸显了“垄断资本主义”只是将本国法律作为维护垄断资本力量或迎合国内部分民粹主义者的偏执型要求的工具,根本不可能实现法律的所谓“公平”“正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阶级本质这一基本理论观点上,态度是鲜明的、立场是坚定的。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4]P137坚持法的阶级性本质学说,不仅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当今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进一步运用好法律的武器、打好法律战,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更好地从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角度出发,通过不断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依法保障人民的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阶级性和阶级本质的立场,才会让我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迷失前进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地与资本主义国家所标榜的体现所谓“普世价值”的法治观彻底划清理论上的界限。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理论立场

关于法作为一种阶级社会的现象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规律以及法律在阶级社会中发挥自身作用的方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是简单地从法作为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的一般性社会规范功能出发,更不是从所谓的法现象背后的民族精神、自然正义原则或者是抽象的人类精神入手,而是把法现象作为阶级社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面和辨证地论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辨证关系以及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哲学、宗教、伦理等等其他现象之间的辨证关系,全面和科学地阐述了法现象在阶级社会中自身存在、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就深刻地揭示了法现象背后的物质关系。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3]P591-592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现象作为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互辨证关系的理论立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间的辨证关系,特别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对“法治与改革”以及“立法与改革”之间的辨证关系做了深刻阐述,很好地指导了实践中的具体立法工作,并通过立法积极有效地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5]P11上述规定集中体现了立法要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时要通过立法的上层建筑功能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关于通过科学的立法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6]习近平总书记上述关于出台民法典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互辨证关系的论述全面和深刻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立场,是科学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行动纲领。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肯定和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专政职能的理论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下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制度特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如何来发挥法律的专政功能有着明确的论述,尤其是革命导师列宁在领导俄国成功进行十月革命、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之后,始终没有放松对无产阶级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对敌专政功能的高度关注。在《论列宁主义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斯大林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有其各个时期、各种特别形式和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法。在国内战争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暴力方面。可是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国内战争时期不进行任何建设工作。不进行建设工作就无法进行国内战争。反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最明显的是专政的和平工作、组织工作、文化工作、革命法制等等。可是同样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在建设时期专政的暴力方面已经消失或可能消失。现在,在建设时期中,也像在国内战争时期一样,镇压机关、军队和其他组织都是必要的。没有这些机关,专政就不可能稍微有保证地进行建设工作。”[7]P31虽然新中国成立以后因为极左思潮的影响,曾经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各项事业的指导思想导致了阶级斗争扩大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了把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正确地处理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全体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意义上的阶级不存在了,然而阶级斗争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1982年现行宪法对此予以充分确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苏东事变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更是把和平演变的模式转移到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上。在改革开放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我们奉行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发展的外交政策,整个国家和社会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抓住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机遇期,实现了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快速发展,政权稳定、法律制度健全、人民安居乐业。但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担负着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就丧失了对敌专政的功能。事实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一直是亡我之心不死,直到近期美国当局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不力急于转移国内民众的视线,不仅公开地给“台独”势力打气撑腰,而且恶毒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对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安全造成了威胁和风险。

很显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必然会受到来自国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干扰、威胁和破坏,对待这些严重威胁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敌对势力,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绝对不能放弃自身的对敌斗争的制度功能,恰恰相反,要通过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来有效地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2019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2019年秋季学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只会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我们面临的各种斗争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至少要伴随我们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如何在各种风险与挑战面前“敢于斗争”“勇于斗争”和争取胜利,除了要有坚定的“斗争精神”,还需要掌握斗争的方法和策略,讲求斗争艺术。领导干部要掌握高超的斗争本领,必须具备进行斗争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特别是在当前应对美国国内对华提出的滥诉和应对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等等领域,在进行有礼有节的斗争中,除了应具备坚定的斗争勇气之外,更为关键的是要学会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2]P5因此,要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中关于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仍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一方面,要吸取历史教训,另一方面,又要针对国际反华反共势力以及各种内外敌对势力、恐怖主义势力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坚决打击,绝不能心慈手软、放弃斗争,重蹈苏东事变的覆辙。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承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中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精髓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创建科学社会主义学说过程中,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不可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所有问题都能面面俱到有所涉及和进行深入论述,但马克思主义本身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辨证法思想、发展思想等等都给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出了理论研究的基本立场和理论体系构建的重点方向,这些都是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马克思曾经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明确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8]P183马克思上述论断明确地表达了立法必须要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凭空想象或捏造。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中也明确指出:“新政权不能拘泥于严格遵守一切程序,因而使自己的工作受到障碍。当时情况十分严重,不允许有一点拖延。我们不能浪费时间去作词句上的修饰,因为这只是表面的加工,丝毫不会改变新措施的实质。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也曾不顾一切形式上的困难,在一次大会上通过了两项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如果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观点来看,这些法律有形式上的缺点,但是,政权在苏维埃手中,苏维埃可以作必要的修改。克伦斯基政府罪恶的无所事事,使国家和革命濒于灭亡;实际上,拖延就等于灭亡,新政权颁布了符合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9]P269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要满足实践的需要,而不是从本本、条条或框框出发。此外,列宁在领导苏俄立法过程中还提出,立法工作要关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确保立法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列宁在《怎样组织竞赛》中强调指出:“在细节方面,在地方特征方面,在处理问题的方法,实现监督的方法以及消灭和制裁寄生虫(富人和骗子,知识分子中间的懒汉和歇斯底里人物等等)的手段方面,多样性不但不会破坏在主要的、根本的、本质的问题上的统一,反而会保证这种统一。”[10]P60

习近平法治思想非常重视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的立法思想来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系统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就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5]P5-6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项法律法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立法工作和活动最重要的法理立场,也是马克思主义立法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生动写照。

(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内部要和谐一致、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的理论观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要求、确保自身理论体系和谐统一的最重要的基础性法理命题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要保证内部和谐一致,各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要保持有机统一以及不相互抵触,这是现代法治原则对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状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理论保持自身逻辑完整和统一的基本前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的内部和谐和统一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一致等等在法理上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形成了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基础性的法理命题。例如,恩格斯在《致康拉德·施米特》一文中就提出了建设“和谐的法的体系”的法理主张。恩格斯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这样,‘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过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11]P598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体系内部要保持和谐一致的观点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在政策层面强调要通过“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来维护法律法规与宪法的一致性和法制统一性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理论影响。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又首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政策要求的出台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认识法现象的体系化、整体性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为了实现法制统一性这一宪法目标,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保证依据宪法所建立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身的统一性和内在和谐性的主张,对于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术话语体系,并科学和有效地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总的来说,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和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基本制度功能和社会作用的法治理论,体现了理论内涵的深刻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旗帜鲜明地维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信”。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并强调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5]P5-6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毋庸置疑,上述论述明确地表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理论联系和逻辑关系。站在历史逻辑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一个不断发展和走向成熟的过程,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理论形态,离开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内涵和理论特征的历史考察,就会人为地隔断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内在的历史逻辑。要从理论上深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必须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宝库中深度开垦和挖掘宝贵的理论元素,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理论化和外在化的客观必然。

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形态、新成就。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十一个坚持”来看,其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等“坚持”事项都形成于党的十八大之前,这说明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理论命题已经完备,理论体系初步建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由此可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性命题—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主张在党的十八大之前的党的政策文件中已经提出,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不同角度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命题,推出了一批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例如,在“十一个坚持”中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等,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归纳和总结出来的,上述各项“坚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适应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规范引领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集体智慧结晶,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其中许多重大的法治理论命题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对于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展的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关于如何在宪法修改中坚持“科学”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以说,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建章立法需要讲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12]P347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必须以极其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来对待。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13]P330“宪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搞了的。”[14]P281这一次宪法修改也同样如此。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15]P281

从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关于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要讲话不难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过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了“科学立法”和实事求是、从群众路线出发的“法治精神”,使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观念、思想认识和政策主张保持着内在的辑理论逻的高度一致性,科学和完整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律观,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领域的重要理论主张,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继承性、连续性、稳定性。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这一法制建设重大政策的转变来自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关系的正确认识。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从党的工作来说,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16]P163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时对法制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又做了进一步的重申与强调。他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6]P388邓小平同志上述“抓法制”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的发展,及至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进了党的文件,正式确认了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命题和政策要求,为党的十八大以后从理论上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法理上做了系统化的阐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5]P3党的十九大报告继续肯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理论命题和政策主张,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指明了不断前进的正确方向。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到党的十八大确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再到党的十九大最终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生动体现,是一脉相承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重要的理论渊源和思想宝库,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赖以建立和完善的理论基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理论来源。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必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在理论逻辑不断自我完善的历史必然。考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以及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必须要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必须要基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认识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必须要在继承党的十八大以前业已初具规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核心理论命题的基础上,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全面、系统和科学地归纳和总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方面的实践经验,构建具有与时俱进理论品格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渊源及理论文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面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了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从治国理政的宏观战略,到深化改革的每一个举措,都在不断创新开拓的基础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巨大成就。在法治建设领域,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指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机结合起来,在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框架和理论体系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党的十八大以前业已初具规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着理论上的一脉相承的内在逻辑联系和历史继承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非常丰富,既有对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有对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过程中形成的较为系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观念和学说的借鉴,更有对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理论成果的全面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新时代”的时代特征为标志,集中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以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种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了完整和科学的理论表述,成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的理论内核表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其理论框架全面覆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法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得到健康和有序推进的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在法理上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时候,不能人为地割裂党的十八大之前和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之间的一脉相承的理论逻辑,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这条理论发展主线上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结构和理论体系,科学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形成过程中其自身理论成长的基本规律。所以,在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和理论体系的时候,也要关注党的十八大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状况,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科学地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性质以及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理论特性。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精神,成为深刻领会和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内涵的最宝贵的思想和理论资源。其中,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本人在地方主政时围绕着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提出的系列思想和观点都是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最宝贵的思想资源和理论素材。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文件中蕴含了丰富的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的理论资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首先根植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政治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策主张,并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正是基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的各项政策主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才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中,以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先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发现、思考和解决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奠定了政策依据和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所遇到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及时地提出了全面和系统的政治要求和政策主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

一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以党的文件形式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明确了“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法治改革的任务,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方向指引。

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了全面部署,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决定》首次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抓手”。《决定》还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5]P5《决定》还首次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次在政策层面得到了明白无误的确认。《决定》要求,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5]P24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规定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理论研究、学术应用、政策推广等各个层面都得到了全党和全党人民的意志认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此走上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舞台。

三是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地位,并提出了理解和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内涵的“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基本方略”。“八个明确”之一就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四个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事项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17]P22以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要求为依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形态、新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逐渐在理论上走向成熟。

四是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是关于宪法修改的重要会议。会议公报指出:全会认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全会提出,这次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正是基于十九届二中全会对宪法修改原则的确认,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渐形成的“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基本方针在修改宪法的立法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贯彻落实。

五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认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次使用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提法,并且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理、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概括为“十个坚持”,包括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辨证关系;坚持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念的提出可以说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所做的第一次抽象性的理论概括和提炼,提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所蕴涵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征,尽管法治思想尚未形成正式的理论体系,但是已经具备了理念、思想和战略相结合的理论形态,特别是“十个坚持”核心要义的提出,更是使得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法治思想的内涵更加清晰和具有系统性。在“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念在理论上加以科学阐发的过程中,法学界曾经有学者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政法思想”的概念来概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涵,[18]但最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正式予以确认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概念。

六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使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理论上的正式成熟和定型化。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以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相对于作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要义的“十个坚持”而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在概括和提炼以及准确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中的法治思想的内涵方面,所归纳的观点和思想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宽广、体系更加完整。“十一个坚持”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修改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新提法的特征是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对全面依法治国在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利益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仅仅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参政议政,体现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更重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还要处处从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着手,要把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作为法律制度运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功能。所以,“十一个坚持”中的“坚持以人民中心”很显然丰富了“十个坚持”中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内涵,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内容。此外,“十一个坚持”中还增加了“十个坚持”中所没有的两项内容,一是增加了“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增加了“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新增加的“坚持”进一步拓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视野,扩大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导领域,进一步巩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理论素材

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逻辑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资源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论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数十年的地方和中央主政的领导实践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的独特理论思考。习近平同志在数十年的领导实践中一以贯之地关注法治、钻研法治、践行法治,在推进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非凡实践中,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制度和实践问题,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独创性、集成性、原创性贡献。[19]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集中体现在各种不同的理论文章、政策文件、重要讲话或者是新闻报道之中。其中2015年4月由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比较全面和系统地汇集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种重要论述,成为准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核心要义的重要理论文献。《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共分8个专题,收入193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的讲话、报告、批示、指示等30多篇重要文献。其中部分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12月出版的《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部专题文集,收入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文稿54篇,其中许多文稿是首次公开发表。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必须要认真研读上述蕴藏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的思想资源的两部重要著作。

除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和《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两部著作集中性地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之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还重点体现在以下重要理论文献和重要的讲话中。

一是习近平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一讲话又简称为“12·4讲话”“。12·4讲话”全面和系统地归纳和总结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六十几年时间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了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体现的这一重要法律特征。讲话在分析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时进一步阐明了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权威,并指出了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宪法实施,因此,也把宪法实施努力提高到一个新高度和新水平。讲话明确了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一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特征的重要理论命题,对如何在体制机制上加快宪法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措施。此外,讲话还首次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观,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指明了前进的正确方向。

二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集中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的重要思想来源。这三次重要会议讲话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要求、理论框架、核心命题和基本原则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具体指导意义,是全面和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内涵的重要理论文献。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成立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2]P223。讲话强调指出: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归纳和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提出和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方面的十个核心要义,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等。[20]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此次会议重点论证了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并且提出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论命题。对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制度环境上,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法工作。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2]P251-258在上述会议精神中,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研究”,这是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中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关系触及到法学理论创新的最具理论性的问题。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P269-271上述三次讲话都涉及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中最关键和最重要的问题。第一次会议全面和系统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命题和基本理论框架,第二次会议着重论述法治对营商环境的保障作用,第三次会议强调了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蕴含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是准确和科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实质必须要认真研究的最重要的理论文献。

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一些重要的党内会议上的讲话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并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何与实践相结合、如何具体和有效地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讲话是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文献。这一系列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主要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2019年1月15日至16日),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等等。其中有些会议讲话已经被收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例如,被收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中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一文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在该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习近平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处理好活力和秩序的关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发动全社会一起来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4]P147-148被收录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中的《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一文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该讲话以2018年宪法修改为契机,强调了宪法修改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要通过修改宪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15]P281

四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涉及法治建设问题的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蕴含了丰富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观点,这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认真学习和加以领会的重要理论文献。2018年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P209-210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把学习和遵守宪法的重要性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过程中高度关注“依宪治国”的重要作用。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举行第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继续沿着党和人民开辟的正确道路前进,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强调,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总结70年来我国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构筑中国制度建设理论的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论支撑。[2]P261-262习近平总书记上述讲话中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相互关系的判断以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构成的阐述都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2]P277-278习近平总书记上述关于认真学习和实施民法典的讲话,突出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性,并且对于如何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辨证统一,对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和内容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地方工作的实践中也对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深入思考,这一系列的思想和观点不仅对地方法治建设的实践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而且对党的十八大以后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起到了很好的参考作用,这些文献中关于法治问题的论述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思想资源也是我们深刻理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钥匙。例如,2007年8月,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习近平同志的《之江新语》一书,该书辑录了习近平同志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自2003年2月至2007年3月在《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的232篇短论。这些短论,鲜明提出了推进浙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正确主张,及时回答了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些问题,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一科学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生动体现,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光辉篇章。其中辑录的习近平同志2006年5月期间围绕着法治建设撰写的五篇文章,其中的观点虽然角度是侧重于法治浙江的建设,但观察问题的角度却是法治中国的宏观视角,很多真知灼见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的各种文件和讲话中都能看到其影响的痕迹。在《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一文中,习近平指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21]P202上文明显可以看出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时已经深刻地体会到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及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予以正确指导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一文中,习近平指出:“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的追求。”[21]P203上文反映了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的实践中对法治建设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在《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一文中,习近平提出:“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21]P204上文关于“法治社会”的重要认识为党的十八大以后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方针有着非常有效的内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在《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一文中,习近平指出:“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因此,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21]P205上文已经明显能够觉察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倡的“全民守法”要求的身影。在《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一文中,习近平指出:“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21]P206上文的观点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在法理逻辑上是一脉相承的。在《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一文中,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21]P207不难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坚持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各项法治工作的首位,并明确提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这一坚定的法治立场来自于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期地方工作实践中对党的领导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所形成的科学认识,也深刻地影响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命题和要义,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的生动体现,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指南。

总之,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和主要思想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四梁八柱”,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丰富的法治思想和观点又蕴藏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这些法治思想既是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集体智慧的结晶,也包含了习近平总书记本人作为党的领导核心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所作出的深刻思考和巨大理论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在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最高理性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源泉和行动纲领。

 

四、结语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要做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必须要从理论上首先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理论特性、基本内涵和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同时,也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和重要意义,为全面、系统、准确地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和科学地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指明了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当下,各界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必须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坚持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特别是尊重和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在的历史逻辑,是科学构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恩格斯曾经对历史逻辑在理论构建中的重要地位做过深刻的分析,他强调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22]P43。因此,在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特征和思想内涵时,必须要高度关注习近平法治思想背后所蕴藏的历史逻辑,要在全面和系统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的同时,在法理上关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史的系统研究。重视历史纬度,才能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时代特征,才能进一步凸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特性。所以,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必须要从全面和系统地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历史逻辑入手,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过程中来考量,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的特征上紧密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机联系在一起,共同构建科学和完整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大厦。惟其如此,才能在理论上有所建树,不负时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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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