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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法治建设四十年的精神内核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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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将“法治思维”作为与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与底线思维相并行的“五大思维”方式,指出了在我们继续前进的道路上,必须要牢牢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法治保障,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民主权利;推进依法治军;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支持和推动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回顾和总结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取得的各项成就,尊重法治的权威,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这是经过实践反复检验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恢复了被十年文革破坏的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相对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得到了重新认识,摒弃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等漠视法治价值的各种形形色色非法治思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首先,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了1978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些最基本的国家制度,出台了包括国家机构组织法和刑法在内的七部最重要的法律,奠定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制框架。随后,经过几年努力,在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1982年现行宪法,并在宪法第五条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上述原则是至关重要的,其最重要的制度功能就是从思想上和理论上彻底清算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一直长期存在的“人治优于法治”的错误思潮,以根本法的形式树立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其次,在立法工作得到高度重视的同时,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法律的确认。1982年宪法在章节安排中,对1954年宪法和1975、1978年宪法所采取的“国家机构”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立法结构加以调整,在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第三章规定“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在宪法中的章节顺序变化,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治国理政理念的变迁,是国家机关的存在必须为保障公民权利服务的“法治思维”左右了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正是因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现行宪法最具特色的“法治价值”,20个世纪90年代后,社会主义人权观才得以有效确立,并且通过2004年宪法修改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了宪法的肯定和固化。在人权保障理念得到普遍确立的前提下,保障人权的法律机制也不断得到完善。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落实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例如,《选举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教育法》等,另一方面,围绕着各级政府在保障人权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职责,出台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等。特别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开启了“民告官”的法治时代。

再次,改革开放40年来,以法治思维为指引,进行了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依法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断完善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了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出台《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六类公务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建立以监察委员会为主体的国家监察体制,确立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法律协作机制,通过司法公开化和有案必立的制度化改革,保证了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享有平等和充分的诉权并通过司法审判机制来获得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审判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先后通过纠正“赵作海”、“聂树斌”等冤假错案,树立了司法机关的权威,维护了当事人的应有权益。

第四,为了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成为指导国家大政方针出台和重要制度和措施制定的思想基础,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的合法地位,1999年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改时又写入了宪法。随后,“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也得到了党和国家重要文件的肯定,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应对和处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所遇到的重大问题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完整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提出,实际上是以法治思维为基础形成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和价值的反映,没有法治思维,就没有法治理论,更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最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健全。政府和社会公众通过五年普法规划的落实,不断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尤其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宪法意识和素养普遍提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证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方面的五项职责,以制度的形式实施宪法的问题被提到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前列。改革开放40年中,一方面通过五次修宪及时地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写进了宪法,使得宪法具有了与时俱进的品格;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逐渐成为法治建设各项工作的基本目标,宪法能否得到尊重和实施成为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尊重宪法权威体现在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首先表现在立法领域。2017年10月,《监察法草案》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许多法学专家提出监察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及时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监察委员会入宪的要求,通过宪法修正案第52条,明确规定在现行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并增加五个条文,详细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性质、宪法地位、组成和职权、领导体制以及活动原则,赋予了监察委员会充分的“合宪性”,随后在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察法》第1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上述立法活动使得《监察法》具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依宪立法”、“依宪监察”的法治原则得到了体现。同理,在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之后,为了因应《立法法》第3条所要求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的法治精神,2018年3月11日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赋予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从而在制度上解决了《立法法》本身的“合宪性问题”。

总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40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区别于建国初期的最大特点,就是法制建设不仅仅停留在制度的设计和法律文件的出台,更重要的是法治精神的确立和宪法和法律权威得到尊重,也就是说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价值转变,突出了法治思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此,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法治思维”所赋予的价值期待为契机,认真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法治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不断探索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具体道路,就一定能够坚定信念,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抓手,顺利地实现法治建设的各个阶段的奋斗目标。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