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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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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出席第十五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并发言。他表示,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保证人民始终有效地参与民主治理的各项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首要任务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的特征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治宣传等一系列法治活动中。在这些活动过程中,应当始终贯彻“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使其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一,民主是一种治理理念。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是古希腊城邦国家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解决的就是公共意志如何有效形成并发挥治理作用的问题。

民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在发展中形成了一系列民主治理价值的补充性价值,例如法治、人权等价值,也逐渐进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价值秩序中。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单纯民主价值在制度实践中可能引发的治理价值失序的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在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高度重视科学处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价值关系和制度联系,强调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可见,社会主义民主自产生之初,就与社会主义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离开了法治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就可能使得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失序。

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民主的重要特征。

在我国的宪法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得到了彻底和充分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上述规定通过“一切权力”与“各种途径和形式”的有机结合,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的“全过程”时空特性,构成了人民民主存在、发展和发挥自身功能的制度条件和法律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他任何形式民主的重要特征。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才能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保证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始终有效地参与民主治理的各项活动。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人民日报》20222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