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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或“待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各项制度的制度内涵、制度特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了语义学分析意义上的相关统计数据。这种研究方法有助于增强学习理解领悟决定中各项规定的精神和实质内涵的能力,有助于在实践中有效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并为从理论上找到解读决定的有效方法提供新的富有实效的学术方案。
[关键词]制度;制度化;制度体系;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语言学和语义学
一、从语义学来看决定中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存在状况与特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安排了13个部分,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1}当前,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精神,除了要结合习近平关于《决定》的说明以及中央宣传部门公开出版的相关宣传读物和材料对《决定》规定的内容进行的深入和细致的研读之外,还可以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决定》所规定的各项制度的特征,特别是可以通过语言学和语义学的方式,对《决定》中所规定的“制度”一词以及与“制度”语义相近的词语进行科学和深入的语义分析,真正弄懂吃透《决定》所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内涵,从而更好地推动在实际中有效贯彻和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
从语言学{2}和语义学{3}的角度来对党的重要文件作出全面和系统的分析,这种研究方法在学术界还很少采用。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要透彻理解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含义,首先要对“制度”一词在《决定》中的分布状况和特点进行归纳和分析。数据统计表明,《决定》中共有“制度”一词222处,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学习《决定》所规定的制度内涵,首先要立足于对《决定》文本中使用“制度”一词的上下文进行研究,发现《决定》中的“制度”一词的语言学分布规律和特征。《决定》中222处关于“制度”一词的规定从语义学上来看,并不意味着就有222项制度与《决定》关于“制度”一词222处相对应,这里涉及的语言学问题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中关于“制度”一词的语言学意义的使用方法是多元的。例如,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一词的使用有23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词的使用有20处,在上述“制度”一词使用之处,“制度”只指向了“社会主义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涉及其他含义上的制度。所以说,《决定》关于“制度”一词的规定有222处,但能够具有独立的语言学意义的“制度”则由于许多“制度”被同一词语所使用,从而减少了具体“制度”的数量。
第二,《决定》中许多地方对“制度”一词的使用采用了习惯中的缩写,即“中心词”加“制”,这种语言学意义上的“制度”在语义学上也是独立存在的,可以被计算到《决定》所确认的“制度”之中。《决定》中使用“制”这个字,其中有很多地方其语义与“制度”完全相同或相似,例如,《决定》规定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中的“制”,虽然从语言学上来看,都是“制”这个单字,但是其语义学的含义却与“制度”的内涵等值无疑。这就为从数量上统计《决定》所确认的具体制度提供了新的统计方法。
第三,《决定》的主题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然是“坚持和完善”,那么《决定》所确认的“制度”的基本语义学特征必须是已经存在的“制度”,而不是正在构建的或者是尚未构建的“制度”。因此,在统计《决定》中所确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时,如果在“制度”前面使用的是“建立”或者是在“制度”一词之后加上了后缀“化”,这样的“制度”虽然在语言学上可以视为《决定》所确认的“制度”,但从语义学上却并不适宜作为《决定》已经确认业已存在的“制度”范围,只能算作“待建”制度。例如,《决定》规定“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虽然从语言学上来看属于“制度”范畴,但由于《决定》是从“加快建立”的角度来表达“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所以,根据《决定》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应当属于尚未构建起来的“制度”,从统计学上不应当把“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计进“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此外,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4处使用了“制度化”,由于“化”与中心词“制度”的逻辑联系是建立在“改变”或者是“向其发展”的语义上的,所以《决定》中使用“制度化”的地方也不能认定已经建立起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而只应统计进尚未构建或者是正在努力构建的“制度”范围。例如,《决定》规定: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上述规定中的“理想信念”“制度化”从语义学上来看,很显然表明目前关于“理想信念”尚未构建起可“坚持和完善”的制度。
第四,《决定》中有大量的从语言学上来看内涵和外延不同于“制度”的词汇,但是从语义学上来看,这些词汇的语义都比较接近“制度”,很难加以区分,甚至在逻辑上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如果要作为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来统计从语义学上也是没有问题的,有的直接用“制度”一词来替换也不改变原有的词意。这种在语义学上与“制度”非常靠近的词汇在《决定》中主要集中在“体系”“体制”“机制”和“体制机制”等词汇上。例如,《决定》中所规定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法治体系”的“体系”虽然从语言学上来看,与“制度”一词完全不同,但是从语义学上却可以发现,“法治体系”中的“体系”已经有效地包含了“制度”一词的含义,“法治体系”从语义学上换成“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体系”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又如,《决定》中有18处使用了“体制机制”一词,其中绝大多数地方换成“制度”一词都是可以的,从语义学上来看,“体制机制”与“制度”基本等值。再如,《决定》规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聚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上述规定中的“体制机制”从语义学上替换为“制度”含义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决定》上述的两处关于“体制机制”的规定完全可以改写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聚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完善立德树人制度;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制度。
总之,正是由于从语义学上来研究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规定的“制度”存在的状况和特征所形成的复杂性,因此,从统计学上简单地得出《决定》总共明确了多少个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确实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二、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决定所确认的13个方面的“制度”内涵及其特征
据权威资料统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推出了336项改革措施{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出台了190多项法治改革措施{5},可以说,通过具体的数字来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文件发布的一个显著特点。数字具体,任务就清晰,工作目标就容易确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确认了应当“坚持和完善”的13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到底确认了多少具体的“制度”,这个数字迄今为止尚无权威部门的发布,学术界也没有做过精确的统计和系统的研究。鉴于本文提出的语言学和语义学认识结论上的差异,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统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确认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确实会遇到统计口径上的障碍,但从语言学上以《决定》所规定的13个方面的“制度”一词作为统计标准,大致上可以得出《决定》所确认的应当“坚持和完善”或“待建”的具体制度的数量和范围总值在160个上下。这里也必须事先确定好统计的口径以便消除重复的统计或者是遗漏的统计。
首先,所有作为统计对象的“制度”必须以《决定》文本中的明确的“制度”一词为依据,以单字“制”“体系”“体制”“机制”或者“体制机制”表达出来的制度内涵都不计入统计对象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文采取以事论事的方式,采取语言学意义上的“直观”判断和归类法;其次,对于《决定》文本中就具体制度之前的列举事项,如果是多项列举的,每个单项计算为一项,如果只有两项,并且以“和”作为事项并列词的,算作一项;再次,凡是“制度”之前以“坚持和完善”“完善”“健全”“建立健全”等表述“制度”存在状况和特征的,计入统计对象,凡是以“建立”“落实”等具有进行时和未来时特征的动词连接的通常不考虑计入“坚持和完善”的制度的统计对象,而是放到“待建”的制度范围;最后,明显属于语言学意义上的疏漏应当纳入统计对象的,以总误差不超过5%的额度计算。
以上述标准来统计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或“待建”的各项制度,暂不区分“抽象”和“具象”两种意义上的内涵,只从语言学上考虑能够构成“中心词”加“制度”复合词组的,就算作一项独立的“制度”,就此,以《决定》13个方面为类别,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共确认了以下应当“坚持和完善”或“待建”的各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一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党领导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工作制度;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着力防范脱离群众的危险的制度;党员、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党的建设制度;党管干部、选贤任能制度;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等17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明确了需要待建制度1项,即“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三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人大组织制度;人大选举制度;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等17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明确规定“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上述规定表明“基层直接民主制度”是一项需要待建的制度。
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四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6项制度。
四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五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行政审批制度;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就业、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协同发力的宏观调控制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等6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2项待建制度,即“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
五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六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直接税制度;公平竞争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生产许可制度;破产制度;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要素市场制度;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制度;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等19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3项待建的制度,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
六是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七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文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等7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1项待建制度,即“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七是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八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公共就业服务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公平就业制度;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慈善事业制度;优抚安置制度;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残疾人帮扶制度;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促进全民健身制度等18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有3项待建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加快落实社保转移接续及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和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八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九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信访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等4项制度。
九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十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生态文明制度;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主体功能区制度;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国家公园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13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10项待建制度,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资源高效利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是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十一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基于联合、平战一体的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战备制度;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建设,统筹军队各类人员制度;军官职业化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兵役制度;国防科技创新和武器装备建设制度等9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4项待建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军委主席负责制各项制度;聚焦打仗、激励创新、军民融合的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精准高效、全面规范、刚性约束的军事管理政策制度。
十一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十二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一国两制”制度;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负责的制度;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两岸合作交流制度;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等9项制度。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1项待建的制度,即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十二是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该部分规定了1项待建的制度,即涉外工作法务制度。
十三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相结合的角度来审读《决定》第十四部分规定的应当“坚持和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可以确认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巡视巡察整改、督察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人大监督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监督制度等12项制度。
总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13个方面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和应当“待建”的制度,按照本文的统计标准,《决定》总共规定了134项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规定了27项“待建”的制度。其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最多,达到了19项;生态文明制度方面应当“待建”的制度达到了10项。上述统计结果也表明,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制度相对成熟和定型,而生态文明领域需要建立的制度还很多,在制度化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统计数据显示的决定中的“制度”所具有的语义特征
为了进一步加深对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确认的应当“坚持和完善”或者是“待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制度”一词所具有的语义特征的认识,本文拟选择几个统计数据来进一步深入分析《决定》所揭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
(一)“制度”与“制度体系”的逻辑关联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文本中总共有222处涉及“制度”,而将“制度”与“体系”两个词结合在一起构成“制度体系”的共有16处。其中,从语言学上来看,《决定》所使用的“制度体系”一词可以视为解释“制度”内涵的描述性概念。《决定》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制度”是“制度体系”的表述,可以说是对制度概念的描述性定义,这就意味着《决定》所希望“坚持和完善”或者是“待建”的“制度”本身具有“体系化”的特点,从语义学上来看,虽然《决定》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只有2处,一处是“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另一处是“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但不能认为《决定》文本忽视了“制度”与“法律”之间的语义关联。《决定》所使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词也可以视为“制度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作为体现“制度”存在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在扩展意义上来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解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或者是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内涵。《决定》中可以从语言学角度明显判定的“制度体系”有12处,包括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国家基本服务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以及“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等。其中,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已经提及,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加以确认,说明这3种制度体系从正式提出到正式确认已经在实践中“成熟”和“定型”。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的规定是在“建立健全”语境下确认的,实际上表达了上述4种制度体系之间的两种逻辑关系:一是大的制度体系下面还有小的制度体系,从逻辑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应当是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3个子体系的母体系,并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最重要的制度构成要素。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运用政策制度体系、军事力量建设政策制度体系、军事管理政策制度体系4个制度体系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并不是对已经存在的制度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状态作出的“事实判断”,而是对将要构建的制度体系及其相互之间逻辑关系的“理想期待”。这里的双重逻辑关系,必须从语言学和语义学有机结合的基础上才能综合判断出来。
(二)“制度化”中的“化”体现了待建制度的语义特征
“化”字在汉语中是个多义字,本意为“改变”、“变化”。《辞源》“化”字引自庄子《逍遥游》:“北冥有鱼,其名为鲲,……化而为鸟,其名为鹏。”{6}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化”字被广泛地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语词来使用,从宏观意义上来形容事物变化的一个过程或者是一种状态。“化”形容的是一个动态的状态,处于两个特性相对稳定的事物中间。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需要“制度化”的4个领域,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基层直接民主、理想信念教育和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目前仍然处于建章立制阶段,等到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能形成成熟和定型的“制度”和“制度体系”。因此,《决定》中的4个“制度化”从语义学上应当纳入“待建”制度的范围,而不是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制度范围,这种统计口径特征只能从语义学上才能深刻地揭示出来。
(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的层级体系需要借助于语言学和语义学的描述
习近平在关于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安排了13个部分,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上述说明中指出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3个层次的制度,除了从制度学和政策学角度做出更加具有实质意义的政策解读之外,从语言学和语义学的角度可以大致确认3项制度的特征。
第一,《决定》中关于“根本制度”的规定只有2处,即一处是“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另一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如果仅仅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决定》只规定了具有“根本制度”特性的制度1项,即“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但如果借助于语义学的分析手段,就可以发现,《决定》中有8处规定了“根本”一词,除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属于典型的“根本制度”之外,《决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规定也揭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具有“根本制度”的制度特性。此外,《决定》所规定的“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实现形式”也具有表述“根本制度”特性的语义功能,实际上从语义学的角度可以推导“政治安全制度”和“中央军事主席负责制”也是《决定》视为具有“根本制度”特性的具体制度。
第二,《决定》中的“基本制度”的具体制度体现要从“基本制度”一词以外去寻找。纵观《决定》本身,使用“基本制度”一词的只有一处,即“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从上述规定来看,“基本制度”只是与“根本制度”“重要制度”相对应的概念,而没有指向任何具体内容的基本制度。但如果检索《决定》中的“基本”一词共有28处,其中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中蕴含了多项“基本制度”的内容。《决定》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述规定从语义学上至少可以解读出2个“基本制度”,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所有制度”,二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此外,《决定》所规定的“健全统筹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等等都具有“基本制度”的制度特性。
第三,《决定》所规定的“重要制度”也可以从语义学上来推导更多的制度所具有的制度特性。《决定》中只有2处规定了“重要制度”,即一处是“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上述“重要制度”仅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相对应,没有指向具体的重要制度;另一处是“‘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很显然,上述规定确认了“一国两制”的“重要制度”地位,但从《决定》对“重要”一词的规定来看,“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所产生的法律制度应当具有“重要制度”的制度特性。
总之,从语义学的角度来深度解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应当“坚持和完善”或“待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制度数量,可以得出一般政策学或制度学意义上无法揭示出来的制度内涵和特征。增强运用语言学和语义学分析方法的学术自觉,有助于学懂弄懂领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精神,有助于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真正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规定,有效地解决在学习贯彻落实《决定》中所遇到的各种疑难和困惑。
注释:
{1}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59.
{2}语言学(linguistics)是以人类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探索范围包括语言的性质、功能、结构、运用和历史发展,以及其他与语言有关的问题。语言学被普遍定义为对语言的一种科学化、系统化的理论研究。并且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思想的直接现实。
{3}语义学(semantics),也作“语意学”,是一个涉及语言学、逻辑学、计算机科学、自然语言处理、认知科学、心理学等诸多领域的一个术语。语义学研究目的在于找出语义表达的规律性、内在解释、不同语言在语义表达方面的个性以及共性。
{4}中央改革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336项改革举措已出台实施方案的超95%[N].人民日报,2018-12-28.
{5}改革开放40年:从公平正义到全面依法治国[EB/OL].中青在线,http://news.cyol.com/yuanchuang/2018-10/08/content_17657854.htm.
{6}辞源(合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10.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