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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总结了新中国65年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在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进行全面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具体任务和制度改革措施,以党的文件形式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和特征。通过确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总体上的政策规划和制度安排,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文件,具有法治建设里程碑的作用。
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法治建设目标相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全面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一是指导思想由"四"到"五",第一次明确地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之后,加上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指导思想由"四"变"五"。
《决定》的上述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我党在依法治国指导思想和理论建设方面的巨大成就,也反映了《决定》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能够及时地反映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法治建设理论方面的新思想和新观念。例如,《决定》全面肯定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9月5日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突出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是《决定》第一次全面和清晰地表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对以往党对法治工作各个具体领域进行重点和专项领导所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比较系统和完整地解决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以及党如何领导法治工作的问题,为执政党全面和有效地领导法治工作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渊源、政策依据和行动指南。《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三是《决定》在各项法治工作中选择了"依法执政"这个"纲"来统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所有事项,解决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理论问题。《决定》对"依法执政"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概括,规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根据上述规定,《决定》所确立的"依法执政"内涵,既包括了"依法治国"的内容,又涉及到了"以规治党"的内容,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系统推进思想中的工作重点作了非常清晰的描述,即"依法执政"工作统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各项法治工作,执政党抓好了"依法执政"这个"纲","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各项法治工作必然会取得巨大成效。
四是《决定》从三个不同角度对"依宪治国"的基本内涵作了全面的阐述,为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提供了政策依据和行动纲领。为全面贯彻落实"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指明了具体的行动方向。《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依宪治国"作出了具体部署:第一,《决定》提出了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决定》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第二,《决定》以加强宪法实施和对宪法实施监督为重点,对"依宪治国"的工作重点作出了制度安排,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宪治国"方面的重要使命。《决定》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第三,《决定》对贯彻落实"依宪治国"指导思想的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设立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同时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四,《决定》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依宪立法"的要求。规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等等,上述这些规定无疑对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宪治国"具有非常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五是《决定》充满了改革精神,辩证地对待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关系,全面和系统地提出了180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采取的制度举措和制度安排。贯彻落实这些改革措施,必须以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前提,为《决定》生效之后新一轮法治改革指明了具体的前进方向。例如,《决定》所规定的司法改革措施中最具"亮色"的两项措施,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要落实上述改革措施,就必须首先修改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法院、检察院组织体制设置原则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来设置的,其基本的法律特征就是要按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便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必要和有效的监督。此外,《决定》规定的"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也与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体制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要落实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必须对宪法和立法法相关的规定作出修改等等。
总之,《决定》从七个大的方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了宏观的政策指引以及制度建设和改革的总体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搞好各项法治工作的总的行动纲领。对《决定》精神的认真学习、领会和积极主动、高效地贯彻落实,必将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进程,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和现代化水平,为执政党依法执政保驾护航,为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的持续繁荣和发展提供最可靠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