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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记者注意到,在“不好”的背后,涉及的问题却似乎没有引起有关部门更多的关注。
“在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中建私人会所,如果经有关文化执法机构调查之后情况属实的话,毫无疑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了国家的文物管理秩序,这说明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疏于管理,应当整改,“当然,公众和游客的参观权也受到了限制,这属于侵犯了公民的旅游权”。
“文保单位都是公共的,将公共场所变为私人会所肯定是违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均说,“应对此类问题,应该有3大步骤。第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文保单位进行普查,公共场所是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的。第二,改善文保单位的经费问题。自从国家倡导景点免费开放的政策后,很多公共场所都免费面向公众,不允许对外售票了,所以现在大部分文保单位的经费不足。再者,对发现的文保单位建造私人会所的问题,应查清楚其中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看看建筑修缮的钱里是否有财政拨款,是否存在公款私用的情形。”
在采访中,多位专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文物保护单位中建造私人会所“构成了对于公共资源的非法侵占”。
“从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上看,没有获得有关的许可,擅自把公共资源用作经营开发,程序上存在违法的情形,是滥用了公共资源来追求个人盈利,混淆了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不同的法律特点。门票盈利是上交财政的,而在公共场地建私人会所是属于商业盈利,扭曲了文保单位的性质,所以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对质疑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于公共资源的所有权,构成了对公共资源的非法侵占,所以广大公众作为国家文物的终极所有权人应当有权进行举报,有权对公共财产的使用提出质疑。”
“将公共资源通过巧妙的方式变成少数人享有的私人资源,这种行为在本质上侵占公有财产,情节严重的话,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莫纪宏说,“但目前由于管理制度的混乱,许多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清晰,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从加强管理制度入手,特别是要坚决杜绝文物部门私自建设私人会所的问题。”(记者赵丽 实习生朱婷)
来源: 2011年05月25日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