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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所庆系列活动:第九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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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21日为期两天的第九届“中芬比较法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召开。本次会议不仅邀请了来自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东芬兰大学法学院、芬兰汉肯经济学院、芬兰拉普兰塔理工大学的法律学者,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的学者也应邀参加会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主持开幕式,介绍了此次会议召开的背景并肯定了双方多年以来的合作。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院长皮亚?勒特瓦纳莫教授致开幕辞,肯定了双方多年的合作,强调中芬比较法论坛促进了双方法学界的深入了解,并随着举办规模的扩大,吸引了其他北欧国家学者的加入;双方讨论的主题更加前沿,范围也愈加宽广。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尤拉?柳库恩教授致开幕辞,表示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和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得益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合作。在超过十年的相互交流中,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推动了芬兰对中国法的研究和了解。长期交往中,双方秉持不断扩展新领域,应对新问题、新挑战的共识,充分体现了比较法的重要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对远道而来的朋友表示了热烈欢迎。陈甦所长回顾了中芬法律交流合作的历史:从2009年开始,双方连续九年交替在各自国家举办比较法研讨会,并在劳动法、知识产权法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中芬比较法论坛的影响力不断扩展,双方合作更加深入。最后,陈甦所长希望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取得更多学术成果。

大会第一单元主题为中芬法治的新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忠研究员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迪特勒夫?谭教授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莫纪宏研究员做了题为“提升中国法治发展质量的制度路径”的报告,从法治理念的提升、法治发展政策提质、法治效果的验收、法治发展计划与规划的落实、合宪性审查保证法制统一的作用五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中国法治的发展。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教授皮亚?勒特瓦纳莫做了题为“宪法审查的北欧模式”的报告,报告以比较法理论为背景,首先论述了北欧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详细介绍了北欧国家的宪法审查模式,着重讲解了宪法审查在芬兰的运行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翟国强做了题为“中国宪法审查制度新发展”的报告,报告介绍了中国宪法审查的基本制度,并通过具体案件论述了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最后分析了未来合宪性审查的趋势。东芬兰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哈瑞特?隆卡做了题为“芬兰宪法委员会价值研究——基于人工智能的应用”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芬兰人工智能领域研究的近况,论述了如何在新领域中提高立法的质量、哪些法学学科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辅助研究,并提出了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在自由发言与讨论的环节,中外学者就北欧国家宪法法院设立前景,不同位阶的机构如何互相约束,欧盟法律如何影响北欧国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运转,议会在宪法审查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网络(共享)经济与法制改革”,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研究员与芬兰汉肯经济学院裴亚特?诺卡德教授共同主持。周汉华研究员介绍了中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现状,并指出对共享经济的深入讨论和研究在现今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党校副教授王静做了题为“共享经济与行政法规制”的报告,介绍了目前共享经济领域中的热点事件,讨论了热点事件发生之后显露出的相关问题,在解决共享经济面临困难的过程中,行政立法做出的反应,报告最后分析了中国共享经济的突出特点。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威廉姆森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露丝?艾米丽共同以“促进商业领域的可持续性选择——排放信息的作用”为题进行发言。报告从学术角度论述了法律在商业可持续性领域中扮演的角色,并以交通运输为对象,阐述了应对欧盟排放标准的过程中,芬兰所做的制度回应,以及国家在管理公司过程中使用的政策工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小梅以“共享经济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题进行发言。报告阐释了共享经济领域中如何建立企业与个人的共信、政府如何构建监管体系,报告强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核心即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最后一位发言人为芬兰拉普兰塔理工大学教授维利?薇罗莱内教授,他以“共享经济中商业生态系统与模式——数字化、规制与可持续性”为题发言。他简要介绍了经济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社会可持续三个领域中如何以良好的组织实现可持续业务的发展,并论述了从资源控制到资源协调的商业生态模式。

在自由发言与讨论的环节,中外学者探讨了有关中国食品安全的风险监管、环境信息的披露义务、欧盟注册信息的区块链技术使用等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主题为“环境法的新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仁文研究员与赫尔辛基大学法学院艾伦?威廉姆森教授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洪岩以“中国生态法治发展模式:生成与扩展”为题发言。报告论述了我国立法、执法、司法领域中全面深化改革的情况及其成效,以及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协调与互动。芬兰图尔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贾科?萨米恩以“可持续性与从公司治理到合同治理的转变”为题发言。报告论述了在合同安排之下,跨国公司有多种方法扩张,不限于股权控制和直接控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解决企业内部治理以及企业主动监管的问题。贾科?萨米恩简要论证了如何将侵权法原则应用到合同组织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林潇潇以“中国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题发言。报告介绍了生态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概括了中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并详细论述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向文以“管制与否:欧盟基因编辑农作物规制困境的法律分析”为题发言。报告介绍了绿色改革的背景、现代育种的监管问题、欧盟在基因编辑领域的监管与挑战。

在自由发言与讨论的环节中,中外学者探讨了有关外资进入中国之后的法律规制、中国环境标准、转基因食品的责任和监管等问题。

会议第四单元主题为“劳动法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新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研究员与芬兰拉普兰塔理工大学教授维利?薇罗莱内教授共同主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姜颖教授以“集体协商与劳动立法的互动”为题发言。姜颖教授介绍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并论述了解决劳动法复杂性变动性,需要多元法律调整机制,尤其是处理好劳动立法和集体自治的关系。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教授尤拉?柳库恩以“劳动法领域的集体协商——北欧和欧洲的新发展”为题发言,阐述了理解和处理集体协商的路径,评析了目前欧洲法院提出的经济自由化主张和去集中化的趋势,提出应对全球化以及工作性质变化的解决方案。清华大学教授郑尚元以“老龄化与延迟退休之选择”为题发言。郑尚元教授介绍了中国的退休制度以及延迟退休年龄的讨论。郑尚元教授论述了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途径,并对涉及延迟退休的休息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教授米娅?容玛以“老龄化对劳动法和雇佣关系的挑战:北欧视角”为题发言。米娅?容玛教授介绍了老龄化在瑞典的背景情况;指出反年龄歧视法是保护老龄人口的重要法律,相较于分散的非歧视条款,反年龄歧视法具有确定性,可以有效保护老龄人口的权利。米娅?容玛教授分别介绍了瑞典和芬兰的退休制度和相关司法判例。

在自由发言与讨论的环节中,中外学者探讨了中国集体协商的趋势,欧洲集体协商的现状、司法裁判的原则等问题。

会议第五单元主题为“民法的法典化”,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与瑞典隆德大学法学院院长米娅?容玛教授共同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疑难问题”为题发言。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编纂和汇编的关系,论述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普遍原则与本土特色之间的协调,以及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特点。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教授迪特勒夫?谭以“没有民法典的民法:对北欧法独特性的反思”为题发言。迪特勒夫?谭教授提出了疑问,即什么是法律的最佳形式。随后论述了法律是应当自由发展还是应呈现法典化的趋势,并介绍了欧洲法典的编纂历史,提出法典应当立足民族的独特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朱广新以“中国合同法的再法典化与现代化”为题发言。朱广新研究员从合同法的编纂历史说起,论述了民法典合同编是再法典化的产物,并介绍了在《合同法》编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芬兰汉肯经济学院教授裴亚特?诺卡德以“芬兰合同法:普遍原则的广泛空间”为题发言,介绍了芬兰合同法的概况、欧盟法律对于芬兰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影响、以及北欧国家私法领域之间的立法合作,并论述了合理性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同时强调自由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原则之间的关系。

在会议闭幕式上,丹麦皇家科学院院士、丹麦哥本哈根大学法学院迪特勒夫?谭教授对主办方表达了诚挚的感谢,认为本次会议探讨的话题非常有意义,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中国法与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尤拉?柳库恩教授对主办方表达了感谢,并感谢北欧其他国家学者的热情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对与会的各方表示感谢,期待未来继续维持高水平的合作,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樊晓慧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