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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禁报重点大学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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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来自湖北省,在海南省的学籍差一个月满两年,正因为他高考移民的身份,使教育厅迟迟未能公布其状元的“名分”。更为棘手的是:根据该省2002年颁布的政策,凡学籍未满两年的高考移民将不能报考本科第一批院校,因而李洋只能填报二类志愿。目前,李洋的命运仍然没有水落石出,他有可能选择复读。

但即使选择复读,李洋仍将面临尴尬:留在海南,明年高考他仍是移民身份;如回湖北,他则成为湖北的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完全合法

[专家剖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我们必须面对两个现实:一是在中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下,户籍的存在是无法克服的,高考以户籍所在地为准也是可以理解的;二是各省的教育质量和水平存在差异,因而高考移民也就难免。为考上大学而移民的这些学生,是在这样两个现实条件下进行选择,这样的选择是有风险的,你移民到了海南也不一定就能考上好大学。

事实上,按照海南省教育厅的规定,这些高考移民也是可以参加高考的,地方相关规定并没有指出高考移民的任何违法性,其实是承认了这一现象的合法性。

当然,高考移民在事实上占去了许多名额,似乎对当地考生不利。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想想,移民来的高考学生的优异成绩也是对海南本地学生的一种挑战和刺激,从长远来说,会提高当地高考学生的成绩。

不允许报考一类大学 无法律依据当属无效

王磊:海南省教育厅的规定存在违法性,因为它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

就法律而言,高考移民的学生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与本地考生是平等的,因为现行的高考报名的国家标准只是户籍,而海南省在户籍之下,又有居住时间长短或先后的额外限制,取消那些本来可以报考北大、清华等一类大学的高考移民的报名资格,实际上是对他们的歧视和差别对待,是给那些考了高分的所谓移民学生减去了几十分甚至上百分,海南省教育厅享有给高考分数减分的权力吗?显然是没有的。因而从法律上讲是侵犯了移民学生的宪法权利———平等权,限制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移民来的学生在法律上就是海南人,不能对他们采取不利的政策。

另外,海南省教育厅的规定的违法性还表现在政府介入了本不该介入的意思自治的私人领域。学生报什么样的志愿完全是学生和大学之间的契约关系,这里的标准就是分数。政府不能强行规定达到一类大学标准的考生不能报考,这项公权力没有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属于滥用权力,当属无效。政府所享有的只能是禁止或限制某些情况的户口安置,一旦户籍落实,政府就不能再在户籍上对居民有任何歧视性规定的权力。

地方规章无权限制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高考状元因为不符合海南省规定的条件,而不能被本科一批学校录取,当事人自己在报名时对自己可能被录取的学校应当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但是,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角度来看,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规定所确定的报考条件又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从法治原则来看,高考状元完全有资格进入重点大学深造。很显然,受教育权作为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其实现的限制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涉及。

不过,要真正严格按照法治原则来保障高考状元的受教育权,目前在制度上还存在不少障碍,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还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因此,只要高考状元不能在法律上通过基本权利救济程序挑战限制其受教育权的地方政府规章,那么,其命运只能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而无法得到制度的保障。

就海南高考状元事件而言,当地教育行政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相冲突,是否与国家对海南的扶持照顾优惠政策相一致,制定过程中是否遵循了法定或正当程序(例如是否广泛、公开听取了民众意见),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和遵守,这些都是判断是非曲直的基本方面;如果尚未通过法定或正当程序对其中一个或多个方面予以否定,使其不再是现行政策规定,那么人们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