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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边专委、尧科长介绍,其实我们特别希望这样的研讨会能够进行,中心研究问题,不能空对空。7月6号在冯主任的主持下,一些专家就这个问题已经达成一个初步的共识。大家看有个简报,反映了成果。这次会议就是要接地气,能够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找问题,今天是一个尝试。大家拿到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规划指南》分为四个部分,我主要介绍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包含九个方面,它们基本上是按照规划纲要,从经济规则、文化规则、社会规则和生态文明规则对接线索,去找一些我们认为可以研究的课题,实际上遵循的是规则对接,主要是内地规则与港澳规则对接。以后是否能够形成制度趋同或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融合的概念还很难讲,不过,我们会小心翼翼的来探讨这方面问题,比如说把制度衔接、制度趋同和制度融合做了比较谨慎的区分。
研究指南中提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注意到,调解和仲裁在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至于说如何能够体现,研究制定像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调解示范法、统一仲裁示范法等,提出研究报告,并参照欧盟的一些做法。另外就是关于区际司法与执法合作问题,这也是规划纲要一个重要问题。大湾区刑事司法合作应该需要加强研究,不因某些事情的发生而停顿。
关于内地智库与港澳智库成立联合智库的问题,规划纲要提示到这一点。中心作为新时代新型智库,能否按照规划纲要的指示精神,探讨内地智库与港澳智库的成立联合智库,如同我们几年前在横琴探讨三地联合律事务所,其意义重大。
指南同时谈到了创建智慧立法实验室。在一个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我们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工智能,而且它将逐渐影响到我们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来推动智慧立法在大湾区的发展可以体现大湾区立法的科学性,也是科学立法与网络时代的一种有机结合。我们正在寻求与数据公司的合作,探讨创建智慧立法实验室。也有学者建议能否按照规划的精神,成立长期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论坛或宪法基本法研习班等,后者的主要对象是港澳青年。
这是一个简单的介绍,我想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提出意见,因为这样的工作也是初次的。接下来我想简单谈一下规划纲要指南的一个背景。
第一,中心的研究工作要创新,要有新路。建设大湾区,总书记指出关键在于创新。大湾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制度差异下建设,国际上没有先例,要大胆大闯大胆试,开出一条新路来。不走邪路,也不走老路,同时开出新路,这种新路通过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创新来推动,我想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现代化智库,除了具备独立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前瞻性非常重要。加强中心的前瞻性作用,加强决策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决策研究以及它们与智库对策研究结合是重中之重,也是中心的方法。今天珠海横琴自贸区,我们的一线部门能够切实地提出自己的立法和法制需求,我想以后加强智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衔接,一种研究上的衔接至关重要。
第二,关于研究课题规划的历史背景。党的十九大、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大会都宣示了中国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在我看来就是中国开始步入后小康社会,中国人除了物质需求追求之外,对公平正义对法治环境的一种追求,体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更加着重的是小康之后的公平正义法治。
广深港高铁以及港珠澳大桥的开通显示了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了港澳与内地高速公路以及高铁之间的互联互通,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划纲要最大的特点在我看来,就是国际世界和全球,规划纲要要求大湾区在2022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湾区,到2035年全面建设一流湾区,它的核心词定位在国际世界和全球,虽然我们对国际全球和世界有不同定位,但都是超出国家和民族的泛称。
这样的定位显示了中国在新时代的一种抱负,同时也是向世界继续学习的一种姿态。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还是有很多东西需要向港澳、向世界学习,这个方向应该是既不是港澳内地化,也不是内地港澳化,而是朝向体现国际规范、全球标准和世界正义的人类文明规则。
对于我们今天站立的地方——横琴,我深刻体会到规划纲要谈到的一个深度合作示范区的概念。深度合作示范区是大湾区规划提到的,虽然在第二章第三节提到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但到了第十章的时候,这个词就专门给了横琴,在横琴作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几个字上,我想可以做文章,有人因此而理解出,这几个字是否体现了特区中的特区?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将如何体现特区中的特区?珠海举全市之力参与大湾区建设更主要的是要在深度合作示范区上做文章。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们的文案中不断出现了大湾之事,须有大湾之学的口号。关于大湾之事,如同陈书记所说非常之事,我想非常之事,首先是大事。这个大事我想首先是家事,我宁可把9+2城市在从历史的维度看,是一个家,是因为居住在这个地方上的人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就是一家人,当然现在也是一家人。大湾区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是吧? 它更主要的是一种熟人和亲情的关系,当然它也不仅仅是9+2的城市之事,也是国家之事,仅仅是从横琴珠海的角度看大问题是不够的,它必须站在国家的高度。董院长其实已经谈到了,就是说规划纲要在规划范围上是大湾区,战略地位上是全中国,而影响都是国际性,刚才已经谈到世界国际的问题。当然治理大湾之事的话是有大湾之理,我理解大湾之理,我想首先要尊重三地之间的生活方式的差异性,尊重两制以及多样性,这一点我想它是一种事理的体现。
从历史上看,车同轨解决了全国交通互联互通标准。港珠澳大桥和广深港高铁的开通,以及其他互联互通基础设备开通,它都是一种车同轨的表现,而且这种车同轨的现象不仅发生在港澳与内地,在世界范围之内,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也在发生。我在想世界之事理,在全球背景下倡导人类命运共体并非虚言,如何倡导需要法律人的智识贡献。
最后,关于大湾之学,我们是学者不是政府机关,大湾之学是指学术、学问、学说体系等,在这个里面其实包含了隐喻性的性能,大桥是互联互通的,大桥隐含了不同事物的互联互通,同时要保留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存在。这种隐喻在法学研究同样存在,那样的话我们讲的规则对接,更具有现代法学工匠人的性质,大湾区法律工匠人值得去当。大桥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具有制度趋同的法哲学,这是大事,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强调的将无同哲学,也就是讲,很多的学术流派看上去没有那么多的差异,它的背后可能有很多的趋同性因素需要我们不断的挖掘和解释。
我认同钱钟书的一句话:“东海西海,心里悠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为此,大湾之学要从人类和世界的高度看待趋同哲学的发展,在编织研究规划指南时候我想到了这样的东西。我的学术背景是法理学,我是港澳法学的一名新人,在这里我更多从法理学角度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有什么不对,请多指教,谢谢。
(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供稿,王裔莹 邹菲菲 李京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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