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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建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课题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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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非常之事,待非常之人,成非常之功

 

 

第一,在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节点上,法学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是一项伟大的工作。我们在这样的时代遇到这样大的事情,有非常好的专家,相信这个事情一定会能取得成功。

第三,粤港大湾区法治研究不仅必成的,也一定会取得成功。珠海是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在法治创新方面对全国具有引领作用,它本身也具有这种法治创新精神。

以下是发言实录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法学研究所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向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这次研讨会是由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创新协同中心举办,中心是由四家单位共同来一起成立的,是我们社科院的法学研究所、珠海市的人大常委会、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还有横琴发展研究院。 中心是上个月3号挂牌,我们今天应该算是一个正式开业仪式,我想谈一点自己的感想。

第一个方面感想,关于粤港澳这个方面的法治研究是一项伟大的工作。成立中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中央把它提到全国发展的大的战略高度来制定和推动。根据定位要求,法学所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为中央在法治方面的决策,发挥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

从法学所的历程来看,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历来是涉及到国家战略、法治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1978年初法学所受中央委托,召开了首届全国法治研讨会,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供了民主法治的思想和理念。

82年修改宪法的时候,当时是社科院的副院长胡绳是修宪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是彭真同志主持修改宪法的工作。当时其他领导也都参与了一些具体的工作。到了83年初的时候开展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也是法学所率先提出来要搞民法,后来当时中央委托几个单位先来搞民法典草案,法学所是承办单位之一。当时法律的起草,我们有很多同志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89年初,法学所开会提出来要实行法治,要摒弃人治。一直到90年代初,中央提出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也是法学所率先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是第一次提出来的,然后又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把原来我们长期用的法制的制从刀制改为水治。

我们开了全国的研讨会,后来我们的老所长王家福,因为前几天他刚走,我们一直在办这个事。他是连续两次为中央领导讲课,一次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另一次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后一些重要的法律,法学所都参与起草和制定。

我讲这个历史是想说,在我国历次法治发展的重要节点,法学所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法学所关注对全国发展,特别是对全国法治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我们之所以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创新中心,正是基于这样一种从战略全局高度考虑问题的结果。我想这一点对于我们的专家学者来讲,是怀着同样的一种态度、一种情怀来参加这个研讨会的,这是我的第一点感想。

第二点感想,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系统方面的研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为这方面的研究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涉及到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涉及到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这方面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那么我们做这个研究面临的挑战非常大。从这个角度,一定支持这方面的研究,也希望大家能够对这项工作给予非常大的支持。这是我的第二点感想。

第三点感想就是说粤港大湾区法治研究是必成的,它一定会取得成功。我们谈合作的时候就意识到珠海这个地方,它一直是改革开放前沿地区,不光是如此,它以前在法治创新方面,实际上有很多对全国具有引领作用的先例,它本身具有这种法制创新的精神。

相信大家跟我们具有相同的认识,具有共同把这件事情做好的愿望。我们才走到一齐来。有了这样的专家的支持,有了大家共同努力的精神,我相信这个事情一定会做得非常好。古人讲有非常之事,然后有非常之人,然后必定成非常之功,我们在这样的时代遇到这样大的事情,有非常好的专家,相信这个事情一定会能取得成功。

最后,祝贺研讨会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董暤(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立足国家战略,着眼国际问题,研究三地法制,献策实地需求

第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国家的战略,而不仅仅粤港澳三地的事情。着眼国际问题,才能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些问题。

第二,横琴和珠海的实际需求是中心研究的重要的内容之一,回应或研究横琴或者珠海的法治需求,也是粤港澳9+2城市群的法治需要。

第三,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不仅是中心的最高科研学术管理,也是中心重要的研究机构,这是由中心的特殊性、时代性决定的。

以下为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非常高兴今天有这么一个机会和大家又见面。有很多的老朋友,过去的老同事,在这个时候说话肯定大家知道我该说什么,因为都是些套话,但是那套话必须要说,不得不说。首先我感谢中心,感谢我们珠海市人大和横琴管委会的信任,聘请我还有我的这些同伴一起作为我们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我也非常感谢我们各位专家学者受邀参加。

这次聘任的委员都是粤港澳问题专家,有些还是粤港澳问题的大家和名家。虽然有些不是大家和名家,也是真正的这方面的专家,他们在某些方面和领域研究得非常深入和细致,这对于我们创新中心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支队伍力量。陈国平书记说我们有非常之事,非常之人,非常之功,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非常之事,粤港澳大湾区就是我们当今的非常之事,是国家战略。那么,我们在座的各位委员,也就是做非常之事的非常之人。

我想横琴珠海包括粤港澳三地,大家都在期待着,非常非常有幸的是我在珠海工作了20多年,也在法学所做到博士后。所以说这个世界就是这么小,转来转去就是一个圈,又和珠海又和法学所又有了紧密的一个联系。所以说作为我个人来说,理所当然的,我也非常高兴地做好这项工作,这既是我义不容辞的,也是我乐意做的一件事情。

特别是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和关注,我们广州大学公法中心已经在17年初就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这现在是一个时髦的和热门的词汇了,以至于不能再取这个名字了,但是我们很有幸先走一步,取了这个名字获得了批准。我想这是我说的第一个意思。

我想说的第二个意思,就是关于创新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创新中心的学术委员会,我想是不是可以用四句话来给中心定位:立足国家战略,着眼国际问题,研究三地法制,献策实地需求。

粤港澳大湾区,这不用说,众所周知,这是国家的战略,不是粤港澳三地的事情。着眼国际问题,粤港澳大湾区,与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这些湾区是不一样的湾区。它有它的特殊性。我们在研究粤港澳大湾区的时候,要着眼国际问题,才能解决我们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些问题,有借鉴的意义。研究三地法制,我们都知道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是不同的,这和我们国平书记刚才讲的水治还是刀制的问题,我们研究的不是水治,是研究的刀制。研究横琴问题或者珠海问题的实际需求也是粤港澳的是9+2的需求,任何一个实际需求都是我们研究的对象。当然我不强调,大家心知肚明,我想我们李主任和我们的李书记都在关注着实际问题。那么我们在横琴的岛上,在珠海的这块土地上,横琴和珠海的实际需求一定是我们研究的重要的内容之一。

学术委员会应该说是我们中心最高的科研学术管理和研究机构。一般来说我们学术委员会就是个学术科研的管理机构,不是一个研究机构。我为什么说在这里要给它定位一个研究机构,是因为我们中心的特殊性,也因为这个问题的特殊性,因为我们中心是社科院法学所在和珠海横琴合作的这么一个创新中心。从某一方面来说,它的科研的力量和人员的结构都无法完全满足于这样的一个研究需求。我想学术委员会应当有几个重点的工作,还要制定一个学术委员会的章程,把这些定位都写进去,其中一个就是重大研究课题的设计规划。我们今天这个会议其实就是这样的一个内容。虽然我们不算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但是今天的这个会主要的内容就是研究我们中心学术的课题的研究规划。

第二个是中心要给课题每一个课题组的成员审定、课题计划书的审核、课题成果的验收进行把关。因为学术委员会都是专家,在课题确定了之后,每一个人申报一项课题的时候,课题组成员是不是合格?课题计划书是不是合理?课题成果最后结束之后,验收质量是不是合格,能不能通过,我想也是我们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个就是主持和参与这个课题研究。学术委员会不是纯粹的一个学术管理机构,也可以承担一些中心的课题研究,做课题主持人或者是参与课题。中心的课题,或者是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自立课题,有什么课题可以提出来,或者是横琴,或者是珠海有什么现实需求的课题提出来,我们可以组织专家承担来进行攻关。

第四个就是把关、决定中心其他的有关湾区问题研究的工作事项,我想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课题,我这个考虑不是很成熟的,还没有和大家一起来研究,这是我一个初步的一个想法,说的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最后我预祝会议成功圆满,为中心大湾区法治研究的课题规划提出一个很好的前景和布局,谢谢大家。

贺海仁(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发挥新型智库在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法创中心”应根据大湾区规划纲要,在规则衔接、法治协同和制度趋同等问题上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发挥和体现大湾区法治智库前瞻性功能。

第三,大湾区规则衔接和制度创新需要体现法的道理。大湾之事,须有大湾之学,体现大湾之学的大湾法治应当立足全国、放眼人类命运共同体,认真对待大湾区背后的趋同法哲学。

以下是发言实录

谢谢边专委、尧科长介绍,其实我们特别希望这样的研讨会能够进行,中心研究问题,不能空对空。7月6号在冯主任的主持下,一些专家就这个问题已经达成一个初步的共识。大家看有个简报,反映了成果。这次会议就是要接地气,能够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找问题,今天是一个尝试。大家拿到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规划指南》分为四个部分,我主要介绍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包含九个方面,它们基本上是按照规划纲要,从经济规则、文化规则、社会规则和生态文明规则对接线索,去找一些我们认为可以研究的课题,实际上遵循的是规则对接,主要是内地规则与港澳规则对接。以后是否能够形成制度趋同或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融合的概念还很难讲,不过,我们会小心翼翼的来探讨这方面问题,比如说把制度衔接、制度趋同和制度融合做了比较谨慎的区分。

研究指南中提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注意到,调解和仲裁在大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至于说如何能够体现,研究制定像粤港澳大湾区统一调解示范法、统一仲裁示范法等,提出研究报告,并参照欧盟的一些做法。另外就是关于区际司法与执法合作问题,这也是规划纲要一个重要问题。大湾区刑事司法合作应该需要加强研究,不因某些事情的发生而停顿。

关于内地智库与港澳智库成立联合智库的问题,规划纲要提示到这一点。中心作为新时代新型智库,能否按照规划纲要的指示精神,探讨内地智库与港澳智库的成立联合智库,如同我们几年前在横琴探讨三地联合律事务所,其意义重大。

指南同时谈到了创建智慧立法实验室。在一个网络时代、大数据时代,我们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工智能,而且它将逐渐影响到我们的生产生活各个方面。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来推动智慧立法在大湾区的发展可以体现大湾区立法的科学性,也是科学立法与网络时代的一种有机结合。我们正在寻求与数据公司的合作,探讨创建智慧立法实验室。也有学者建议能否按照规划的精神,成立长期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论坛或宪法基本法研习班等,后者的主要对象是港澳青年。

这是一个简单的介绍,我想具体内容大家可以提出意见,因为这样的工作也是初次的。接下来我想简单谈一下规划纲要指南的一个背景。

第一,中心的研究工作要创新,要有新路。建设大湾区,总书记指出关键在于创新。大湾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的制度差异下建设,国际上没有先例,要大胆大闯大胆试,开出一条新路来。不走邪路,也不走老路,同时开出新路,这种新路通过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创新来推动,我想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现代化智库,除了具备独立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前瞻性非常重要。加强中心的前瞻性作用,加强决策部门和党政部门的决策研究以及它们与智库对策研究结合是重中之重,也是中心的方法。今天珠海横琴自贸区,我们的一线部门能够切实地提出自己的立法和法制需求,我想以后加强智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衔接,一种研究上的衔接至关重要。

第二,关于研究课题规划的历史背景。党的十九大、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纪念大会都宣示了中国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在我看来就是中国开始步入后小康社会,中国人除了物质需求追求之外,对公平正义对法治环境的一种追求,体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更加着重的是小康之后的公平正义法治。

广深港高铁以及港珠澳大桥的开通显示了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从而实现了港澳与内地高速公路以及高铁之间的互联互通,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划纲要最大的特点在我看来,就是国际世界和全球,规划纲要要求大湾区在2022年基本建成世界一流湾区,到2035年全面建设一流湾区,它的核心词定位在国际世界和全球,虽然我们对国际全球和世界有不同定位,但都是超出国家和民族的泛称。

这样的定位显示了中国在新时代的一种抱负,同时也是向世界继续学习的一种姿态。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还是有很多东西需要向港澳、向世界学习,这个方向应该是既不是港澳内地化,也不是内地港澳化,而是朝向体现国际规范、全球标准和世界正义的人类文明规则。

对于我们今天站立的地方——横琴,我深刻体会到规划纲要谈到的一个深度合作示范区的概念。深度合作示范区是大湾区规划提到的,虽然在第二章第三节提到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但到了第十章的时候,这个词就专门给了横琴,在横琴作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的几个字上,我想可以做文章,有人因此而理解出,这几个字是否体现了特区中的特区?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将如何体现特区中的特区?珠海举全市之力参与大湾区建设更主要的是要在深度合作示范区上做文章。

大家可能注意到,我们的文案中不断出现了大湾之事,须有大湾之学的口号。关于大湾之事,如同陈书记所说非常之事,我想非常之事,首先是大事。这个大事我想首先是家事,我宁可把9+2城市在从历史的维度看,是一个家,是因为居住在这个地方上的人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就是一家人,当然现在也是一家人。大湾区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是吧? 它更主要的是一种熟人和亲情的关系,当然它也不仅仅是9+2的城市之事,也是国家之事,仅仅是从横琴珠海的角度看大问题是不够的,它必须站在国家的高度。董院长其实已经谈到了,就是说规划纲要在规划范围上是大湾区,战略地位上是全中国,而影响都是国际性,刚才已经谈到世界国际的问题。当然治理大湾之事的话是有大湾之理,我理解大湾之理,我想首先要尊重三地之间的生活方式的差异性,尊重两制以及多样性,这一点我想它是一种事理的体现。

从历史上看,车同轨解决了全国交通互联互通标准。港珠澳大桥和广深港高铁的开通,以及其他互联互通基础设备开通,它都是一种车同轨的表现,而且这种车同轨的现象不仅发生在港澳与内地,在世界范围之内,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也在发生。我在想世界之事理,在全球背景下倡导人类命运共体并非虚言,如何倡导需要法律人的智识贡献。

最后,关于大湾之学,我们是学者不是政府机关,大湾之学是指学术、学问、学说体系等,在这个里面其实包含了隐喻性的性能,大桥是互联互通的,大桥隐含了不同事物的互联互通,同时要保留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存在。这种隐喻在法学研究同样存在,那样的话我们讲的规则对接,更具有现代法学工匠人的性质,大湾区法律工匠人值得去当。大桥法学的目标是研究具有制度趋同的法哲学,这是大事,类似于中国文化中强调的将无同哲学,也就是讲,很多的学术流派看上去没有那么多的差异,它的背后可能有很多的趋同性因素需要我们不断的挖掘和解释。

我认同钱钟书的一句话:“东海西海,心里悠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为此,大湾之学要从人类和世界的高度看待趋同哲学的发展,在编织研究规划指南时候我想到了这样的东西。我的学术背景是法理学,我是港澳法学的一名新人,在这里我更多从法理学角度表达自己的一些看法,有什么不对,请多指教,谢谢。

邹平学(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法学院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大湾区“9+2”可分层次实现协同,先9后2。

第一,发挥中央顶层设计的协调作用。在“9+2”中分层次实现协同(先9后2),珠三角九市可以先行,并在中央的协调下,再与两个特别行政区协调。

第二,用个案去推动湾区法治建设。大湾区的法治研究,可以找一些典型案例逐个攻破,然后形成制度化加以复制,积极推广。

以下是发言实录:

非常感谢有机会到横琴参加这么一个高规格而且很有内涵的会议。听到刚才前面各位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对我们会议的主题,还有珠海横琴关于大湾区法治协同创新的一些科研方面的设想也非常受启发。在这里我表示感谢,也很荣幸到这里做学术委员会委员,我看了有关材料,知道这个成立不久的中心,但在研究的思路和一些设想上已经相当有深度,相对比较成熟。

珠海这个地方是可以大有作为的。横琴湾酒店我以前自己来玩来过,刚才李书记介绍这地方,原来是个不毛之地,只有几百人,都是渔民农民,也就十年时间,这是沧海桑田。这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发,只要我们这个协同起来,真的是可以改变世界,可以创造很好的未来。在一国、两制、三法域、三货币、三个关税区这样的大的制度背景下,强调我们的制度对接和合作共建湾区,作为国家战略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首先,大湾区法治建设要注意“上下左右”的关系。上下左右什么意思?我们现在提出大湾区“9+2”城市群,其实我一直有个观点,就是“9+2”,应该要加括号,加上中央,我们还要设计在“9+2”之上的,就是怎样发挥中央协调的顶层设计的作用,这里有请求全国人大授权的问题,其实我们也要研究,实际上是为解决制度障碍。许多协调可能是很关键的,而这方面就要发挥我们在座的还有我们其他的协同中心的专家的智慧和力量,而这个有很多东西值得研究。

其次,在区域方面,尤其我们内地政治考核各个城市之间,有考核指标的,在产业政策方面,有的时候可能是会以邻为壑。因为在跨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很多方面,它有一种内在的竞争关系。比如说深圳和香港,我在南山区看到香港在垃圾填埋场有时候焚烧垃圾废气都排漂到我们这边,我们都不知道的。我们在开两会人大代表就会说这怎么行,南山是深圳很繁华的一个地方,但是怎么和香港进行协调,环保是不是问题,也就因为靠近我们这,边的相对来说是不是保护,所以之间有一个协调问题。还有,我记得几年前澳门因为气象方面预报没到位,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灾害,也死伤了一些人。大湾区比如说我们内地的气象服务技术条件方面,我相信是不会虚搞的,在这方面有没有一种可以信息共享的机制?为什么澳门一定要用自己的气象台这种有限的技术知识,而不能借助我们内地这方面的力量,因为这个区域就这么大,雷达测到的台风信息是可以共享的,甚至可以协同发布这些信息。

那么,“上下左右”方面怎么服从价值,怎么加强合作?每个区域主体要有这种意识,顶层设计的中央机关也要有一个加强协调的功能,而且协调可以分层次的,比如说地方立法,我们“9+2”城市群里面,港澳的协调难度会很大,但广东的九个城市可以先搞,因为以前我们强调地方立法是强调特色,强调差异化,大湾区内地的协同,可能要强调某种趋同。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不是可以打通?比如深圳、珠海这些比较先进的城市经验,惠州、东莞就可以直接照搬照抄。深圳不对标香港澳门吗?这个事情我不像以前强调差异,在湾区的地方立法协调中,内地几个城市可以先行,包括立法规划、立法内容等的衔接,在中央的协调下,再和两个特区去协调,很多是内部事务,可协调的空间有限,但在一些跨境事务或湾区建设共同需要的方面是能找到一些合作的方向。我们现在强调湾区要成为一个宜居的乐园,要成为我们港澳青年到这里创业求学的一个乐园,这些方面我们内地牵涉到很多方面,怎么落实?大湾区规划纲要以及去年颁布的港澳居民居住证相关政策制度,包括管理办法,以及带来的待遇等一些问题的安排,也给我们协同中心提出了一个可以去进行的创造性的谋划。

另外,我认为要侧重一些典型的个案,以前我们很多智库研究的是一个概念。我觉得,珠海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在这么短短一个月的时间,能够做出这么多的规划,说明他们的思考是很前卫、前瞻的,而且很资深,很接地气,所以我希望我们法创中心要多做一些个性的东西,要用个案去推动湾区法治建设。整个湾区的法治可能是一棵大树,它要根深叶茂,还要注重细枝末节。我遇到过一些具体的事情,例如,今年年初福建泉州有一个公务员,他是泉州市的一个公务员,是个科长,因为他双亲在澳门地区,他就申请了赴澳,也成为澳门居民了,这是一个在内地已经是公务员的人成为了澳门居民。然后市纪委来巡查,说他不能在这里当公务员了。他就写了一封很长的信,也是通过朋友找到我这里。通过这个事情,我想在考公务员、服兵役等方面,对港澳人士还要建立一种制度通道,我们在大湾区有没有可能在这方面的制度安排上做出一些研究。内地法学界现在强调通过个案的研究去推动法治的建设,其实我们大湾区的法治研究,完全可以找这些典型的个案一个个去攻破,然后形成制度化加以复制,积极推广。

唐晓晴(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充分考虑地方特色,从民生法律保障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第一,从差异中寻找机会,从小问题入手,在民生、保险领域等领域寻找突破口。

第二,大湾区的法治具有差异性,充分考虑澳门体量小的特点,从三地的各种统计数据出发思考当地的特殊性,以保证研究课题设置的实际性。

第三,因为我们关心,所以要研究。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的重要平台,中心要把课题搞出来,把人聚起来,把成果呈现出来。

第四,充分发挥学者在大湾区区际信息法、制度设计、立法等方面的预研预判作用。

以下是发言实录:

感谢感谢!我来之前也看了一些材料,包括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研究规划指南,我觉得这个工作已经做了很多,是很系统的想到的关于大湾区的课题,都已经在材料里面表达得非常清晰,我个人觉得这肯定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因为我们关心,所以要研究。大湾区的法治具有差异性,基本的差异就是粤港澳这几个地区的法律机构不同,国内的各个区域的各个城市也有不同的政策,包括地方立法。那么我们要从差异看到机会,差异本身也是机遇,也会变成优势。对于我们做课题来说,这个差异是个基点,但要走到大家融合的阶段,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做具体的工作,一件一件做。大湾区法治研究,是为大湾区建成一个名片。

第一,中心的成立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基础,因为只有交流共融,然后才互相了解。发展需要有一个平台,没有平台,这些都做不了。平台让人的交流,让思想的交流得以顺利的展开,所以我觉得这个平台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基石。这个平台不能是虚的平台,别人今天见了明天就可能说没有活动没意思,这个平台要具体的把课题搞出来,把人聚起来,然后把最后的成果呈现出来,很多都是依靠平台的工作。如何发挥平台的力量,我提一点小意见。做课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只谈大的方向性问题,还要注重具体制度,比如说各位谈到的一些民生保障,这些要一个个来关注。如果让学者或者研究人员参与进去,他们的劳动价值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直接用金钱来补偿,对他们是有亏的。为什么他们做了好多的研究,到最后成不了成果? 得不到的学术承认对他们来说会有一定的欠缺。所以这里提到一点,平台的研究成果以各种形式发布是可以的,但是也要以作者认可的方式发布,这个平台也要尽一点努力。结合我们社科院强大的力量,还有在学界重要影响力,把一些大家共同合作的课题成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期刊或其他高水平平台发表。当然你课题交流出来肯定也要讲质量。要形成一种这样的机制,才能体现学者自身的价值,不会说做完这个研究以后,我其他的课题带不了,学术上也没有进展。 

第二,澳门对各种活动的参与都很积极,有一点就是虽然澳门跟香港都是特别行政区,但澳门有一个比较弱的环节,就是体量小。很多时候我们想,怎么做一个制度,三方适用,中国这么大,香港这么大,澳门这么小,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设想的这些东西,对于澳门的一些中介组织也好,经济团体也好,学术团体也好,因为体量太小,很多时候就达不到我们的门槛而进不来,所以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要考虑地区体量因素。比如,香港的律师数量大概一万人,澳门可能300都没到,人家一个所的体量就把澳门全部律师的体量“吃完了”。澳门的参与还是要的,但要考虑到它的体量因素。这些课题研究的时候要有各地区的数据,然后从这个数据出发来思考他们的特殊性。

我提一些非常具体的小意见,大家看看,将来课题设定很多方面都是可以的。比如,区际信息法律的合作、各种制度的设计、立法的预研预判等等。有大湾区的不同地方的人来参与的话,得出的结果肯定也是大家都容易接受的,这样也有一个的传播的效果和效应,这些不同地区的学者把这些课题带回去,肯定会影响到当地的立法或者是政策制定,所以预研预判的作用的发挥,应该有一些机制来让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有固定的一些专家参与,他可能不一定要写出一个立法的法律建议稿,他可以只在前期参与一件具体的事情。

傅华伶(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学院代理院长、教授:明确地方事权范围,对仲裁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课题先行研究

第一,大湾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真正做到融和沟通需中央政府协调落实。在中央政府应明确中央事权地方事权范围。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未来的特区不局限于港澳特区,可能是整个大湾区,需要中央发挥法治协调的顶层设计作用。

第二,(在香港治理方面)之所以发生了那么多问题,我们的责任在哪?我们做错了什么?我们没做什么?把责任推到对方是最容易做的事情,大家都在做这种事情。

第三,对仲裁、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课题先行研究。如果中心能够为不同领域的法律发展提供一些示范法,供三个地方去选择,这是非常大的贡献。

第四,“一国两制”差不多走了一半时间,下一半该怎么走是摆到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以下是发言实录:

非常感谢大会邀请。首先祝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成立。冯主任让我来的时候给我交代,想什么说什么,所以我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包涵。就香港来说,回归二十余年,我们在这时候谈这个话题,我觉得是很晚。这些基本问题和话题不是没谈过,实际上每年都谈这些话题。至少这些会参加过上百次。有一个问题,就是我每年开会,第二年再重复一次,再过一年再重复一次。所以永远在谈这个问题,永远没有太多的进步。这对于我们的作为研究人员来说,是失败的。之所以发生了那么多问题,我们的责任在哪?我们做错了什么?我们没做什么?把责任推到对方是最容易做的事情,大家都在做这种事情。喧嚣一下分析一下是很容易,怎么去做一些建设性、务实的事情,我觉得这是比较难的事情。什么事情都是晚了一些,但不会太晚,这个中心能够起到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首先,关于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问题。很多问题,如果只是看一些报告,是务虚的报告,是没有什么太多价值的,但是不是也能看到这有什么问题?我觉得要互相交流,如果交流做不到的话,可能有些不了解情况,没法提出工作建议,估计也没有资格去提问和解决问题,这对港澳来说是了解内地最大的困难。冯主任说我想什么说什么,今天就大胆了一点,说的不好的地方多多包涵。以前两岸四地开会比较多,我觉得很多问题实际上也许是香港的问题,也许是澳门的问题,我自己看好像很多问题还是内地的问题,比方说就粤港澳的问题,其实港澳好多问题是比较明确的。

刚才提了很多,但很多问题地方没有事权,到最后事权还在中央。很多问题大家可以想很多,横琴是“特区中的特区”,刚才(横琴的那位)科长提出来,我觉得挺好的,就是授权在哪里可以做什么,不然的话比方税收的问题,香港过来工作六个月以上,税收的问题怎么解决?这不是一个省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国家法律的问题,所以还要在宏观层面解决一些比较大的问题,然后才可以谈粤港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内地整体和港澳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我觉得这个问题不解决的话,后面的很多问题是没法具体的,但不是说没有问题。

提一个务实的问题,中心研究的主体或者是研究人员,很多是博士后,能研究什么取决于有什么专家,他才能研究什么。比如说香港的大学或者是澳门的大学,大概都有博士后,博士后之间做研究的课题,有共同可以研究的地方。研究仲裁调解,我觉得最可行的,至少在未来的二十几年时间,“两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大的障碍。能不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外找一些空间?调解就是很好的空间,采取很好的空间,制定一些“之外”的准则,做一些研究。 三地的法律能够使消费者保护适用什么具体的规则,哪些共同的地方,知识产权的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到底哪些是共同的地方,包括仲裁条件,哪些是可以趋同的,哪些是达不到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做的研究课题。能够像美国各州做一个示范法,如果中心能够为不同领域的法律提供一些示范法,供三个地方去选择,这是非常大的贡献。 哪些是可行的,即使它不可行,也总能找到这三个地方一些共同的规则,把这些东西提炼出来,在普通的领域体现出来,让大家去讨论,我觉得也是一个可行的研究课题。

回到刚才的话题,关于中央事权地方事权的问题。哪些地方是中央管的区间,哪些是需要中央下放的事权,我就想,“一国两制”50年之后会怎么办?再过20多年就到期了,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放到一块来考虑。28年之后,珠海、深圳与澳门香港需不需要有实质性的区别?我自己的感觉是“一国两制”是大家都比较喜欢的一个概念,至少在湾区的地方,如果这样的话,宏观考虑的时候,将来的一些国家安全等等这些大的事项,可以在大湾区有一套自己的法律,这套法律不同于全国性的法律,就是一个特区,将来的特区不是香港、澳门,中央直接管辖大湾区的民商事法律问题,整个湾区都处于一个在民商事有一定特殊性的地方,未来的特区可以是整个粤港澳大湾区,当然这会涉及到宪政的一些改变。

我觉得这个其实已经是很紧迫的问题了。“一国两制”差不多走了一半时间,下一半该怎么走也是已经摆到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张玉阁(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立法研究应考虑周全,欧盟经验值得借鉴。

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张玉阁表示,对于大湾区法治协同的研究课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重点关注如何将大湾区规划纲要转化为具体项目或具体政策。规划还不等于具体的政策。

第二,正确处理大湾区法治保障的广义和狭义问题。研究计划中关于立法方面的计划较多,应考虑全面,比如制度规则衔接、标准适用、司法协助、执法互助等问题都为立法领域的问题。

第三,学习借鉴欧盟经验,如英国脱欧谈判、制度安排等,对大湾区制度建设很有启发性。以某个具体问题为出发点,经过理论提炼,撬动整个体系的提升。

以下是发言实录:

非常感谢董教授,也非常感谢大会的邀请。 针对贺教授刚才讲的内容,我提三点想法。

第一,我个人的理解,大湾区规划纲要目前可能还仅仅是一个规划,还没有达到政策层面,因为我们现在看广东省的三年落实大湾区规划纲要的三年行动计划,深圳市的三年行动计划,特区的行动计划,有的可能很具体,有的可能很宏观,怎么样把它转化为项目或者转化为具体政策。 包括我和王博士同时参与的罗湖口岸的经济带(项目),他要我们提政策,提的都是一些很具体的政策,就是要依据大湾区规划纲要去提具体政策。所以,我觉得这个转换是很重要,但是我们肯定先看它的规划理念和政策,再细化一下阶段。

第二,我注意到我们研究计划里面,关于立法方面是比较多的,但是我觉得立法其实很复杂的,或者说需要的时间很长,因为立法比较重要,相对要难一点,还有涉及到司法协助、执法互助等方面的,包括立法下边的一些法规的问题,以及我们怎么去理解法治保障的广义和狭义的问题。我们最近也在研究一个规则对接的问题,制度规则衔接和标准适用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属于法规方面的一些东西,所以我们建议我们在研究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一下。

第三,关于务实性的研究,刚才傅教授提到,大家也都已经提到,大湾区确实有它特殊的地方,但是,天底下没有新鲜的事情。我们目前遇到的一些问题一些困难,国际上比如欧盟就够我们去学的,那里面很多东西我们都是可以借鉴到的,包括现在英国脱欧的那种谈判,那种制度安排,对我们大湾区的一些制度建设很有启发性,包括港珠澳大桥的规则怎么使用,怎么确定了建造标准的就高不就低等都是很值得研究的。我们从地方来讲,针对某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撬动整个体系的一种提升,我觉得这些东西都是很值得我们研究的。

刘春华 (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聚焦差异,区域协同,大湾区跨境仲裁调解规则体系可重点研究

香港中联办法律部部长刘春华表示,对于大湾区法治协同的研究可以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香港修律风波、广东省关于大湾区建设实施办法社会信用建设的认识情况看,一部分香港市民对内地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少误解、误读和怀疑,甚至有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污名化、妖魔化,酿成政治事故。

第二,面对大湾区民生领域内复杂情况,够跳出珠海横琴,从大湾区高度,思考大湾区城市间的规则差异性问题。

第三,尊重制度差异,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发展。聚焦国家发展的政策创新研究,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三地法律职业者的深度业务合作,加快形成你中有我多元性竞争格局,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多元法律服务。

第四,大湾区统一仲裁调解示范法作为研究课题是非常有利的。 对大湾区跨境仲裁调解规则体系作重点研究。在仲裁调解资源方面,粤港澳具有规则错位发展的有利条件。在大湾区建立统一适用的仲裁调解法则,共建仲裁调解机构,共同开展仲裁员调解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等问题进行研究。

第五,按照对等开放原则,有两个课题值得深入研究,一是职业资格准入问题;二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地化的问题。

以下是发言实录:

尊敬的冯主任,陈书记,贺主任,董教授,各位专家学者,还有各位朋友,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参加我们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课题研讨会,也非常感谢我们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和业界的朋友。今年2月份中央公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也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融合发展提供了新契机,带来了新挑战。为了更好地将规划纲要所描绘的这种规划有效地转化为施工图,落实于实践,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等四家单位共同成立了“珠海经济特区法制协同创新中心”。就从中心的名字上来理解,我们觉得这个中心的特点就是它凸显法治,凸显协同,凸显创新。今天我结合这三个关键词,来谈一谈我们对中心应该聚焦研究的三个方面的一些初步的思考。

第一,聚焦尊重制度差异的和谐发展。“一国两制”、三法域、三关税区等三种不同的特质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别于世界上其他的地方最重要、最突出的特点。客观的认识、相互尊重这种不同的制度之间的差异,促进彼此同频共振,协调有序,是为了确保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取得成功。

今年2月份,香港特区政府启动了对《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修改工作。修改两个条例的初衷是为了惩治犯罪,捍卫公益,保障广大香港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香港成为逃犯天堂。修订工作遇到不少的阻力,也遇到了许多的障碍,甚至带来了一场持续的政治风波。到现在为止,这个风波还没有停下,他们每个周末都在发起游行示威、甚至暴力冲突,修订的工作最终也是被迫停下来。从媒体报道看到,广东省通过了《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其中一项是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它的公布也在香港社会引起高度的关注,甚至引起了对引进该体系会不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就是权利和自由的担忧。之后国家发改委帮助对这个问题做出专门澄清,假如香港人的信用记录需要利益共享的话,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从这两件事情上可以看出,一部分香港市民对内地法律制度存在着不少误解误读,甚至怀疑法律的问题,甚至有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污名化,甚至妖魔化,酿成这种政治事故。应该看到,粤港澳大湾区三个法律的制度规则,它的差异是相当大的。刚才各位专家学者也都谈到,它既有资本主义的普通法,也有澳门大陆法,同时也有我们国家主体实行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加上内地九个城市,它拥有5.6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人口数将近7000万,GDP总量是超过10万亿元。所以湾区无论从面积人口来看,还是从经济总量来看,内地九个城市的主体还是在广东,即它的主体还是属于社会主义,从法律制度来讲,它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另外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的话,现在香港地位因为国家的全面的改革开放,可能很多港人认为它的地位是有所下降。港人自豪的就是相关的法治,一直都认为法治是香港一张亮丽名片,这是一种从内心深处的一种认同感或者是优越感。如何在尊重这种现实差异的情况,来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的和谐发展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在大湾区内地的整个城市群当中,也同样存在着相关规则的差异,有不同的形式、立法权,我们也看到现在咱们中心提出来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研究规划,其中就介绍到一个潜在的课题,就是横琴港澳居民民生法律保障。民生保障涉及到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等许多领域。大湾区民生领域内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我们能够跳出珠海横琴这么一个地方,站在大湾区更高的程度,思考我们几个城市之间规则的差异性问题。

第二,聚焦发挥各自优势,区域协同。习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要实现纲要所明确的“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目标,既要因势利导,支持粤港澳不同法律资源的平衡发展,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湾区各自法律优势资源的协同效应。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一是在法律资源方面,粤港澳汇集了大陆法、普通法的各种法律人才。在法律服务互助方面,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多元法律服务。香港的律师行业国际化程度非常高,律师事务所和大律师办事处超过一千家,有来自五个司法管辖区的注册海外律师1500多人,还有具有国际仲裁经验的仲裁员一千人,全球百大律师事务所半数以上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广东律师人数有4万多,居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之首。而且我们查的资料是基本上保持在年均10%以上的增长。广东这个律师(资源)应该说不仅在大湾区元素当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也极大拓宽了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与葡语国家的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它自身的这种优势和条件。

二是在司法资源方面,粤港澳之间存在互通有无、协同发展的有力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这是为完善“一带一路”以及大湾区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开放性多元化的全新平台。香港是中国境内唯一适用普通法的城市和地区。澳门则拥有许多精通中葡双语的优秀法官律师,他们有解决经贸争端的丰富经验和判断。三地不同的法制和司法实务经验,完全可以做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某县设立“一带一路”上诉法庭,我们就在探讨,是否可以参考香港向中层法院这种非常任法官,高等法院特委法官和邀请香港的法律界人士,包括退休大律师,要从这些人士选出来担任国际商事法庭临时的、也是非强制的法官,来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并完善国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我们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是可以研究的。当然这个研究肯定是难度很大,涉及到法官还和法院组织等等,但是我们大湾区的政策在大陆,我们自己觉得只要政府有政策,我们就可以就很多东西进行探讨。

三是在仲裁调解资源方面,粤港澳应有规则错位发展的有利条件。香港是全球第三大国际仲裁中心,它的仲裁规则与国际惯例高度接轨。香港有四大专业团体,组成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机构,专职处理调解员资格培训标准和纪律工作。广东省的仲裁调解服务市场近年来也是蓬勃发展,需求庞大,受案量及标的总额年均增长率均超过15%。澳门在探索跨境仲裁调解机制建设,对大湾区与葡语系国家进行有效联通,积累了大量的跨境商事仲裁经验。

对大湾区跨境仲裁调解规则体系,是不是可以重点研究在大湾区建立统一适用的仲裁调解规则,共建仲裁调解机构,共同开展仲裁员调解员的资格认定和培训等等,这些我们觉得都是可以探讨的。我也注意到咱们(大湾区法治研究课题)规划指南,已经将大湾区统一仲裁调解示范法的立法作为研究的课题,我个人觉得是非常有利的,同时也非常具有挑战性,因为这个课题本身是非常复杂,但是确确实实是实践当中很需要解决的。

第三,聚焦国家发展的政策创新研究。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逐步推进,港澳不断的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跨域法律服务合作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粤港澳法律服务三个法域相对独立,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促进三地法律职业者的深度业务合作,加快形成“你中有我”多元性竞争格局,推动大湾区法律服务整体能力的提升。法律服务领域对港澳的开放,主要是从1981年开始实行的。我们当时做了一些研究,香港法律服务职业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的条例来做规定。按照对等开放原则,我们觉得有两个课题值得深入研究:

第一,职业资格准入问题。内地居民如果取得香港的律师牌照,那么它的业务范围跟香港本地律师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但是香港居民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就只能从事司法部所规定的部分非诉讼业务。截止目前,香港居民参加内地司考人数4300人,通过的只有358人,通过率是8%,远远低于内地的通过率。规划纲要指出,要研究粤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职业资质业务范围,有序推进大湾区法律职业资格服务,那么我们觉得就可以研究对港澳居民在大湾区设立单独的渠道,他的职业范围也仅限于大湾区,实施替代性职业资格考试,甚至也可以考虑大湾区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实行统一的大湾区资格考试和执业政策,让符合条件取得资质的港澳法律工作者在大湾区从事专门的法律业务。这个我觉得也应该是有依据的。法律人才在西部地区,适用所谓的B证C证,就是因为考虑到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相对比较缺乏,所以实行一种特别的政策。那么大湾区域是特别的地方,是不是也可以参考给港澳律师一些特殊的待遇,适当的降低他们的准入(标准),当然可以因为设置的门槛相对较低,所以相应地对执业范围可以进行一定限制。

第二,律师合伙人本地化的问题。海外律师在香港成立律所,三年后在香港就被转化为本地的律师事务所。转换成为香港本地律所以后,它的所有的业务可以和本地律所是一模一样的。2014年广东省也出台了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办法,允许港澳律所、内地的律所实行合伙人。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批准设立合伙联营律所11家。合伙联营是三地律所比较紧密的一种合作模式,但总体上没有取得我们希望取得的这种成效。据了解,合伙联营所普遍亏损,原因是各方面积极性不是很高。从2018年到现在,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可能没有一家新增的联营所申请。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出台了新的合伙联营管理办法,取消合伙经营有30%(投资比例)的门槛,但是放宽的幅度应该说跟香港法律界的这种期望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比如说刚才讲的投资比例的限制,他只是放在这种不能低于30%的限制,但是不能高于49%的限制没有放宽,其实香港更看重的是49%的这种上限的限制。香港法律界对保险特别看重,所以我们觉得这个方面其实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觉得按照对等开放原则,也可以研究港澳律所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像香港那样,你看合伙3年以后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允许它本地化,以后就可以用律所本身的人来聘请内地的律师和港澳律师共同合作执业,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可能是有利益的。 吸引港澳律师到大湾区发展,寻求合作的机会,也可以提高大湾区法律服务的融合度。

林定国(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律师公会前主席):优先解决民生问题法律保障

 

第一,大湾区发展必须厘清待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区分先后顺序。优先解决涉及两地人民生活的便利等民生问题,让两地人民切身体会大湾区发展的好处。

第二, 把香港建设成为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突出香港的法律优势。

第三, 在大湾区建立统一的意见平台,集中所有的意见,制定大家都接受的方案,从而使制定的政策或法律符合真正的需求。

以下是发言实录:

香港最近发生的事情显示,一是香港很多人对内地的嫉妒、不信任,甚至是恐惧。二是香港年轻人觉得香港在国家的发展中,逐渐失去优势,无法和融入国家的发展。我们可以考虑:第一,依法办事,用法律作为保障,即大湾区发展不会影响香港过去的成就,并且不会影响“一国两制”的既定制度;第二,加强大湾区对香港年轻人的宣传,普及大湾区发展与普通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的关系的知识,强调大湾区的发展能带来真实的新发展。

因此,大湾区发展必须厘清待解决的各类问题,并区分先后顺序。我建议,优先解决涉及两地人民生活便利等民生问题,让两地人民切身体会大湾区发展的好处。有些问题应从长计议,切忌操之过急,近期香港发生问题均涉及社会敏感方面,需要更多时间的问题应排后。加强香港对“一国两制”的理解。目前太多人对“一国两制”有不同的理解。如果香港对基本法问题没有充分的理解,香港就会缺乏对内地的理解。香港能为大湾区做出最大的贡献是香港的法治,香港的司法制度,配合“一带一路”建设对香港将来的定位(即把香港建设成为解决“一带一路”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可促进粤港澳执法交流,协助共享,共建共享。

关于如何把香港建设成为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需要健全香港的法律服务和突出香港的法律优势。要解决这个问题,我提供两个方向性考虑:一是加强对大湾区和“一国两制”的深入认识和理解,宣传大湾区和“一国两制”特色,例如,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独立的市场机构和法律系统。二是加强三地律师之间的合作。这需要加强对各地制度的了解,例如了解香港大律师解决争议的角色。另外,要认识到大湾区发展需要共同参与,共同发展而不是互相竞争。

从专业合作的角度,我觉得有几个方向需要研究的。第一就是合作的模式和方式,必须设定底线,即不违反内地和香港两地的法律规定。第二,合作的对象,建议增加一些平台,让有兴趣的律师互相交流,为有效合作提供基础。第三个就是合作的条件。最主要是税务和保险的问题,尤其是,香港律师来内地工作,很关心执业保险。在提供法律服务、当专家证人等需要考虑在内地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香港(律师)很关心的一个专业问题。最后,对于当前众多仲裁机构,我认为应互相协调而不是互相竞争。同时,我们也应考虑需要一个统一的平台,集中所有的意见,例如中央或者是有公信力的机构汇集政府机关、法律专业人士等的意见,制定一个大家都接受的方案,这类从下而上制定的政策或法律才符合真正的需求。

张宪初(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梳理特区立法权,对跨境消费、跨境环保等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

第一,关于“先试先行、突破创新”要求中央授权,地方主体首先需要梳理各级立法权需求清单,再和中央去讨论立法权伸缩的问题。

第二,推动地方间的差异性发展。例如,提供不同的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选择,各种不同的规则是在不同的范围内做取舍,从而吸引当事人,而不是做同质化发展,导致恶行竞争。

第三,开展跨境消费、跨境环保等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研究。

以下是发言实录:

第一,关于“先试先行、突破创新”要求中央授权,我认为首先需要梳理各级立法权,建立自己的需求清单之后才能请求具体授权。在地方更深入改革的时候,我们要先仔细梳理特区立法权。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确定哪些属于先试先行或者要做创新的、需要突破的,确定哪些是不能够给予充分的空间的,哪些是可以做扩张性变动的。我们要把需求先想清楚,然后再和中央去讨论立法权的伸缩的问题。

第二,不管是发展调解、仲裁、环保、跨境消费、旅游等具体行业,要靠各地的差异性发展。例如,国际知名仲裁机构都有不同的仲裁规则,针对不同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更多规则的选择,方便、快速有效、具有权威性、收费更合理、当事人有更多自主权,各种不同的规则是在不同的范围内做取舍,从而吸引当事人,而不是做同质化的发展,导致恶行竞争。在这个背景下,澳门将建设成为中国与葡语国家的经贸发展和争端解决中心,那么澳门的优势在于其中葡的人才。例如,葡萄牙很多的争端主要是借贷性质的,如果针对这类争端发展有特色的规则必然是有竞争力的。所以我觉得这方面的规划要好好想一想。

第三,我们的研究应立足于实际情况和珠海的情况,认真发掘本土资源。比如珠海的法制蓝皮书,珠海的法院特别是横琴院,是国内搞司法改革领先的法院,其一系列的改革成果报告等。区域司法合作中,内地和香港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民商事法判决的承认执行,也遇到很多问题,但珠海和澳门合作提供了很多经验,以此为基础探讨区域司法协助发展的空间,相互学习和借鉴,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拓展合作的空间。

第四,关于征求意见稿,潜在的议题里面可以增加国际上大湾区的现状经验研究。比如跨境的消费、跨境环保,比较欧盟等成熟的经验作为我们起步的基础,建设大湾区。

林 峰(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依靠中央政策,完善港澳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大湾区的发展需要协调,不要搞重复发展,要形成合理布局。

第二,依靠中央的政策支持,把香港打造为国际争端解决中心。

以下是发言实录:

从香港回归多年实践来看,三地的协同工作任重道远。最典型的例子,珠三角有必要这么多机场吗?浪费了多少资源?完全可以合作的。规划纲要也提及需要协调,不要搞重复发展,要有合理的布局。但同时,已成熟的领域特别多,却根本没有统一部署,领导大家朝统一方向发展,这是我认为的最大的问题所在。

关于把香港打造成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没有中央的配合绝不可能。现在最好的机会是“一带一路”,参与“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都是国企,所以如果中央能将部分国企的投资争端指定香港为争议解决地,香港一定如虎添翼。澳门相对体量比较小,所以,我们可以让澳门和内地先试先行,相对争议小,也很容易成功。

回顾香港回归20多年,香港内地间的互信减少,这是非常遗憾的。这需要从香港和国内两方面找原因。这就类似小孩和家长之间的关系。内地是大人,香港是小孩,一方是主权国家,另一方是地方政府。当地方对国家不信任的时候,从大人或者主权的角度,应该大方的让地方政府感觉到善意。如果家长做的事情,让小孩感受到对家长的怀疑,未来家长也是失败的。 我个人的观点是这一次做的事情对香港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此次《逃犯移交条例》之前谈了十几年都没有谈成功,怎么希望通过两个月的咨询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这是管理的艺术。科学计划时间,提前咨询,预留一定时间,比如一年时间,一年不够再给一年时间。政府也应该给香港市民合理的解释,比如只要没有违反香港的法律绝不可能把遵法守纪的市民非法移交到大陆。另外,关于研究的具体课题,应该务实并做长期研究,把问题梳理清楚。

 

陈端洪(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合作主体的法律地位、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区域合作的宏观法律框架问题有待于解决。

 

第一,合作主体的法律地位。关于合作主体, 9+2个行政区域并非政治实体。广东9市无自治权,决策不由自主。

第二,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有待明确。大湾区的区域合作是一种目的,即打破法律制度的壁垒,用公共人格来解决制度障碍。行政区域的缔约资格及其限度问题有待解决。

第三,关于区域合作的宏观法律框架问题。确定关于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明确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建立区域合作相应的机制,包括顶层机制、日常行政和联络机制以及落实机制。

以下是发言实录:

一、合作主体的法律地位

第一,关于合作主体。(大湾区)“9+2”城市是行政区域,但非政治实体。相比于欧亚经济联盟(五国)、欧盟,虽然国家间合作很难,实际上区域间的合作更注重深度发展,比国家间的合作更难。有个中央政府协调,似乎更容易,但广东9市没有自治权(经济特区被授予某种实质性权力),决策不由自主,又似乎更难。

第二,关于行政区域的公法人格。中国公法尽管在诉讼中,在政治生活中有一套解决问题的技术,但很少讲行政区划的公法人格。大湾区行政区域的公法人格是什么?有没有授权?这是在公法理论中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一国两制”应该提出并解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人格是什么?这个问题目前只安排了具体权利和高度自治,但未解决人格问题。法律人格的问题未解决,将带来其他问题,例如谁代表行政区?谁代表珠海?签署的时候是行政长官和地方行政首长作为代表,但在政治生活中是市委书记作为代表,市长服从市委书记。真正合作的时候,法律上签字的人和表达意志的人不一致。

二、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

第一,大湾区各种社会合作与“区域合作”的区别。社会合作是个人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制度范围内的合作,区域合作是以区域人格为主体,以区域政府为代表的合作,往往需要打破区域间的法律制度壁垒,目的是实行经济的自由化和协调发展。区域活动是几个行政区的合作,区别于区域内的各种社会组织,个人之间的合作,区域活动是区域为人格的自愿的合作。大湾区的区域合作,很明显的是中央驱动。所以现在我们发现最高的热情是中央,最重的责任在广东省,港澳行政长官积极配合,社会市民爱搭不理。因此,大湾区的区域合作的一个目的是打破法律制度的壁垒。区域合作从谈合作的第一天起就意味着克服障碍。我主张用公共人格来解决制度障碍。区域是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也是制度的供给者或国家制度供给的一个环节,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个人和社会组织是制度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社会合作是一种私法行为,区域合作是公法行为。

第二,行政区域的缔约资格及其限度。目前主要经济合作,区域合作也应该是有限度的。关于审批程序,应该厘清哪些需要授权,哪些需要审批。关于合宪性的制约,对于已经缔结的合作,执行义务到地方以后,可能出现合宪性问题。例如,一个香港人可能提出该合作违背基本法,地方拒绝执行或者要求司法审查。

三、区域合作的宏观法律框架

第一,关于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基本法缺乏类似美国的州际商业条款之类的区域贸易条款,没有明确的区域合作法律依据。中央协调地方这是当然的权利,可以授权亦可收回授权。但对于特别行政区是不一样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应该是人格,是自治者。

第二,基本法作为经济根本法我们要重新认识基本法的某些条款。目前的区域合作是基于中央的政策,再开始实施。有人提议国家需要针对区际单独立法,不仅仅是大湾区,还有其他的省市之间例如京津冀等。

第三,框架协议的法律性质模糊。现有(大湾区合作框架)协议是四方,其中发改委是一方。如果发改委作为一方,发改委代表谁,代表中央吗,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吗?另一个问题,框架协议是否可被司法复核?理论上来讲,公法协议就有可能会导致诉讼。框架协议是公法性质,协议是公法主体制定缔结,必须有公法性质。

第四,关于合作机制,区域合作应该要有相应的机制,应该有三个层次。一是顶层机制,中央高层建立协调机制。二是日常行政和联络机制。三是落实机制,承担及时高效沟通功能。

蒋朝阳(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着重大湾区民生问题的法律保障研究

 

 

第一,推动大湾区发展可从三个层次,即中央、广东省、珠海市来理解。从中央层次来看,回归前的一些简单管理制度需要更新。从广东省层面来看,跨境贸易促进,横琴保税区与澳门自贸区对接问题等。珠海市层面,比如环境保护问题,可考虑在横琴建立碳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跨境生态保护和监管等。

第二,对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生活的民生保障和服务问题进行着重研究

以下是发言实录:

推动大湾区发展可从三个层次,即中央、广东省、珠海市来理解。从中央层次来看,目前还保留了回归前的一些简单管理制度需要更新。例如两地牌私家车牌,海关要收50万的现金保证金,直至车牌不使用后才能取回保证金。如果保证金是为了方便海关监管的目的,在技术上均能解决。但这个保证金制度就阻挡澳门融入广东省的很大一部分物流、人流。从广东层次来看广东的一些问题,例如港珠澳大桥澳门这一侧的物流园区,珠海就不同意,而横琴也没有批给澳门国际机场作为国际货物保税仓。

关于课题研究征求意见稿,第八页提及跨境贸易促进,可考虑增加比如说珠海机场和澳门机场怎么协调的问题,利用横琴国际保税区或者自贸区,如何跟澳门自贸区对接的问题。第九、十页涉及的专业问题,涉及澳门的某些专业服务人才如何落地的问题,比如旅游行业的导游。第十一页涉及的环境保护问题,可考虑横琴建立碳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以及跨境生态保护和监管等、如何处理澳门固体废物等。第十三页涉及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生活,可考虑增加社区服务等贴近民生的问题。最后关于如何在横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国务院近几年对行政审批进行改革,可重点研究横琴如何进一步放开。

王万里(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执行所长、研究员):可对大湾区要素跨境流通以及民生领域的法律保障展开研究

 

 

第一,“大湾之事,须有大湾之学”,大湾之学需要理论建构。如果不做理论的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加强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创新总论和概论的研究,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同创新的指数研究。

第二,粤港大湾区要素跨境流通的法治协同保障问题研究,包括人员、资金、货物和资讯等领域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体制机制的涉及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包括协调机制、执行机制、决策机制、落实机制

第四,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进行研究

第五,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同等待遇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就业、医疗、教育和社保等民生领域。

以下是发言实录:

第一,课题应立足珠海和横琴,保障现实需要的同时,也要为粤港澳三地乃至国家层面构建大湾区建设的法治保障提供参考,发挥影响。上午陈书记讲到,大湾区建设是一个法治建设是个伟大的工作,之所以伟大是既要解决地方的需要,也要服务更广大的地区乃至国家层面。这是选取课题的前提考虑。

第二,课题规划要平衡好几个关系,一是需要平衡虚与实的关系,一方面从现实需要出发,以问题为导向,以实践为基础,进行应用型法律对策研究。另一方面也应进行相关的基础理论的探索和建构,为大湾区相关立法实践、司法实践和执法实践能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引。“大湾之事,须有大湾之学”,大湾之学需要理论建构。如果不做理论的话,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刚才陈端洪老师做的报告,就是个很好的有理论基础的探索。二是需要平衡总与分的关系,既需要研究设计具体领域和具体事项上法律解决方案等专题问题,也应该探索大湾区法制保障的顶层设计,四梁八柱的基础性、总论性和概念性的法律研究。因此在这个课题的设定上,要考虑既要对照《规划纲要》相应的内容来确定,还应该跳出《规划纲要》具体文字内容本身,从《规划纲要》内容所反映的精神实质出发,确定相应的研究问题。三是需要平衡法律研究与政策研究的关系。政策研究和广义政策研究,应该属于广义的法律研究,因为法律体现为调整对象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政策具有制定的灵活性,调整的及时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张玉阁老师讲到,法律在制定上程序严格,解决现实问题比较滞后,也比较审慎,难以及时应对问题。因此,大湾区法治协同研究不仅聚焦严格意义的法律领域,也可以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共政策规范领域。因为政策也是今后未来立法的一种探索和经验积累,有关政策成功了,最后就可以上升为法律。四是需要平衡远和近的关系。远和近可能就分为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从空间维度上,既要服务本土,还要服务更大范围乃至全国改革开放的法律制度创新。在研究方法上,既要立足本土的实践资源,同时也要从中观层面,就是粤港澳三地的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同时还要放眼全球,借鉴国外经济社会一体化法治协同经验。张宪初老师也提到了,比如说欧盟。远和近还有时间维度的途径,可以考虑从近期中期远期做出一个长远的布局。分近中远,最终可以使研究成果能够自然成为一个体系发展,成为体系化的法治研究创新的总成果。

第三,对具体的课题设定输出的建议。一是粤港大湾区法治协同创新总论和概论的研究,可设计总的框架结构、基本方向、基本思路等基础性理论问题,进行框架性的整体研究。二是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创新的指数研究。如果按法治指数研究的话,可能有一定的敏感性,因为各个地方的法治水平不一样,如果有指数呈现出来,可能有些争议,但是可以建构区域总体的法治协同,从法治协同这个角度,评论一个区域整体的创新指标体系,然后根据这个指标体系,结合中心智慧立法实验室,以及其他相应的数据,实现通过指数来倒逼现实。

第四,粤港大湾区要素跨境流通的法治协同保障问题研究。大家也提到包括人员、资金、货物和资讯等领域的相关规则和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粤港澳大湾区规则和标准衔接的相关法律问题,涉及面也比较广,包括商贸规则、市场规则、质量标准、规划建设标准等等,可以细分到各个行业。

第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体制机制涉及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包括协调机制、执行机制、决策机制、落实机制。

第六,考虑的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规划没有涉及这块,但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很重要的一个发展领域是粤港大湾区要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在这方面有很多可以细分出来的法律问题,比如说三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衔接,科研要素的跨境流通,科研体制机制的协同,科研人员伦理标准等方面,都需要有关的法律去建构。

第七,港澳居民在大湾区的同等待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这方面既可以是基础理论问题,比如说“一国两制”下港澳居民的国民身份、公民义务等等,也可以是实务性的问题,包括就业医疗教育社保等一些具体领域。

丁 煌(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律师公会大律师):可考虑成立大湾区上诉合议庭。

 

 

 

第一,在大湾区框架里,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让大湾区的法官、律师们有一个平台合作。在大湾区可以把葡萄牙法、普通法融入内地的民法,在大湾区里面再提炼,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

第二,建立一带一路合议庭以解决纠纷。

以下是发言实录:

第一,谈一谈《逃犯条例》。今年的2月底3月初,香港推出了《逃犯条例》修正案,从大湾区的角度去看,它与大湾区整个法律体系和刑法体系也息息相关。(《逃犯条例》)对大湾区的法律的完整性是有积极补正的作用,但修正案现在已经不存在,非常可惜。

第二,在大湾区框架里,如果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会让我们大湾区的法官、律师们有一个平台合作。在案件进入了上诉合议庭的时候,看在原审的时候是牵涉到内地法和香港法,或者是内地法和澳门法的纠纷。在上诉合议庭的法官可以邀请各地的法官,在法律观点上面也可以提取香港大律师或者是澳门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有需要的话,在法庭做陈词去帮助法官。法官在听取全面的不同法系的法律陈词之后再判案。这个不单对法律从业人员有帮助,社会其他领域的专家也可以借鉴这些判决书。

如果我们大湾区可以把葡萄牙法、普通法融入内地的民法,继续在大湾区里面再提炼,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上诉合议庭,还可以再建立中华“一带一路”合议庭,到时候各个纠纷就能一一解决。

陈欣新(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人才共享机制”,“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表示,可以考虑研究大湾区的人才共享机制。注重引进的人才对珠海能够做出多大贡献,从而制定人才政策,并且不拘泥于落户要求,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共享机制的规则秩序时,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

以下是发言实录:

实行不同制度下的行政权限,如何去处理规则一致的问题,包括规则的冲突和差异。“一国两制”对于立法权来讲,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是全国性法律。再一个是在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是本地立法,包括地方立法机关、特别行政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地方之间的关系。关于基本法方面,中央部门,各省市自治区不得干预。如果不考虑中央或内地的地方不去干预,也可以考虑为特别行政区之间不干预,特别行政区不干预内地的事情,但如何协调的空间是存在的。地方之间需要进行制度衔接的事项,对特别行政区所处领域是在高度自治范围,不在高度自治范围内的由中央协调,以自愿为前提的,没有制度强制,按照基本法是高度自治的法律意识。内地按照内地的立法机制,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上,要么通过行政法规,有可能从国务院的或者部委的规章来处理。比如,专业资质的认证认可,自主发展。但是对于内地来说,好多事项是中央授权,由部委确定。某个领域专业资质的认证,通过立法权衔接,如果在大湾区里进行协商,就要处理好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和内地的地方,对深圳和珠海来说,经济特区的事项,可能还涉及到中央的协调,以便获得中央授权。

建立人才共享机制。人的因素和钱的因素是两个流通性强且发展快的基本要素。过去按照户籍和人事档案偏向所有权控制,很难实现共赢。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共享机制的规则时,对于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再过分的强调人事关系上的物权思路,供更多的地方所共享。珠海这两年就是18年和19年发布出来的人才实际需求,看珠海人才引进标准,特等人才不受不受年龄限制,仅有的诺贝尔奖、图灵奖不受年龄限制,问题是90岁的诺贝尔奖得主真的对珠海有多大贡献?二类人才已经是50岁,按这样的引进思路不行。深圳当年人事关系不要、户口不要,只要人来就行。这样,从东北地区、全国其他地区,吸引了大量的在当地没有办法施展才华的人。很多地方落后是因为不求人为所用,但求人为所控制。

刘洪岩(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洪岩):制定大湾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示范法

 

第一,大湾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示范法。

第二,横琴承接澳门地区的产业多元化发展。

以下是发言实录:

目前在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保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规避很多体制性和政策的问题,所以在达成共识方面可能会更容易一些。我想提出几个课题。

第一,大湾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示范法。2016-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珠三角就被列入到大气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另外,大湾区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这点,从利益和背景来讲,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也符合地方的法治实践。从环保来讲,这方面突破要比起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更加容易。珠三角地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相对长三角、京津冀,不那么严重,所以这方面的问题不会太突出,争议点少。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这个课题展开研究,一是针对大湾区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做示范规范,比如通过立法确认在产业布局重点污染物的防控,颗粒的应对,如何加强清洁技术的利用,包括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等,甚至包括完善区域空气质量检测体系,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都是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对接和探讨。二是从大湾区的联防联控协调规范这个角度来看,制定示范法。由于两岸三地特殊的法治背景,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示范性的立法还是比较现实的。考虑到港澳基本法,还有区域内的相关特别法的规定,要完善各方的需求。比如信息传递共享,标准统一、规则相互如何衔接的问题。以上是在这个领域的主要攻关的重点,即如何在大湾区内在立法上有所突破创新。

第二,横琴承接澳门地区的产业多元化发展。澳门有自己的特色的产业,珠海有已形成的产业布局,这两方面强行的对接有很大困难。可以在某个领域,探索产业链合作的可能性。例如尝试在粤港澳水资源利用管理方面搞一些突破,新开辟一个产业合作的方向。珠海的大陆海岸线长,是珠三角地带海岸线最长的城市,可以考虑在技术上如何利用海水进行产业开发,(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合作的突破口。党中央提出了对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职责要求,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责任制度进行明晰,其中明确提出对海水作为战略性自然资源的管理,目前国家的开发力度和管理还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

所以,研究的重点就三个方面,一是利用产业促进规范,比如说粤港澳海水资源非常丰富,如何通过产业规划、财政补贴、市场引导这些手段促进海水利用产业的发展,比如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的问题,海水化学资源的利用和产业的高速发展,以产业促进问题已成为环境资源领域研究的重要方向。二是从海水利用的行为促进规范行为的角度,从海水利用的先进做法开始,通过基础设施,完善规范引导等形式,鼓励海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产业开发。三是关于海水利用环境保护规范的研究,产业利用就一定会带来对近海污染的问题。可以依据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针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海水利用的现实情况,在恪守地方的立法权限基础上,对海底的利用、设施的要求,废热的排放标准,以及海水损害的责任治理等方面,展开相关的合作研究。

夏小雄(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大湾区建设需要金融市场支持和金融创新推动。

第一,考察金融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可能会遇到的体制性困难和制度性难题。

第二,针对澳门和珠海在金融合作方面的实践,进行理论论证,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促进条例的制定提供学术支持。

第三,始终要强调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以下是发言实录:

针对珠海横琴新区的金融促进条例,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大湾区建设的成功需要金融市场的支持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从世界范围内湾区经济的成功发展经验来看,湾区内的金融体系必然要具有高水平的市场化,还有国际化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金融改革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将会对我们大湾区的建设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金融市场本身它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结构特征,而金融资本具有高度的区域性和流动性,与金融有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属于国家的主权立法事项。在国家层面如果没有对金融制度进行整体改革基础上,在局部地区局部领域进行金融创新改革,不仅可能会面临合宪性合法性的困境,而且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从已经进行一些改革实践来看,比如各地推行的自贸区,其实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大陆区的金融改革而言,各种问题会和挑战可能会更多,因为香港澳门是有较为具有自身特色的金融制度体系,如果要在金融领域实现三个市场的有效连接,需要金融要素的充分流动,包括金融制度的有序运转,需要更为深入的全面研究。

如果分析改革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之后,我们可以尝试在局部领域进行先行先试的改革。事实上,《规划纲要》认识到了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性和艰难性,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围绕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做出了一些非常具体的安排。我们可以简单看一些关于澳门和珠海的相关要求,比如在建设国际金融枢纽,就特别提出了要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的金融服务平台,研究探索建设澳门珠海的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在大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方面,要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来探索与邻近地区错位发展,支持珠海等市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特色金融服务业。

这些特色金融服务业到底包括哪些类型,哪些种类并没有成为具体的一个建议,在有序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方面,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银行,还有保险机构在我们的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设立经营机构。为落实纲要的相关要求,珠海市也在考虑制定金融促进条例,目前已经有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所拟定的草案包括七章34条,分别从金融合作、金融创新、风险防范等角度来提出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建议。但是从草案内容来看,改革的内容不够全面,程度不够深入,体系协同需要加强,监管制度需要优化,特别是和其他地区的这些金融促进条例相比,没有充分考虑到珠海,尤其是这种大湾区建设背景下,包括横琴地区在金融创新方面的特殊性,创新的程度有限。可以与08年深圳制定的金融促进条例相比,内容没有超过深圳的金融促进发展条例的框架。

刚才提到这些方面,珠海的金融促进发展条例需要更好的领会贯彻纲要的要求,需要进行更为实质化的实验、创新。对于从事法律研究的工作人员而言,我们应当更明确敏锐地感受到大湾区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包括金融法制建设所带来的新挑战新问题,运用专业知识去研究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能够提出能够解决这些实际挑战的方案来更好。从大湾区金融创新法制保障的视角而言,我觉得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一些相应的研究。

一是从更为宽广的历史视野和体系角度来考察世界范围内湾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法制支持机制,考察这些湾区金融创新法制保障机制、历史结构基本特征演变趋势,对于我国大湾区金融法制创新、金融法制建设的借鉴经验。

二是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和金融法制建设的这一大的历史背景当中,考察我们的金融大湾区金融改革创新可能会遇到的体制性困难和制度性难题。尤其是我们今天反复提到的涉及到三种法律,两大体系的金融制度的协调,从理论的角度对于这些根本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创新解决方案。

三是针对澳门和珠海在金融合作方面的实践,进行理论论证,尤其是围绕立法协同监管合作和司法创新等加以深入研究,为珠海横琴新区金融促进条例的制定和比如横琴法院的司法疑难问题的提供一些学术支持。

最后,不能忽视的是,必须始终要强调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纲要》当中也已经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合作完善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偷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共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有一个矛盾就是,因为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是按照原来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微观监管视频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原则,包括可能这套体系延续下来所形成的这种监管体系它的一种系统的惯性和一种心态上的惰性,这就使得我们可能难以有效的处理我们大湾区金融法制创新所面临的这些风险问题。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大湾区的金融创新,也必须有相应的一些创新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也必须更新监管理念,实现我们讲的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结合,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这种结合,动态监管和静态监管的集合,当然是根据这些监管理念,要建构一套全新的能够适应我们大湾区金融创新发展需要的一种监管制度体系。

吴 峻(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借鉴CEPA形式推动大湾区建设

第一,大湾区消费者保护和退税细则透明化问题;

第二,加强三地律师之间的合作;

第三,文化电影产业及跨境信息网络互通等领域合作。

以下是发言实录:

改革也好,创新措施也好,绝对不会超越“一国两制”,维持两制,为之一国,是必须遵守的。大湾区鼓励的是四大要素:人员、资金、服务、信息的有序和便捷地流动。在战略定位的时候,支持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跨境支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服务和服务贸易模式创新。

借鉴欧盟的共同关税区、自由经济区,人员流动在当前大湾区的条件还不具备。在具体事务上借用CEPA形式是推动大湾区建设的一种尝试。第一,消费者保护。第二,珠海三地的合作律师行。第三,退税的渠道和退税细则进一步细化透明。最后,是文化产业问题。大湾区纲要提到电影和广播影视,香港电影制作之后要承接,需要专业团队,包括珠海在内的珠三角城市有很大的优势,我觉得这一点横琴如果能做出地方性的规定,获得部委一定的授权之后,会非常吸引港澳的影视人才。内地也做了影视文化基地,但最大的问题在于税收优惠没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横琴能有税收优惠的法律保障,吸引的不单是港澳的这些人,还会吸引内地的一大批人,也是值得法律从业者研究如何来落实。最后,《规划纲要》提出“信息网络互通”,港澳漫游费是可以做的,是大湾区运营商跟香港澳门的运营商谈判的问题。横琴这边如果能做的话,将会对整个的大湾区的合作做好的示范。

王凌光(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博士):通过特区立法权规范行政权

第一,解决营商环境和优质生活圈问题涉及大湾区内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问题;

第二,通过特区的立法权规范内地行政权,实现粤港或者粤澳之间的信任,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建设大湾区优质生活圈;

第三,通过参考国际示范法的方法研究制定大湾区统一行政程序法,是内地行政法人的梦想。

以下是发言实录:

对应《纲要》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是营商环境问题,涉及很多方面,比如说政务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而最关键的是法治环境。第二是涉及到优质生活圈的问题,比如港澳人士的医疗保险、购房等等。其实两方面归结到一点是大湾区政府内地的政府所涉及到各自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的问题。关于港澳居民在大湾区城市,或者于整个广东省地区跟政府发生行政诉讼,香港居民偏重营商环境,澳门居民更注重的是优质生活圈的问题,例如买房争议了,或者是其他生活化的问题。

所以研究的重点可能也涉及到这两个方面。最主要的两条路径,一是形式上的,二是实质上的。形式上的,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做到的。例如搭建平台的问题。刚才有专家提到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在横琴其实很早就开始有这个实验了,比如澳门消费者保护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先进,执行的比较好,澳门的消费者委员会跟横琴会有平台。比如内地的居民到澳门发生争议,或者澳门居民到横琴发生争议,就会有互联互通的制度。用平台来解决制度差异,是比较容易实现的,但总体来说不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法,毕竟两制之间还是存在差异。

第二,是实质上的路径,很多专家提到的具体化,或者标准化的问题,比如说灾害预警问题,涉及到趋同或者标准的问题。可能有点敏感,趋同要往一个方向趋同,或者标准对接往一个标准对接。确实内地的很多行政部门其实希望学习、借鉴港澳的先进经验的,可以通过修改自己的制度或者是相应的机制来解决相应的问题。这一点上,珠海比广州有优势,广州没有而珠海有特区立法权,某种程度上可以实现一些其他地方做不了的事情,比如说规范行政权的运作。很多学者提到营商环境,其实营商环境最重要的是对行政权的规范。简报里提到,能不能通过参考国际示范法方法研究制定大湾区内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如果这样的话,将是内地行政法人的梦想。通过特区的立法权去规范内地的行政权,才能打造比较好的营商环境,打造优质的生活圈,实现粤港或者粤澳之间的信任。

冯巍(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顾问、前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大湾区建设是“一国两制”新实践,是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国家战略。

 

第一,大湾区研究领域是一块非常丰富的矿,随手抓一个问题,都可以做出非常漂亮的博士论文,也是非常好的博士后研究课题。

第二,大湾区建设应当满足国际标准、市场规范、法律程序和政治、社会合理评估等四大标准。切实解决港澳的“人心回归”问题。

第三,“法创中心”研究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专业素养,对宪法、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有系统的了解和把握,齐心合力,推动大湾区法治建设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冯巍的总结性发言实录:

我的第一个建议是,应该齐心协力,努力的工作,实事求是去做,用三年五年把中心打造成一个高质量智库。这应该成为我们的目标。我们现在研究领域是一块非常丰富的矿,随手抓一个问题,都可以做出非常漂亮的博士论文,也是非常好的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国家战略发展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机遇,这是一个有利的条件。第二,今天委任的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是在一国两制基本法研究和区域发展研究、大湾区建设研究方面最一线的研究人员、学者、专家。这是我们一笔非常宝贵的资源。上午董皞教授也非常明确了我们学术委员会的四个方面的职责。第三,我们有一批高素质的专职研究人员,刚才从他们的发言当中,我们能够感受得到,他们现大湾区包括横琴已经形成了比较清晰的某一个专业领域的研究思路。例如大气污染的治理、水资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方向。第四,现在的有各个方面的部门支持,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协同中心的发起人和参与者,还有珠海市的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的管委会。

所以,我觉得是已经具备了做一流的高端智库的最基本的条件,下一步就看我们智库,中心的领导班子,怎么样统筹协调运作。我就提两点具体的建议。第一,要办好一个智库,有它自身运作的规律。建议中心就是在现有的基础之上,参考综合开发研究院的做法形成一套自己的内部运作机制。把智库运作的具体程序,关键要注意的一些问题明确规定下来,使智库运作科学合理高效。第二,建议争取用个把星期的时间能够明确,比方说十个左右的具体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如果我们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今年的年底应该能够出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争取三年五年的时间,能够实现高端智库的目标。

第二点是给所有的学术委员会和专职的研究人员的建议,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国家机关每个月都要看大量的文件。我们看到习总书记的讲话,觉得他的思维有两个导向。首先是问题导向,在这个领域,存在什么问题,实事求是。在这个基础之上,明确我们的努力目标。要讲干部队伍,是说一定要有一支能够在这个领域里实现目标的干部。总书记在去年两会上在广东代表团有一个讲话,他提了三个第一,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生产力。发展也好,创新也好,最后还是落实到人才。人才确实是我们最重要的资源。尤其作为智库来讲,就是人的问题。有了高素质的人才,制度肯定能干好。

大湾区的法治协同创新研究而言,我觉得可能有两个方面必须要攻克。第一,要对“一国两制”的理论和基本法有最基本的了解和把握。这是保证创新中心正确的研究方向,保证提出来的政策建议是符合国家长远发展战略的。如果我们对“一国两制”的理论没有系统地把握,对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方方面面的制度没有研究,政策建议很难提得出来。

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设立大湾区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要在新时代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开创要形成新的格局。首先,它是开放,是新时代进一步开放的一种新尝试。第二个目标是新时代,一国两制的新实践,是和“一国两制”结合在一起。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新实践,是一国两制的长远战略,是保持香港和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战略考虑。有些学者提到,香港澳门回归的那一天是形式上的,但是真正的统一要靠经济,包括台湾也是一样,如果没有经济、社会的跟进,人心回归解决不了。所以我们在研究具体课题的时候,一定要有这样的指导思想,认真学习“一国两制”理论,要认真领会。我建议在座的尤其内地的学者一定高度重视香港和澳门的学者提出来的问题和关切,在研究过程要高度的关注。

第二,我非常赞同陈国平书记讲得做好这个工作非常艰巨的判断。做法律工作的要熟悉了解内地这个领域,同时也要熟悉了解香港澳门这个领域。在这个方面 ,香港澳门的学者有优势,受过内地系统的法律教育,也受过普通法的教育,考虑有关法律问题更周全。确实需要我们学习,这里涉及到了长远研究,是什么方向,至少是短期内应该是什么方向。我刚才介绍的发展规划纲要第一个目标是在新的时期全面开放的新尝试。首先是开放。国家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进一步开放的政策,金融的开放,降低关税。就粤港澳大湾区而言,第一个阶段是要进一步对香港和澳门的开放。韩正同志谈到港澳和内地合作时说了四条原则,第一条是国际标准。第二条是市场机制,双方要充分的沟通,协商取得共识。第三条是法律程序,香港或澳门要改变有关的法律方面的标准,要经过法律程序,像今天很多学者谈到的移交逃犯问题,就是这个问题。第四条是政治社会评估。当我们要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对这件事情的社会政治影响、效果评估。尤其要评估对香港澳门的影响,如果是正面的影响就做,如果是负面的影响就放一放。

关于大气污染的问题,水资源的合理的利用问题,消费者权益的这种保护的问题,香港、澳门都有法律,我们需要法治协同创新。创新首要的切入点是什么?我们这边没有,香港澳门那边有符合情况的做加工改造,我们可以用。我们这边有香港澳门那边也有的,如果他们的标准比我们更高,我们通过修改法律提升我们自己的标准。英文的法律LAW的第一层含义是规律,它是反映这个领域里面客观规律的一种规则,之后才是经过立法程序形成的行为。所以创新首先要熟悉香港澳门的法律。在这个基础之上,求得创新。

从广泛的意义上真正大湾区形成的首要条件是内地九个城市经济社会文化总体管理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如果我们这边的总体的管理水平素质和质量与港澳有很大的落差,怎么衔接?首先要认真的学习,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中心,要建立一个资料库,至少包含有关香港澳门和研究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学术资料等。专职的研究人员,要有一套工具书。香港中联办有一套一国两制系列资料,包含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一国两制的论述,关于香港问题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还有英国的每半年一次的香港问题报告。 另外要建立通信制度,这次的简报就挺好。给专职的研究人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通报最新的研究进展。希望我们大家齐心协力把中心办好。

 

(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供稿,王裔莹 邹菲菲 李京翰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