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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关系
要深入体会老师的思想,就不得不先理解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之关系。
罗马法是基于奴隶社会的法,其落后性是不必多说的。但与此同时,罗马法的伟大也无需多言,后世大陆法系两大民法典均极大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响,并由此而波及全世界。为何奴隶社会的法能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原因就在于罗马法是基于生活秩序而产生的理性的法。罗马法作为罗马帝国“三次统治世界”中最为长久的武器,虽然理论著述颇丰,但它的精神却始终是注重实践的。周枏教授在他的《罗马法原论》中也清晰地指出:“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罗马法总是舍弃纯理论的要求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这种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实践导向的思想,正是罗马法伟大影响力的源泉。
法国民法典基于法国大革命的启蒙思想,将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法典之中,进步性毋庸置疑。但是因为革命的仓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法国民法典只是在指导思想上完成了革命,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却显得相当保守,尤其是合同法的部分,基本上完全是罗马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则完全不同。德国民法典的一个玩味之处在于,虽然其制定时理性法早已衰落,但是根据浪漫主义运动产生的历史法学派却回过头去,反而关注了理性主义的代表——罗马法。最终正如耶林的名言那样,“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德国民法典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其中的关键就是,罗马法已经从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脱离,成为了关注生活秩序的理性,这种思想跨越了地域与时间的藩篱,最终在世界各地开花结果。
这里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学生近期在学习的雇佣合同。雇佣关系在罗马法时被规定在租赁当中,因为视奴隶为物,其劳务自然由使用物品而来,哪怕自由人的劳务,也被视为自降身份。在思想进步与制度保守并存的法国民法典中,雇佣合同仍旧被规定在了租赁之中,并一直延续至今。当然,这也与法典编纂时法国仍旧处于农业国的状态有不小的联系。德国民法典制定之时,德国已经完成了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这种转变经由潘德克顿法学派发现,最终在德国民法典中将雇佣合同独立了出来,并规定了保护受雇人的几个条款。虽然基尔克等人仍旧批评讽刺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但不得不说,不论保护力度如何,这种规定才真正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境况,将劳务人从物品的地位提升到了法律主体的高度,实质地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思想。
所以,学生在学习之后得到切身的体会就是,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已经不具有深入探讨的价值,但是其基于生活秩序的理性,却必须秉持,并持续不断地进行学习。老师所提出的科学性原则与问题意识的思想,与这种精神密切相关,学生也通过学习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的这种转变,更真切地体会了老师的深远用意。
二、基于科学性原则对我国民法的改革
依据理性或者说科学性来分析社会的实践生活,自然会发现人的主体性,或者说是人在具体生活中的重要性,那么接着就会迈向人文主义的大门。各国的实践也证明了,人文主义在法律上的革命是正确的,并且这种思想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毛泽东思想高度一致。可以这么说,人文主义革命在法律上的目标,就是保障人民权利,并且是保障具体的人民的权利。这一切的起点,也是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科学性原则。将生活实践中的理性上升到体系性科学性的法律科学,再用这种脱胎于生活实践的法律科学来分析解决生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二者循环往复不断提高。从这个角度来看老师文章中所述的我国民法的重大变革,就不难理解了。
学生认为,学习我国民法的制度改革与更新,要沿着“生活实践——科学原则——人文主义”这一路线来进行理解。比如典型的物权法风波中,认为继受德国物权法的部分就是奴隶在照抄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这些人不能理解的关节就在于不能体会这一思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作用。生活实践在1993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民事领域的核心立法自然也要发生转变。而科学性原则的要求就是不依靠意识形态来做决定,只选择正确的、适合中国社会实践的法律制度。所谓“摸着石头过河”,关键是过河,而非摸着哪几块石头。顺着科学原则的路线,就不难发现,民众的财产权益在实践当中被严重破坏了。特定的人,特定的物,特定的权利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扭曲。这里面尤其关键的是,我国没有完成资产阶级革命,也就没有如西方一样私人所有权神圣的时代。现代物权法已经普遍地加入了社会化的思想,认为所有权本身就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中国的问题却并非社会化,而是没有前一阶段的革命,普通民众的所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点与市场经济的实践是严重背离的。因此,民法典强调的三次平等保护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这里面也可以看到,三次平等保护并非照抄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是面对中国的现实实践,经由科学化体系化民法理论的分析,得出的对人民权益保障的正当逻辑。这一逻辑在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也是很清晰的,从生活实践出发,最终落脚到人民权益。如果说这是奴隶般的照抄,那么无视我国具体实践,而仍旧坚持前一阶段不成体系的法律制度,又是何种的奴隶呢?
在这些理解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将物权编置于第二编的做法也就能体会得更加深刻了。可以这么说,有关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改革的部分,绝大部分集中于物权立法之中。典型的如物权变动制度、第三人交易保护的规定、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等等,尤其是有关国家经济命脉的国家所有权制度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改造,都被规定在了物权编的内容之中。相较之下,我国合同法部分则显得保守了许多。更进一步的是,我国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这就导致合同编的内容不包括一般契约法的规定,更削弱了合同编的存在价值。所以在物权编与合同编的对比上,我国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分量显然要更重一些。还有一点是,我国民众创造财富与保有财富的权利一直以来被实际侵犯,将物权编置于第二编的做法,也有着宣示的意味,对修正我国一些偏激的思想有着引领作用。而人格权编,是理论争议的问题,其实也不是。从法律科学的角度上来看,人格权编的主要价值在于侵权救济,而非主动行使。在总则部分已经对人格权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人格权编的价值并没有某些学者吹捧得那么重要。至于“物文主义”与“重物轻人”的说法,正如之前所说,只是对于我国具体实践与科学性原则的忽视而得出的结论,自然无法发现这其中所蕴藏的人文主义价值,因而显得是无稽之谈了。
三、中国民法的人文主义革命
老师基于科学性原则,主要是在物权法与民法典编纂中进行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改造,如果让学生来总结的话,这些改造的核心是意思自治,或者说,是承认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支配的正当性。实践经由科学性原则上升到理论,作用于实践后并依据科学性原则再修正理论,这正是罗马法精神历经千年而不朽的关键。根据这种精神,结合科学思潮的发展,最终完成了人文主义革命,即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识。在我国1993年确立市场经济的时候,人文主义革命实际上就拉开了序幕。老师的这些更新改造也正是在这样轰轰烈烈的时代背景之下,顺应了我国社会的实践方向,最终成功地完成了。所以,学生斗胆将这些更新改造称之为中国民法的人文主义革命。有革命自然就有保守,那些反对的声音,无一不是在否认着人的主体价值。所以,就我国民法的现阶段发展而言,人文主义革命的思潮还没有完成它的时代任务,将来还需要沿着老师所指出的科学性原则,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来进一步地肯认意思自治在我国民法中所应有的崇高地位。
作者:张冠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2级法律硕士。
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