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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刚柔并济、高效便捷的执法方式,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在域外成熟资本市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5年我国开始试点实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试点期间,中国证监会成功运用该制度处理了一些疑难案件,对解决传统证券执法中投资者难以获赔、违法行为难以认定、调查执法成本过高等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整体而言,试点实施效果未如预期理想,证券行政执法和解案件数量偏少,未能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常规执法方式。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写入法律。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和要求,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基本流程、适用程序、监督制约方式等,并将该制度重新命名为证券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但无论是行政执法和解还是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两者本质上都是证券监管机构基于特定的执法目的与涉案当事人达成协议,对原本的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职权作出变通处理。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规范、实践的需要急需理论的深入,遗憾的是,当前学术界对证券行政执法和解这一议题的系统、深入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本书正是对此议题作出积极回应的重要学术成果。
本书作者高振翔是我的博士生,读博期间他在《证券市场导报》《经贸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了多篇关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学术论文,为本书出版奠定了良好基础;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经历,也为本书的研究增添了独特视角。他还曾前往美国西北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并考取了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海外学习研究经历让他得以从比较法角度对证券行政执法和解专题有更多思考,这在本书中也得以充分展现。例如,根据本书研究,相比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具有英美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更为成熟、定型,实践也更为活跃,这与这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更为灵活的证券执法和解程序、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为充分的和解权限、注重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判例法传统密不可分。但一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答案。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既然借鉴自西方成熟市场,就不能仅作简单法律移植,而是要解决制度本土化问题,力求实现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及文化的有效嫁接。
在我看来,本书在以下三个方面展示了作者的创新性思考:第一,研究选题的前沿性。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是证券监管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是成熟市场运用最为成熟的证券执法程序。作者在2018年就将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作为博士论文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强的前瞻意识。当年,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成功适用的案例,但作者敏锐地意识到,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将是缓解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日益增长的执法需要与有限执法资源矛盾的重要制度。可以说,作者对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基础理论、制度构成、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完善等问题开展的系统研究,在全面深化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提高证券监管效能的大背景下,可谓恰逢其时。第二,研究视野的开阔性。本书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相关立法和实践情况作了深入、系统的梳理与分析,丰富了现有的比较法研究成果。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本书还探讨了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本土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实施动力不足、制度正当性广受质疑、与其他投资者保护机制欠缺衔接等深层次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第三,解决方案的实践性。针对我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本书尝试从执法理念、信任机制、动力机制、程序衔接等方面寻求破解路径并给出了较为系统的制度优化方案。尤其是在制度衔接方面,作者提出我国应统筹好证券行政执法和解与先行赔付、证券民事诉讼、责令回购等多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关系,避免制度“碎片化”和“叠床架屋”问题,发挥制度合力的主张都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当然,本书只是相关议题研究的一个开端,还存在不少需要进一步细挖深究的空间。例如,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效能不彰,与我国法律文化背景、行政监管传统、证券执法环境密切相关,但本书对此还着墨不多。况且,我国证券监管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就特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如何设置尽可能周延的规则选项,又如何配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监督制衡机制,都不是仅凭一两个法律法规出台就能完成的任务,更不是单凭一本书几篇文章就能说清说透的话题。希望高振翔博士能够潜心研究,继续在这个研究方向作出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求学的四年间,高振翔博士留给我的印象总是谦和温润,笑意吟吟,朴实中呈现聪慧,聪慧中又饱含真诚。希望高振翔博士以此书的出版为新起点,凭藉努力与才华,从容以微笑,微笑以前行。
陈洁
2023年4月11日
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