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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论中国对国际法治进步的贡献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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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人类共同价值新理念的提出不仅为各国人民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全新价值基础,而且为我国参与推动国际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了强大价值引领。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举全人类共同价值旗帜,为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贡献。中国迈向世界舞台,作为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要善于运用法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更加重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为促进国际法治进步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全人类共同价值;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国际法治;法治文明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安邦定国平天下的重要方式,具有价值、规范、事实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价值是法治的灵魂旗帜,决定法治的方向和高度;规范是法治的骨架支撑,决定法治的力量和功能;事实是法治的实践运行,决定法治的效能和生命。在我国,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携手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国际法治进步,为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注入强大精神力量。

 

一、全人类共同价值:国际法治进步的价值观引领

 

国际法治建设需要价值哲学支撑,国际法治进步离不开价值观引领。在哲学范畴中,所谓价值,就是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肯定与否定)的关系。在人与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对作为主体的人的有用性和有益性构成了价值的基本关系。价值观则是人们对经济、政治、道德等持有的总的看法。在人类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分布和地理环境、不同文明演进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条件下,存在精彩纷呈的价值文化和丰富多样的价值观。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具有原创性、标识性的重要概念,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响应。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70届联合国大会,他在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2021年10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家主席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把全人类共同价值与人类文明紧密联系起来,真诚呼吁“世界各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各国人民相知相亲,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原创性重大理论,以宽广的胸怀理解不同文明对价值内涵的共同认知,尊重不同国家人民对自身发展道路的价值理念,体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价值哲学,彰显中华文明蕴含的价值导向,超越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狭隘历史局限,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的提出、传播和践行,既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正确理念指引,也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奠定了重要价值基础,还为推动21世纪人类法治文明和国际法治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理念支撑和价值引领,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法治文明是人类利用法律规范自我塑造世界的精神、制度和实践成果的集合,标志着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在世界法治文明体系中,英美法系的法治文明、大陆法系的法治文明、中华法系的法治文明、伊斯兰法系的法治文明等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形态各自的法律价值取向和法治价值观均是各自的思想灵魂和理念统领。人类历史上历次法律和法治的重大变革,无不以法律理念更新和法治价值重塑为先导。蕴含丰富多元价值内涵和普遍价值共识的现代国际法治,既是当代人类和平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制度基础。从宏观法治视角看,全人类共同价值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引领和推动当代人类法治文明和国际法治进步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集成性的国际法治理论创新。全人类共同价值包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六个核心价值,它们既相互独立、各有侧重,又密切联系、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一个价值整体。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视角看,和平与发展是人类社会对自身生存发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国际法治进步的前提条件;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构建良好国际秩序的共同价值理想,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核心要素;民主与自由是人类社会寻求政治解放的根本价值支撑,是国际法治建设的政治基础。

创新是21世纪国际法治进步的内在要求,全人类共同价值则为国际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提供了强大动力。单独看,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些概念在中外语言文字中由来已久,每一个概念的价值内涵丰富多样,但根据世界发展新形势新特点,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把它们凝练整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性、集成性的价值新概念,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并在国际社会上明确提出和极力践行,则是前所未有的。传统国际法治更加重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价值,往往把和平、发展、民主、自由等视为国际政治范畴的价值追求。全人类共同价值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作为一个集成性价值概念纳入当代国际法治范畴。在内涵方面,坚持从全人类共同福祉出发,强调“和平与发展是我们的共同事业,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们的共同追求”,从而把六个核心价值进一步归纳为“三个共同”,即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共同事业、共同理想、共同追求,集成式构建起一个相互关联、指向明确、内在统一的国际法治价值的新概念。在外延方面,坚持把全人类共同价值的价值观同“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国际关系”、“一带一路”、“全球治理变革”以及全球治理观、正确义利观、安全观、人权观、合作观、生态观等新概念新战略新实践紧密结合,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核心价值观,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价值基础,为建设新型国际关系提供强大价值引领,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共同价值遵循,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提供正确价值导向,为践行“全球三大倡议”提供全新价值指南,从而赋予全人类共同价值概念宏阔理论视野、丰富价值内涵和有效实施路径,促进国际法治价值创新和国际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人类法治文明和国际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进步。

二是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形成具有统领性的国际法治价值共识。价值共识既是国际法治发展的思想先导,也是国际法治进步的价值基础。从广义看,除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六个核心价值,其他诸如安全、人权、法治、尊严、文明、和谐等,也都属于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范畴。例如,安全既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也是最重要的国际公共产品,事关各国人民的福祉,事关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事关人类的前途命运,具有全人类共同价值特征。又如,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共同追求。再如,尊严是对人类价值重要性的概括和认可,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价值属性。人类社会一系列共同价值按照不同位阶、不同功能、相互作用、彼此关联等内在逻辑关系,共同构成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在这个价值体系中,所有价值都意义重大、不容忽视,由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六个核心价值浑然一体构成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则居于基础性、根本性和统领性的核心地位,对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地位和引领功能。尤其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国际社会上得到普遍认同和践行,有助于凝聚并形成更多全人类共识性的价值追求,汇集并弘扬全人类更具普遍性的价值理念,凝结并达成国际社会在价值诉求上的最大公约数。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增进国际法治价值共识,形成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价值追求的最大公约数,为人类法治文明和国际法治发展铺平通向美好未来的康庄大道。

三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建构规则性的国际法律制度。全人类共同价值既是人类法治文明精神层面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也是国际法律制度层面的价值规范和制度体系。法治价值取向与法治价值规范相融合,法治价值追求与法治制度建构相统一,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特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的六个核心价值,把全人类共同价值蕴含的原则性、倡导性和抽象性等价值理念和价值要求,在凝聚形成国际社会最大共识和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法定程序具体融贯到国际、区际以及多边、双边等国际法律文件中,落实到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守法等法治活动中,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从抽象价值原则走向具体制度规范和生动法治实践,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实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使这些国际法律制度成为全人类的基本行为规则和共同活动遵循。例如,在国际海洋法治领域,中国坚持和平、正义、公平、进步等价值理念,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致力于改变落后的旧海洋规则,积极维护各国特别是中小国家的正当合法权益,推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的“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等目标的达成,确立国际海底的管理机制和决策程序,以法律形式巩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发展中国家有效参与国际海底事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又如,在发展权法治化方面,中国遵循《国际人权宪章》精神,支持联合国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和《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发展权利宣言》政府专家组的历届会议,为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的顺利通过作出重要贡献。中国始终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的共同提案国,坚定支持世界各国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磋商,倡导将发展权问题作为一个独立议题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加以审议,为推动发展权主流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和力量。2021年9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全球发展倡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全球发展观,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稳定性和正能量。

四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全球性的治理体系变革。“全球治理体系主要是指国际社会为了治理全球问题、管理全球事务而创设的组织机构、体制机制、原则规范、条约协定等形成的整体系统。”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既是国际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也是国际法治进步的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价值目标和价值基础。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国际形势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提升,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潮流滚滚向前,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势。全球治理体系调整变革进入关键时期,国际法治建设面临新挑战新机遇,必须坚持正确的全球治理观和价值导向,坚定不移秉持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和平发展道路引领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理念变革,以公平正义价值引领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机制变革,以民主自由精神引领全球治理的国际法治主体变革,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从整体上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国际法治发展,在良法善治的国际法治轨道上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民主法治方向发展。

 

二、中国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国际法治贡献

 

所谓国际法治,指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价值原则、制度规范、程序规则等实施的国际法之治,包括国际立法、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守法、国际监督等各环节各方面,目标是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平发展和良法善治。虽然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一个整体聚合概念被提出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它包含的六个核心概念及相关重要理念,作为价值哲学范畴的思想、观念、原则和价值追求由来已久,为我国积极参与和大力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价值引领作用,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为国际法治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涵盖国际法治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重大实践以及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涉及国际海洋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关系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刑法等诸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效。例如,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我国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率先提出12海里领海宽度并采用直线基线法的主张,该主张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我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大生态文明理念被国际社会视为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提出的“双碳”目标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支持;在国际航空法领域,我国推动国际航空治理规则创新,在2025年国际航协全球法律大会上,提出将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议题纳入航空法律框架,推动国际航空法突破《芝加哥公约》传统范畴;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我国旗帜鲜明地倡导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原则,在WTO框架下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过渡期豁免;在国际刑法领域,我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刑事司法中主权平等、反对霸权等理念提供了法理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成为国际刑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为维护共同安全与全球正义,打击跨国犯罪、反恐等提供了思想指引,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分裂国家法》明确了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的定义及处置措施,其立法框架被亚洲、非洲的多国借鉴。

综合来看,70多年来我国坚持国际法确立的法治精神和基本原则,高举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旗帜,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为国际法治进步作出举世瞩目的突出贡献。

其一,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024年6月28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大会发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七十周年纪念大会北京宣言》从多个方面高度评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意义和全球价值,充分肯定了中国对国际法作出的重要贡献。7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将其确立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符合国际关系发展的本质要求,符合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发展方向,对推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其二,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21世纪国际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将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密联系在一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大原创性思想,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从价值论角度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论基础是全人类共同价值,而非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其价值行动准则是文明平等论和文明交流互鉴论,而非文明优劣论或文明冲突论;其价值追求目标是“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而非西方的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单边主义。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核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论,从价值哲学和国际政治理论上超越了在西方中心主义支配下传统国际法治的价值伦理局限,从人类追求“共同价值”和人类构建“共同体”内在统一的高度,丰富并拓展了全人类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涵和实践命题,对中国开展大国外交、推动国际法治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从20世纪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联合国宪章》做了重要补充和发展,到21世纪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中国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一脉相承、彪炳史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精神,并在这一基础上创新拓展,立足各国命运相连的现实,提出了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世界的总目标,为全球共同建设和谐家园指明了方向。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符合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2018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中国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理论作出的新贡献。我国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提出并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为世界文明进步和国际法治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需要国际法治的确认和保障,也为促进国际法治发展带来新动力。正如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史久镛先生所言:“中国对国际法最大的贡献之一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新发展观、安全观、全球治理观等。这些理念丰富了国际法治思想,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实践的不断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更多转化为国际法规则,有力推动国际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

其三,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重要思想,为国际法治进步提供新理念新路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标识性理论贡献,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根本遵循。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既是沟通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重要桥梁,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国际法治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调整国际关系、构建国际秩序、维护国际安全和共同利益的制度规则体系。各主权国家通过自己的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影响国际法治发展,通过参与国际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进程影响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中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上最大、综合国力最强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法治发展具有义不容辞的国际责任和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运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并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创造的新理念、取得的新成就、形成的新经验,积极引领和助推国际法治体系创新发展。

其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国际法治实践取得显著成效。“在国际法制定初期,发展中国家缺乏话语权,正当诉求没有得到充分反映。随着国际格局变化,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规则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因此,创新和完善国际法,提高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是时代的要求。”进入21世纪,在“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治理新格局中,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与国际法治进步相互融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中国作为全球治理新兴力量的领军者,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促进全球治理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和民主化。中国坚决捍卫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决捍卫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及其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地位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针对不公正、不合理且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趋势的国际规则与机制提出改革对策,推进全球治理的转型。中国秉持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原则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综合利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活动。例如,在国际立法方面,截至2025年2月,中国对外签订了6936项双边国际条约、500项多边国际条约,而中国担任保存机关的多边国际条约有13项,以法治方式和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

其五,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为全球人权治理作出中国贡献。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和追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人类共同价值,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也是国际法治的神圣职责。中国秉持正确的人权理念,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则,持续提升人权保障水平,为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中国范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发展世界人权主体理论;坚持人权“首要重点”与“全面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世界人权客体理论;坚持“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推动国际人权价值理论的革新;坚持以科学人权观指导和推进人权实践,为世界人权事业贡献中国经验。中国在积极推进国内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始终遵循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工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职责,广泛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为全球人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中国先后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积极参与制定国际人权规范,参加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等重要人权文件的制定工作组会议;参与《发展权利宣言》起草工作,推动亚洲国家通过《曼谷宣言》;参与起草《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参与劳工保护、人道主义、社会责任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全程参与并有效推动国际气候变化多边进程,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作出积极贡献。中国信守承担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积极将国内法律和政策与条约义务相衔接,及时提交履约报告,切实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为世界人权法治保障作出重要贡献。

 

三、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国际法治进步的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我们要坚持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从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更加重视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

第一,涉外法治建设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中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兴领域和重点任务,也是我国主动对接和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桥梁。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新时代大国外交工作中的法治建设,要将以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作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方略的有机组成部分,紧紧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目标,坚持在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相协同的法治轨道上走和平发展道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共同价值取向的新型国际法治体系和国际关系。

第二,以正确价值观引领国际法治发展,促进国际法治进步。站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高度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国内、涉外与国际三个领域的法治建设。在价值观层面,必然要求统筹全人类共同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在国际和国内具有最大共识性、统一性和强大影响力的正确价值观,筑牢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建设和国际法治进步的共同价值基础。为此,我们既要放眼世界,用海纳百川、开放包容的胸怀将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有益补充,不断丰富拓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内涵,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向世界、面向人类、面向未来的内在精神,也要坚定价值自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把体现“两个结合”价值文化底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如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等价值要素积极转化融入全人类共同价值体系,努力形成以体现多种价值文明兼收并蓄、包容共存、相互融合、达成普遍共识为重要特征的正确价值观,夯实国际法治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基础和普遍文明根基。

第三,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为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样本。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国家法治的两大部分,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则是全球法治的两大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涉外法治既包括中国法治体系中涉及外国与国际因素的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要素;也包括中国通过国际立法、执法与司法合作等途径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部分,是中国经由法治方式完善全球治理的主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以下简称《对外关系法》)明确规定,中国“主张世界各国超越国家、民族、文化差异,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规定“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中国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促进国际法治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把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一身的正确价值观充分融入国内法治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力护法等各环节,更好融入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各领域,以正确价值观引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取得的成功经验,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和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等多种途径,引领建设更具公平正义的国际法治,为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提供可资借鉴的中国方案。

第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内治理现代化,为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中国经验。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国之所以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十分紧密的关系。法治是实现“两大奇迹”的制度密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把良法善治的要求贯穿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是推进国内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经验。法治是全球治理的重要方式,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关键是建设国际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努力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建设提供更多中国方案,为世界和平稳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五,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努力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既有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特征,又有基于本国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传承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遵循其基本原则,追求其共同目标,致力法治文明的共同事业,运行共享机制,维护共同利益,开拓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这一法治文明新形态秉持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理念,尊重法治文明多样性,坚持法治共同特征与中国特色相统一,彰显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开放性、包容性及中华文化特色;立足中国国情和法治实践,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路径,吸收包括西方两大法系的法治文明在内的人类法治文明成果,以求同存异、兼收并蓄的姿态融入世界法治文明,为以法治促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

第六,加强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人才培养,为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法治人才保障。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全人类共同价值引领国际法治进步,法治人才是关键。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并重,优化实践导向的培养机制,加快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能力突出,职业道德优良,具备国际视野,熟练掌握国际法、国别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加强涉外法学教育,重点推进涉外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以及国际组织法律人才培养的选拔与输送,更好地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助力国际法治发展。加强涉外干部法治能力建设,提高其运用涉外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方式开展涉外工作的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工作队伍,使其在从事涉外法治工作和参与国际法治活动的过程中为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发挥更大作用。

第七,在加强法治国际传播中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与国内法治依靠国家意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基本做法不同,国际法治主要依靠各个主权国家通过弘扬传播、沟通交流、平等协商、倡导沁润等方式形塑正确价值观。因此,中国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并引领推动国际法治进步,加强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国际传播是至关重要的方式。要认真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中华法治文明和法治价值的国际传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要强化法治自信,主动阐释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经验,传播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深入研究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和话语体系,展现我国作为法治大国与文明大国的形象,在推进中国法治和涉外法治国际传播中积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促进国际法治进步贡献中国力量。

第八,把握价值观沁润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殊途同归的机理方法。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实践过程,在方式方法和路径依赖上,价值理念、价值精神和价值追求等作用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机理方法不尽相同。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治建设通常是在该主权国家主导下进行的,统一的国家宪法、统一的制度体系、统一的国家意志、相对统一的民族文化和共同利益更容易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并通过强大的国家意志和明确的法定渠道(方式)将其价值观纳入法治体系、融入法治实践,从而把价值伦理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规则,在统一价值观基础上实现德治与法治相融合。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把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和推动力量。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从科学立法角度要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筑牢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强调“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显然,在党的领导下,以国家意志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效融入国内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是国内法治实现其价值完善、价值更新和价值发展的主要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我国法治体系、引领和促进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路径。

国际法治建设则有不同的机理和方法路径。国际法治是建立在各个主权国家形成合意基础上的共同规则体系,而世界各个国家具有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发展阶段和意识形态、不同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这些诸多不同导致各国在价值理念、价值诉求、价值文化等方面存在许多显著差异。这种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不仅给形成全人类共识性价值观带来一系列现实挑战,而且给把已经形成的共识性价值观转化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带来诸多困难。这是因为在国际法治建设中,共识性价值观的国际法转化,通常是经由主权国家间平等自愿、民主讨论、共同协商、相互切磋、彼此妥协等民主协商谈判机制实现的,没有统一意志和强制手段可以保证共识性价值观直接融入国际法体系和国际法治实践。因此,以沟通交流、民主协商、宣传阐释、发扬光大、身体力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传播手段,往往成为共识性价值观影响国际法治、渗入国际法治、引领国际法治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在我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设,把全人类共同价值在国际法治建设中加以弘扬,二者殊途同归。换言之,虽然融入和弘扬二者在方式途径、适用领域、作用对象和转化机理等方面不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法治价值观,在价值方向目标、价值本质特征、价值核心理念、价值基本原则等方面是一致的,都是滋养、沁润和促进国内与国际法治进步的道义基础和精神力量。我国应当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实践的过程中大力倡导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国际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