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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研究”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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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京联合举办“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会议发布了《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为《中国法治发展报告》首次设立,报告回顾总结了近年来中国涉外法治发展现状,并对2025年涉外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展望。中国法学网特推送《2024年中国涉外法治发展报告》全文,以飨读者。

 

摘要:2024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果。《关税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重点领域的涉外立法颁布,为维护多元稳定安全的对外经贸关系奠定基础。反外国制裁、贸易救济、电信诈骗、国家安全等领域的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更加成熟,双多边跨国执法合作行动针对性更强。涉外司法领域的审判制度和组织机制持续创新,“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推进国际商事纠纷公正高效解决。仲裁、商事调解、律师等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成效明显,涉外法律纠纷解决的话语权不断提升。展望2025年,为解决涉外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中国在对外法律斗争、海外利益保护、涉外司法体制改革等重点领域,迫切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优化重点领域的域外执法司法路径,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涉外法治体系;涉外立法;中国法域外适用;涉外法律服务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专章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进一步彰显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和当前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守法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则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支撑性要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作机制。结合2024年的涉外法治工作重点,本报告拟从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系统总结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新成就新进展,并对下一阶段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与主要工作进行展望。

 

一、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

 

(一)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末,中国涉外立法进入初创阶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经贸领域的基础性涉外法律相继出台。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前10年,中国涉外立法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制定《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引渡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商法》《对外贸易法》等,系统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民商事、经济、刑事、行政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系列涉外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建设,特别是对涉外立法工作、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涉外立法步伐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大幅拓展。2018年修改《宪法》,写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安全领域,《反间谍法》《国家情报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国家安全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20年以来,涉外立法进入快车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反间谍法》《证券法》《关税法》《刑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或修改了《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缔结条约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国际海运条例》等,中国涉外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2023年,是中国涉外领域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制定《对外关系法》,作为涉外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条约同中国宪法的关系,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外国国家豁免法》,明确中国的外国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涉外司法效能、维护国家主权具有重要意义;新修改的《立法法》第56条规定,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从立法制度和程序上保障涉外立法供给;修改《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域外取证、域外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等规则作了系统的检视和修改,优化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25日,现行有效的305件法律中,有54件专门涉外法律,150余件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约600件行政法规中,有近90件专门涉外行政法规;1.4万余件地方性法规中,也有大量专门涉外法规和涉外条款。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对外关系法》为基础,以专门性涉外法律为骨干,以含有涉外条款的法律为重要内容,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包括被中国现行法律制度认可的解决涉外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在内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架构,涉外领域总体实现有法可依。

(二)2024年涉外立法

2024年,中国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16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件;制定行政法规16件,修改行政法规37件,废止行政法规27件;制定司法解释22件,修改司法解释1件,废止司法解释7件。其中,涉及涉外条款的立法修法情况如下:制定《关税法》,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反洗钱法》《国家秘密法》,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法律件数的18.2%;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稀土管理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婚姻登记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件数的22.6%;制定《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占2024年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件数的26.7%。

(三)2024年涉外立法评析

2024年涉外立法在维护多元稳定安全的对外经贸关系方面取得新进展,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一,在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上持续发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2024年,涉外经贸领域的立法项目是本年度工作重点之一。《关税法》在总结《进出口关税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这对发展对外贸易、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出口管制法》有关管制措施的具体要求,对于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国际义务意义重大。修订的《反洗钱法》系统完善了反洗钱制度措施,有助于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进一步提高了反洗钱工作法治化水平。本年度还重点审议《仲裁法(修改草案)》《海关法(修改草案)》《对外贸易法(修改草案)》《海商法(修改草案)》,加快推进制定商事调解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持续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其二,从“大块头”的综合性法律向“小切口”的专门性法律纵深推进,涉外立法的工作重心从框架体系的搭建转向规则制度的补充细化,涉外立法迈向精细化精准化。随着涉外立法顶层设计的“四梁八柱”基本形成,2024年涉外立法的工作重心转向对既有规则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解释,如对网络数据安全、反洗钱、民商事司法协助等具体领域立法的短板弱项进行“查漏补缺”,涉外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构建起防范化解重大国际公共卫生风险的坚实法治屏障,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国际交通贸易往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涉外执法能力建设

 

(一)涉外执法体制机制的新发展

近年来,在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中国加强涉外领域执法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在经贸、刑事犯罪、国家安全等领域的立法明确了涉外执法的合法性,并逐步探索建立双多边执法合作机制,有力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其一,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经贸领域的域外执法更加主动。从《反垄断法》生效起,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审查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并购活动,作出附加限制条件不予禁止决定。例如,英博收购AB、日本松下公司收购日本三洋公司、美国谷歌公司收购美国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美国联合技术公司收购美国古德里奇公司、美国百特收购瑞典金宝、微软收购诺基亚设备和服务、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雅培收购圣犹达医疗、拜耳收购孟山都等。

其二,行政机关有序拓展中国法的效力范围,维护国家核心利益。2018年4月25日,针对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在其网站、App和其他宣传途径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错误列为“国家”,中国民航局根据中国法律作出《关于要求外航立即开展网站等宣传途径自查的通知》,并向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发出公函,认为其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将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认定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施惩戒,且将该行为提交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2月1日起,中国实施《海警法》,海警机构在中国管辖的海域及其上空开展常规的海上维权执法活动,有力维护了中国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其三,行政机关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探索中国法的域外执法空间。2019年5月,商务部宣布依据《对外贸易法》《反垄断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将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实体实施封锁、断供或其他歧视性措施,对中资企业或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潜在威胁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列入其中。这是中国反制美国非法制裁的重要举措,也是行政机关通过行使执法权拓展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最新实践。

(二)2024年的涉外执法

2024年,中国加强涉外领域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反制单边制裁的行动日益规范化。近年来,中国先后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上述法律规范的实施是中国反制美国单边制裁的重要举措。以反外国制裁执法为例,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执法以外交部为主导。外交部以外交部令的方式发布反制裁措施的决定,明确反制裁的法律依据、制裁措施内容以及制裁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反制裁措施针对外国个人或实体采取的侵犯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行为,如美国国会时任众议院议长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美国两家公司向中国台湾地区出售武器等。制裁措施主要包括冻结被制裁对象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禁止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活动,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等。

二是出口管制执法的法治化进程加快。根据《出口管制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海关有权对出口管制相关案件和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调查和行政处罚。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细化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和调整的程序。该条例要求国务院商务部门及时公布清单。同时,在制定、调整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出口管制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各地方海关仍然是出口管制相关行政调查和执法的主要部门。

三是贸易救济执法机制日渐缜密。根据WTO协定和各国实践,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指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广义上还包括特别保障措施等。根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检索数据,2024年1~12月,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11起,反补贴调查1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贸易壁垒调查1起,反歧视调查1起,涉及的争端方主要为欧盟、加拿大等。

四是打击和惩治跨国犯罪的力度增强。通过跨国合作追捕和惩治犯罪分子,有效减少了犯罪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例如,中缅双方首次在缅甸仰光、曼德勒等地联合开展打击行动,抓获2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并押解回国。这是中缅两国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取得的标志性重大战果,充分彰显了两国联合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携手维护安全稳定的坚定决心。

五是双多边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得到强化。在反恐领域,中国积极利用国际合作机制,有效打击恐怖主义、间谍与分裂国家等活动。截至2024年,中国签署并履行了12项国际反恐公约,在国内不断加强反恐立法。在海洋安全方面,2024年4月27~29日,中国海警与越南海警开展了北部湾海域联合巡逻,对两国作业船舶进行观察记录和登临检查,对渔民、船民开展宣传教育,有效保障了北部湾海域安全稳定。中越海警北部湾海域联合巡逻是双边海上执法合作的最新实践,有力维护了海上作业秩序和安全。

(三)2024年涉外执法评析

建立和完善涉外执法机制不仅是应对跨国犯罪和安全挑战的迫切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途径。依循此目标,当前涉外领域执法实践的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中国在反外国制裁、出口管制等领域已形成常态化的涉外执法机制。中国商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在涉外领域的执法能力日渐提高。

二是刑事领域的跨部门执法合作程度不断深化。近年来,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愈发呈现集团化、跨国化、网络化特点。境外地区已成为中国诸多重大犯罪活动的发源地、过境地和目的地。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公安部门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三是联合执法成为区域警务合作的重点方向。与周边国家开展联合执法,成为推进区域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双边警务合作成为跨越国家界线、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的必要途径。

 

三、提升涉外司法工作质效

 

(一)涉外司法领域的新成就

涉外司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涉外司法审判、涉外检察工作、涉外司法组织建设以及涉外司法合作等多个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稳步推进涉外司法工作,有力保障了对外开放大局,并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一是高度重视涉外司法审判工作,凸显司法服务对外开放大局的功能。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发起以来,中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涉外司法审判的意义也日益突出。2013年至202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司法解释31件、规范性文件9件,发布指导案例12个、典型案例137个,印发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解答了100多个疑难问题,规范涉外审判程序,助力更好地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

二是积极推进涉外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涉外司法审判质效。截至2024年,全国已有11个海事法院和42个派出法庭,形成了覆盖主要海域和涉海经济核心区域的海事司法网络。据此,中国成为海事司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和深圳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推行“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等创新举措。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之外,截至2024年,北京、长春、青岛、苏州、无锡、杭州、厦门、南京、泉州、成都、南宁、宁波、上海等地都设立了地方性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旨在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能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三是构建有效的司法合作网络,便利涉外司法工作的开展。中国法院始终贯彻合作开放理念,推动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不断深入。与中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合作的国家已达130多个,合作形式从送达文书扩展到所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形式,涉及各种案由。截至2024年4月,中国共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相关条约,并加入了一些具有重要影响的多边司法协助条约。刑事领域的跨境司法合作机制也不断健全。截至2024年12月,中国已与6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共61项,其中44项已生效;与47个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共47项,其中38项已生效;与17个国家缔结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共17项,15项已生效。

四是严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保障中国公民切身利益。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实施,积极推动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此外,中国还注重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在跨境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作用。近年来,中国在区域(特别是东南亚)刑事司法合作方面成效显著,重点打击跨境诈骗、涉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跨国重大拐卖犯罪。

五是推进跨境反腐追赃工作,有力防止腐败行为的扩散、减少国家和民众的经济损失、提升国家的信誉和形象。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工作,同时也加强国内立法,以提高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从2014年到2020年6月,中国从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成功追回了7831名外逃人员,其中包括2075名党员和原国家公职人员、348名“红通人员”和60名“百名红通人员”,追回赃款达196.54亿元人民币。

(二)2024年的涉外司法

一是完善涉外审判制度。2024年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同比增长6.1%,涉外审判制度持续优化。《外国国家豁免法》和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了国际商事法庭制度,根据关于外国法查明的最新司法解释,拓展了外国法查明的途径。2024年1月30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施行,旨在更好地激发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解决的潜能。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的一大特色,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第三批国际商事专家委员的聘任工作,目前共有来自26个国家和地区的63名专家委员。

二是加强涉外检察工作。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外交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定实施刑事司法协助法工作规定,起诉涉外刑事犯罪4.98万人。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就涉外检察工作召开会议。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涉外检察工作:加强涉外检察培训交流,构建更有效力的检察国际传播体系;夯实涉外检察工作基础,推动健全涉外检察工作制度规范;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和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合力建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法治安全链;加强涉外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建立健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等。这些内容将成为未来涉外检察工作的重点。

三是推进司法合作交流。2024年,中国在司法合作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同比增长15.4%,其中,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293件。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11.2%。中国首次根据中新判决合作备忘录承认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首次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泰国法院商事判决,首次根据双边条约承认哈萨克斯坦刑事判决中的民事金钱赔偿判决,中国相关判决亦得到英国、德国、美国、新加坡、以色列、韩国、澳大利亚等多国法院承认和执行。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实现扩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合作机制不断深化。中国重视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推进刑事司法合作。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此外,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公约制定。202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由中国、俄罗斯等金砖国家推动制定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三)2024年涉外司法评析

第一,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有了明显革新,中国涉外民商事司法审判质效得到提升。2024年,新《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这是30多年来立法者首次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作系统修改。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有效拓展了中国法院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尽可能尊重当事人在管辖事项上的意思自治,并系统回应了涉外司法中的取证难与送达难等问题,使得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了明确的规则依据。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开启了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新时代。

第二,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凸显,涉外刑事司法短板逐渐补齐。近年来,跨境犯罪严重威胁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2024年11月召开了中国历史上首次专门的涉外检察工作会议,旨在明确新时期涉外检察的定位与布局,有利于纠正涉外司法工作偏重涉外民商事审判这一固有认识,充分关注涉外刑事司法工作的不足。可以预见,未来加强涉外检察工作将会成为推进涉外司法的有力抓手。

 

四、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涉外法律服务的新发展

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坚实支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从2017年的1500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2820.4亿元,增速显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大力推动商事仲裁、调解制度的创新,规范和发展涉外律师服务业,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是努力建设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截至2024年9月,中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8万余人,累计办理案件500多万起,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自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来,大量的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获得了承认与执行。2011~2022年,中国法院年均受理20多起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申请,90%以上的申请在中国成功获得了承认与执行。2023年,全国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69件,其中包括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件32件。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对外国仲裁裁决友好的国家。

二是积极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同国际规则接轨。目前中国没有专门针对商事调解的专门立法,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意见和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以来,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开始同国际接轨,发展迅速。目前,国内各主要仲裁机构基本设立了调解中心,调解已成为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2019年,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作为该公约的首批签约国,中国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推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全面加快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律师法律服务顶层设计逐步完善。2016年5月20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涉外律师法律服务制度指明了方向。2018年起,司法部着手筹建涉外律师人才库,得到各地律协的积极响应,目前全国涉外律师人数已达到1.2万余人。为促进涉外律师业务能力提升,落实中央“培养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的指示,各地律协积极响应,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涉外律师培训,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专业素质过硬的涉外律师人才。

(二)2024年的涉外法律服务

当前,对外开放面临新的形势与任务,涉外法律服务在全面依法治国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中国着力加速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加大了律师、仲裁以及商事调解等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工作力度。

一是加快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2024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落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要求,满足日益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地陆续出台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相关文件。

二是推进地方仲裁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截至2024年1月,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当事人已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质效不断提升。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将法律保留事项中的“仲裁制度”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地方仲裁立法创造了空间。2024年5月,海南省颁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充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立法法》赋予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对现行仲裁法中临时仲裁、名册外仲裁员选择等内容作出适度变通和创新。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方面,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广州市和深圳市、海南省开展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后,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城市全面推进落实,积极建设具有高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三是探索国际商事调解的立法模式和制度完善。2024年,商事调解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各地也纷纷出台调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2024年11月,全国首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出台。同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分别出台,明确商事调解部门职责、鼓励与支持商事调解发展、规范商事调解服务管理、强化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同时为加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衔接预留空间。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方面,调解和仲裁的衔接、诉调对接等都是强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2024年12月,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要“完善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商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对在线诉调对接制度的建立提出明确要求。

四是优化涉外律师法律服务的国际和区际布局。目前,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个分支机构和若干个办事机构,其中在相关“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设立了73个分支机构。自2020年以来,大湾区律师队伍不断壮大,粤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创新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其中,内地律所在香港市场积极布局与增长,在澳门的发展情况相对较缓慢。此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广东已设立26家,派驻和聘用了超过100名港澳律师,2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了代表机构。

(三)2024年涉外法律服务发展评析

一是重视涉外法律服务顶层设计。相较于之前将涉外法律服务放在涉外法治建设大框架中笼统概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的培育作出具体部署,并扩展了涉外法律服务的内涵,提出要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旨在为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和公民构筑起坚实可靠的合法权益保护屏障。

二是地方实践先行,带动涉外法律服务制度发展创新。各地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实践举措,如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等地分别推出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措施和行动计划,为涉外法律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地方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创新和仲裁、调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建设方面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这些实践不仅提高了涉外法律服务的效率、公正性和国际影响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三是商事仲裁和调解领域的地方法治化进程加快。新修改的《立法法》为地方仲裁立法创造了空间,各地开始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对现行仲裁法相关内容作出适度变通和创新。地方调解立法进程加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等地方法规的出台,为地方商事调解制度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深化改革亟待顶层设计助力,国家层面针对调解的专门性立法亟须推进。

 

五、2025年涉外法治建设展望

 

(一)推动涉外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5年,重点领域涉外法律法规供给将进一步加强,涉外立法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有效性有望进一步提高。中国将进一步推动《仲裁法》《对外贸易法》《海商法》《海关法》《监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渔业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法律,预备制定商事调解条例。

(二)建立健全涉外执法机制

相比美欧国家,中国涉外领域执法的研究及运用处于亟待完善阶段。2025年,立法机关应适度完善行政机关的涉外法治管辖权配置,如在反腐败、反恐怖主义以及劳动法、社会法、财税法等领域赋予行政机关更大的涉外执法权,支持行政机关对境外不法行为实施有效惩罚。加强执法管辖与司法管辖衔接,如建立在司法互助协定基础上的跨境执法机制。

(三)加快推进涉外司法体制机制创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内容。2025年应以制定《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司法解释为抓手,促进涉外民商事审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抓紧研究制定反制裁诉讼的配套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有效的反制裁诉讼规则,真正保障中国阻断和反制裁法律“工具箱”发挥实效。坚持以高质量涉外法治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持续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有力打击跨境电信诈骗、人口贩卖等跨国犯罪。推动与周边国家建立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加强行政与司法联动,有效追踪、打击跨国犯罪。

(四)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5年,涉外法律服务发展需以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及重大利益为核心目标,着重加强以公共法律服务为引领、社会化法律服务为支撑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国应以制定商事调解条例为目标,最大程度地吸收《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内容,尽可能与国际调解规则与实践接轨,同时为中国未来批准并实施《新加坡调解公约》做好立法层面的准备。进一步加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中心建设,构建多元、高效的争端解决平台。要加快推进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并扶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积极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确保法律服务紧密跟随“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及公民,并构建起一套维护海外中资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涉外法律服务网络。

(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育和引进

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工作的落脚点在于培养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不仅需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背景和外语能力,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国际沟通能力。当前,涉外法治人才短缺成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短板。2025年,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育和引进。这不仅包括加强国内法、国际法、国别法以及外语等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还涉及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同时,应深化对外开放,打通国内与国际两个法律服务市场,吸引海外高端法律人才来华工作,从而提升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为涉外法治人才培育与发展提供平台。

 

执笔人: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副研究员;沈倩、王惠茹、林强、谭观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研究”(2024YZD012)成果。

 

相关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2025年法治蓝皮书发布会

人民政协报:《法治蓝皮书》:中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羊城晚报:2025年《法治蓝皮书》:中国的律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