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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点评
“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是涉及审定品种侵害品种权的典型案例,对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品种合规化管理和品种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警示。该案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害品种权,有效地厘清了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制度、种子认证制度等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与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关系,不得以审定品种、登记品种之名行侵权之实。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不断提升品种权保护意识,在审定品种、登记品种受让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相关品种的真实性鉴定,还要审查其品种权保护的情况。本案证据表明侵害“冈优188”品种权的时间持续数年,看似以审定品种、登记品种之名能使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但通过涉案侵权品种审定样本可以实现侵权行为的有效追溯,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高额的损害赔偿。本案涉及品种权权利终止情形,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数据为参照计算每年推广面积,以被告提交的证据计算销售利润,以品种权权利恢复时间为界,分两个时段计算侵权获利,其中品种权终止期间以正常侵权获利的30%计算。本案所采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能够为后续类似案例提供有效参考,并以明确的损害赔偿数额警示种业生产经营者强化品种合规管理、避免侵权。
附:
案例1.“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冈某种业公司与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65号
【基本案情】 冈某种业公司系“冈优188”水稻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提起侵权诉讼,主张重庆农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的“冈优88”种子侵害其品种权,请求判令二者停止侵权,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14万余元,雷某对合理开支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辩称,其经合法受让取得“冈优88”审定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且在受让时已对其经营的“冈优88”与该品种的审定标准样品进行过真实性鉴定,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行政机关、一审法院分别委托鉴定,重庆农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雷某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冈优88”与该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具有同一性,与授权品种“冈优188”为近似品种。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种子“冈优88”与其审定标准样品具有同一性的事实,认定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不构成侵权。冈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品种审定与品种授权在申请程序、制度目的等方面存在不同,被诉侵权种子与该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是否具备同一性,与判断其与诉请保护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否相同并无关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即构成侵害品种权。被诉侵权种子属于审定品种,且被诉侵权人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品种时,其可以依据合同关系向转让方主张相应合同责任,但不能以此对抗品种权人的侵权索赔。若侵权审定品种存在多次许可流转,除非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未经营该种子,否则侵权时间原则上可从其受让该品种之日起算。据此,二审改判重庆农某种业公司、雷某停止侵权,重庆农某种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96万余元,雷某承担维权合理开支628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审定品种受让人对其生产经营审定品种但构成品种权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既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又有效规范了种业市场。本案警示种子经营者在品种授权、品种审定、品种生产推广全流程规范经营,促进提高品种权保护意识。二审判决在厘清审定品种的法律性质、明确侵权判定方法、合理确定赔偿等方面具有参考意义。
(二)
“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点评
“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系涉及无性繁殖植物品种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充分契合了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特点,在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确定以及停止侵权方式方面做了深度探索,是继2019年“三红蜜柚”案后的又一重要典型。首先,审理法院确认可以来自授权品种母株的植物材料作为侵权鉴定对照样本,有效地解决了大量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标准样本确定这一难题。通过本案表明,对于无法保存授权品种标准样本的品种权人,应加强对品种权现场审查母株的维护与管理,必要时通过特定程序实现植株扩繁或者采集DNA指纹留存。其次,本案明确了品种权多环节侵权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计算规则。本案中,被控侵权人既销售作为繁殖材料的枝条,又销售作为收获材料的苹果,审理法院考虑到收获材料销售系繁殖材料生产繁殖的自然延伸,且侵权人以销售收获材料为主要获利手段,将收获材料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侵权人明知侵权品种仍冠以自己商标进行大规模销售的侵权情节,确定2倍惩罚性赔偿,充分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后学类案的判决提供参考。再次,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方式,减少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考虑到苹果等多年生无性繁殖植物主要通过嫁接、扦插等方式繁殖,侵权材料容易扩散,在品种权人明确表示不许可“赛雷特”品种权的情况下,审理法院支持采取以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的方式作为侵权材料的灭活措施,无需将果树根系及砧木部分连根铲除。这种灭活方式有效降低了停止侵权对农业生产恢复及资源配置的影响,值得后续相关案例借鉴。
附:
案例2.“赛雷特”苹果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案
【英某国际公司与优某农业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知民初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113号
【基本案情】“赛雷特”苹果品种由新西兰某研究院公司选育,在中国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英某国际公司系“赛雷特”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其起诉主张优某农业公司自2018年起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赛雷特”繁殖材料,且大量销售由此收获而来的苹果果实,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对侵权材料作灭活处理,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500万元。优某农业公司认为,其种植果树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繁殖,且种植果树仅为获得苹果果实而非专门培育树苗,不构成侵权;即便认定其构成侵权,也不应判令对果树灭活,更不应以苹果果实的销量认定赔偿数额。经鉴定,英某国际公司从优某农业公司公证购买的“爱妃”果树枝条与“赛雷特”品种具有同一性。优某农业公司未提供其果树有合法来源的证据。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优某农业公司对所有侵权繁殖材料(植株、枝条等)作灭活处理,同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优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合理开支共计330万元。优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优某农业公司种植并获得“赛雷特”苹果果实的过程中,必然有大量的树苗枝条被繁殖。根据本案证据可以合理推定其存在持续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优某农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种植“赛雷特”品种树苗,大量销售苹果果实,且存在扩繁行为,其种植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繁殖行为。其既生产、繁殖苹果树苗,又销售苹果果实。其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是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在时间与获取非法利益链条上的自然延伸,应作整体考量。确定赔偿数额时,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得的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作灭活处理是停止侵害的有效措施和当然之义。在判令承担停止侵害的具体责任方式时,基于被诉侵权品种具有多年生长和无性繁殖的特性,若不对侵权繁殖材料进行灭活处理,侵权植株可能长期存活并有扩散风险。相较于铲除苗木再重新种植的方式而言,权利人主张仅对接穗灭活并嫁接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更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品种权人为新西兰企业,裁判结果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本案将销售收获材料的行为作为繁殖材料生产、繁殖行为的自然延伸,并在侵权人主要以销售收获材料获取非法利益时,将该收获材料的销售利润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为后续类似案件的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强化了对品种权人的全面保护。本案所支持的切除侵权繁殖材料接穗后嫁接其他非侵权品种接穗的停止侵权方式,充分考虑了多年生无性繁殖作物的特点,既充分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又合理兼顾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避免资源浪费,对于细化品种权停止侵权形式作出了有益探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