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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什么是新质生产力、为什么要发展新质生产力、怎样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质生产力强调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突出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劳动者素质提升在新质生产力中占有重要位置,因为掌握、催生、实现新质生产力的劳动者是最积极和活跃的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包括提高劳动者技能尤其是创新技能是其中应有之义。同时,新质生产力必将产生新型生产关系和新型劳动关系。就劳动关系而言,新质生产力催生了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化、就业无界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显著特征的新业态,这与由原来的企业组织生产、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固定的工作时间等传统业态有非常大的区别。
新质生产力催生新型生产关系和新型劳动关系,应充分发挥劳动法在提升劳动者素质、规范和保障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完善劳动法治,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新型用工方式以及新型劳动关系创造有利环境。
一、完善职业培训制度、促进劳动者素质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培养造就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着力培养造就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素质。”②新质生产力要求劳动者具备更高水平的技术和知识技能。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劳动者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技能,如编程、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操作等,以适应新技术和工具的应用。
职业培训是劳动就业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劳动者技能的主要途径,对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提升企业和国家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使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也是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应有之义。
我国向来重视职业培训工作。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468所,在校学生439.5万人,面向社会开展培训655.1万人次。全国共有就业训练中心500所,民办培训机构31226所。全年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1822万人次。企业依法开展各类职业培训。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突出了职业培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可见,我国职业培训的政策和立法不断完善,职业培训的实践不断深入。
但与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我国职业培训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立法分散、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够完备,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导致职业培训制度不完善,职业培训效果有待提高。当前,职业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接受培训的主体有限,覆盖面不广;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机构的合力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劳动者和市场的需要;培训效果评估体系还不完善,培训质量有待提高;培训监督不够有力,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此,应加强职业培训立法。首先,应明确职业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这有利于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提高职业培训的地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92届会议通过的《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建议书》指出,成员国应“承认教育和培训是所有人的权利”。其次,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和义务。从发展趋势看,政府职业培训的主要职责日益从具体的组织参与培训过渡到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目前我国立法中关于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责规定较为原则,需要通过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立法规定了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的义务,但目前该条款的落实情况还不够理想,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评估和监督等环节的具体规则。第三,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融合,健全校企合作机制,实现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共享,明确校企合作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规范各主体的行为。最后,加强职业培训监督。应进一步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明确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使用、效果评估和监管规则,防止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从立法趋势看,近期可以考虑制定一部职业培训方面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长远看,可考虑在职业教育法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整合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职业鉴定等内容,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的综合立法,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推动新型劳动关系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③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带来业态包括就业形态的创新。新质生产力推动了劳动形态多样化发展,如远程工作、自由职业、项目制工作等新型工作方式。这些工作方式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同时也给工作安全性和稳定性带来挑战。可见,新质生产力将不断催生新就业形态和更多灵活就业,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法应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应对数字化带来的挑战,更好处理工作方式灵活性与工作安全性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一)加强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
我国平台劳动者数量庞大,且发展迅猛,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据统计,我国多个平台的从业人员多达数百万人。2023年,在美团平台获得收入的骑手数量约745万人,滴滴网约车活跃司机有586万人。
我国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从立法和政策等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例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从各自工作职责出发协同发力,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积极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截至2024年6月,累计有886万人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试点对象总体做到应保尽保。各级工会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2023年,全国新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380万人,全国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累计达1418万人。同时,在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努力下,6家快递企业和饿了么、滴滴建立了协商协调机制,覆盖230万快递员、300万外卖员和380万网约车司机群体。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未来应将平台用工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重点解决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平台劳动者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则,厘清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将更多平台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或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将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类政策举措纳入立法,将各类保护措施转化为平台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二)加强远程工作劳动者权益保护
随着新产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远程工作日益流行。远程工作具有诸多优势:有利于减少雇员通勤以及雇主办公场所等成本;有利于提高雇员工作自主性尤其是工作时间自主性;有利于雇员兼顾家庭职责,尤其是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从而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有利于促进特定人群尤其是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克服极端天气、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对工作的影响,保持紧急状态下工作的正常开展。但远程工作也可能带来相应的弊端。2021年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布的《健康和安全的远程工作:技术简报》指出,远程办公环境可能无法满足传统工作场所的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为了规范远程工作,法国、意大利、波兰、美国、巴西以及俄罗斯等国家将远程工作纳入立法之中。
我国远程工作也日益流行,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远程工作对于保持工作正常进行,减少人员往来和疫情防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远程工作带来的挑战也值得关注。近年来,有关使用电子设备和通信工具开展工作而引发是否算作加班以及应否支付加班工资的争议成为实践中广受关注的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就包含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的案件。我国应加强远程工作立法,加强对远程工作劳动者休息权以及获得加班工资等权利的保护。
(三)积极应对数字化对劳动者权益带来的挑战
数字化除了催生平台用工和远程工作等新就业形态,还可能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带来挑战,其中最突出的是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数字技术的使用使雇主对雇员个人信息的处理几乎覆盖工作的所有环节。基于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以及雇主的指挥管理权,雇主可以主张其具备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雇主合法权利与雇员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更为困难。例如,在求职招聘环节,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提供各类信息,并可能进行自动简历筛选等信息处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雇主可能持续监控雇员的工作表现并进行数据分析;在劳动关系终止后,雇主仍可能存储和转移前雇员的相关信息。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应加强工作场所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针对职场的特定场景,完善职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则。
三、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合理流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④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会越来越高,既会创造很多高质量的工作岗位,也会淘汰一些常规技能即可胜任的工作岗位。伴随着新质生产力发展而涌现的新业态从业者很多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需要跟进。应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为因技术发展而遭淘汰的员工提供合理的流动机制和适度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带来的新型劳动关系提供有力支撑。针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对劳动者流动带来的主要影响,劳动法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完善劳动者竞业限制制度
竞业限制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的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但也对劳动者的就业和流动造成限制,必须对企业的员工竞业限制行为进行规范。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围过宽;竞业限制违约金缺乏规定,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对劳动者造成不公。应在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在司法审判中正确把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范围。同时,应根据劳动者违约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以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高低,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二)完善解雇保护制度
解雇保护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安全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企业可能采用新技术代替人工,部分劳动者也可能因无法适应企业新技术而面临下岗风险,必须完善解雇保护制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雇保护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解雇雇员必须具备正当事由且遵守正当程序。但司法实践应对一些原则性条款进行适当解释,为当事人提供稳定预期,并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原则性的条款和规定主要包括第四十条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内容。对这些原则性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既要为企业技术革新和经营调整留有空间,也应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就业安全,努力在二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三)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催生新的产业和业态,带来更多的灵活就业。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超过2亿,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法保护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未来需要在两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保护,既要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性和灵活性,也应加强基本权益保护。二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应贯彻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将更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进行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试点,应总结地方经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
注释:
①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载《求是》2024年第11期,第6页。
②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载《求是》2024年第11期,第8页。
③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载《求是》2024年第11期,第6页。
④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载《求是》2024年第11期,第8页。
作者: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
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2025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