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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我们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而反腐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腐败问题对党的执政基础破坏力最大、杀伤力也最大[1],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2]而目前行贿受贿是腐败最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早在十九大报告就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二十大报告继续强调“行贿受贿一起查”。行贿受贿一起查不是目的,“一起罚”才能产生震慑效果,才能实现惩罚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实践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我们做到了行贿受贿一起查,行贿人员立案数逐年攀升,但我们没有做到行贿受贿一起罚。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1.7万人,但移送检察机关仅仅3389人。[3]这里不排除个别行贿案件案情复杂,立案之后侦查耗时比较长,没有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去年全年的行贿案立案数为1.7万人,只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审查起诉,只占行贿人员立案总数的19.94%,即占立案的人数的不足五分之一。没有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意味着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过于放纵行贿人员。
2024年两会期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作报告,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3年检察系统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2593人,同比上升18.9%。[4]2023年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仅仅3389人,其中检察院向法院审查起诉的只有2593人,占比为76.51%,有796个行贿的人被立案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过于放纵行贿人员,我们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及很多专家学者同样意识到这个严重问题。2024年3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生效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加大对行贿案的惩处力度,其中明确规定对行贿案从重处罚的七种情形,并明确修改了刑法中相关行贿罪的刑法条文,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文规定行贿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条件,改变了过去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进一步严密我们的刑事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
从目前2024年的数据看,实践中仍然存在放纵行贿案的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目的并未达到。2024年上半年,中纪委网站公布的数据,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1.2万人,移送检察机关1941人。[5]移送检察机关的行贿人员只占立案数的16.18%,还不及去年全年的19.94%的数据高。2024年前三个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立案行贿人员1.9万人,超过去年立案行贿人员1.7万的全年数据,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度持续加强,但前三个季度,行贿案只移送检察机关2972人,移送检察机关的行贿人员只占立案数的15.64%,低于上半年、低于去年全年数据。上述数据告诉我们,我们落实了行贿受贿一起查,办案力度持续加强,行贿案立案数前三个季度超过去年全年数据,但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员数据同比却在减少,完全没有实现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立法目的,这是非常反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二、司法实践中放纵行贿犯罪的原因分析
放纵行贿犯罪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立案之后,移送检察机关占比太低以及检察院对行贿人员提起公诉占比不高。究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我国有关行贿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已经不适用新形势要求。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行贿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轻于受贿罪,故在刑法条文中设置了比受贿罪轻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并在刑法条文明文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世界上不少国家采用行贿受贿同等处罚,理由是行贿受贿是一种对向性、对行性犯罪,没有行贿,就不可能有受贿,故两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目前,我国行贿受贿犯罪多发、高发,传统的行贿犯罪相关刑法理论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理应与时俱进进行完善。
二是立法存在问题,导致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有难度。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才是行贿罪。为了正当利益,如索要工程款而行贿的,或者被明示或者暗示被索贿,行贿人却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贿的不是财物,而是财物以外的某种服务、提供机会,如就业机会或者出国机会等,都难以用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容易被理解成“非法利益”,从而导致缩小了行贿罪的打击范围。行贿罪的有关立法还需完善。[7]
三是办案过程中放纵行贿案主要原因。有些办案人员思想观念上重受贿罪查处、轻行贿罪查处;有些办案人员重言词证据,不重视调查研究,指控受贿罪的证据依赖于行贿人员提供,不可避免出现“勾兑”现象;有些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特别是滥用自首、立功制度,只要行贿人检举揭发就承诺免除其刑事责任。
三、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更要一起罚”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行贿罪危害的思想认识。没有行贿就不会有受贿,行贿是“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最主要方式,是破坏政治生态最重要的污染源。真正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爱护,净化政治生态,避免被围猎,最好办法就是加大对行贿罪的惩处力度,行贿受贿要一起查,更要一起罚。通过有关行贿罪危害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御行贿犯罪的廉政文化。
二是具体办案中严格执行有关行贿受贿的党纪国法,严格执法司法,杜绝放纵行贿犯罪。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一起查不是目的,一起罚才能起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实践中不少行贿犯罪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行贿受贿的党纪国法。我们为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二),效果并没有显现,主要还是执法司法存在问题。
三是具体办案中,加强监督至关重要。行贿案一般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监察机关对行贿案应当移送而不移送,谁负责监督?检察院对于行贿案应当提起公诉而不提起公诉,谁来监督?实践中只能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弊端非常明显。实践中,监察机关移送行贿案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比例不高,缺乏监督是其重要原因。这里应当加强政法委监督、人大权力监督,非常有必要。政法委是党领导政法机关工作的专门机关,有权力监督行贿案件的办理。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对其产生的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有监督权。
【注释】
[1]2021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纪委五次会议讲话。
[2]二十大报告。
[3]数据来自中纪委网站。
[4]数据来自2024年两会最高检报告。
[5]数据来自中纪委网站。
[6]这一规定已经被2024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所修改。
[7]尽管为了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惩处力度,2024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但本文提出不少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作者:郑齐猛,大兴区委党校专职教师;屈学武,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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