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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育种创新成果类型及界定
考虑到,学术界、司法界与种业界对育种创新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有着不同的界定,本次研究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相关概念予以明确,以方便讨论。“种质资源”是指未经人工开发、未投入智力创造的天然存在的生物体亲代传递给子代的植物遗传物质。“育种材料”是指经人工开发、投入智力创造所形成的、可以用于育种基础研究或者品种选育的植物材料,包括所有尚未具备或者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群,具体可以表现为植物个体、植物植株、植物细胞、花粉、植物群等。“植物新品种”是指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具有新颖性和适当品种名称,能够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植物学上最低分类单元的植物群。“功能基因”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具备专利授权要件,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因或DNA片段。因此,育种创新成果包括上述的育种材料、植物新品种和功能基因,其中,育种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又与植物新品种、功能基因的载体相互交织,这种载体被称之为“特定育种材料”,属于育种材料的范畴。
二、育种材料的技术性特点
与一般领域技术信息相比,作为技术信息的育种创新成果必须依附于育种材料,两者难以完全分离。育种创新成果与育种材料的关系,形式上类似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与特定作品载体间的关系,虽紧密联系但并不等同。育种创新主体需要根据育种材料所具有技术性特点,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
(一)育种材料具有繁殖能力
育种创新成果所依附的育种材料具有繁殖能力,能够通过特定育种技术,包括现代生物技术和传统种植技术,实现再生与繁殖。从目前生物技术发展水平看,难以根据分子生物技术记载的有关特定育种材料的DNA信息直接繁育该植物材料。因此,任何脱离特定育种材料的信息描述,都不足以使相关的技术信息进入公有领域。同样,一旦相关的特定育种材料进入公有领域,即使没有信息描述,也可以导致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丧失秘密性。
(二)育种材料具有多样化繁殖特点
育种创新成果在实践中均表现为育种材料,不同类型育种材料具有不同的繁殖方式,主要有无性繁殖、有性繁殖、孢子繁殖,以及植物组织培养等。各类育种材料所具有的不同的繁殖特点,要求育种创新主体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是不同的,同时,保密措施还应针对创新成果所出现的育种环节进行设置。
(三)育种材料与特定名称需要相互对应
育种创新成果完全依附于育种材料,在实施商业秘密保护中,由于育种材料具有活性,难以直接进行固定,必须借助特定名称予以指向。如果名称无法与育种材料相对应,或者相关名称缺少育种材料的对应支持,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法院通常难以确定商业秘密所保护的技术信息。
三、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
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能够与育种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有机融合,可以根据不同类型育种创新成果特点提供相应的保密措施,贯穿育种创新整个环节始终,有效防止特定技术信息被不当获取、披露或者利用,满足了育种创新成果保护的特殊需求。
(一)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均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技术信息。这里所称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就是育种创新成果所必须依附的育种材料。
(二)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2年底审结的“河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武威市搏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亲本品种繁殖材料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简称“W68亲本商业秘密保护案”),其核心问题是育种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采取制定保密制度、以代号方式向制种公司提供繁育品种并签订保密协议、制种公司与制种农户签订不得自留和外流亲本种子的制种协议等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保护要求,判定被告未经许可利用受保护亲本品种繁育杂交品种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通过本案表明,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可以为育种材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难点问题
育种创新成果以天然种质资源为基础开发培育而成,与育种材料不可分离,且育种材料具有繁殖能力,难以直接固定,一旦流失容易形成规模性侵权。权属证据复杂,合理保密措施认定难,以及育种材料容易非法流失是育种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所面临的现实难点问题。
(一)育种材料商业秘密权属证明复杂
与一般领域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相比,育种创新成果必须基于种质资源的改进与创新。考虑到,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包括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对特定种质资源所投入的创新创造活动,是将该育种创新成果从天然种质资源区别开,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育种创新主体对特定育种材料投入创新创造活动,形成育种材料,是该育种创新成果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实践中,很多育种创新主体没有详细的育种记录,也不保存不同育种阶段的育种材料样本,导致难以进行权属追溯佐证。
(二)育种材料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认定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为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制止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披露特定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的权利。商业秘密保护,事先未经特定机关审查,商业秘密持有人所获得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直到相关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商业秘密保护是否有效,关键在于特定主体所持有的技术信息或者商业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以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通常来说,价值性判断标准相对简单,对相关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和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则要复杂得多。实践中,育种企业基于各种考虑,对育种材料采取“一品多名”或者“多名一品”的做法,育种记录中同一育种材料的代号会发生变化。如果育种材料不能与名称一一对应,商业秘密范围就难以确定,保密措施也容易不足以保持育种创新成果的秘密性。
(三)育种材料易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育种新成果依附于特定育种材料,通常为活体保存且具有繁殖能力,这些特定育种材料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发明范畴,也不是植物新品种权所保护的范围,无法通过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禁止他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定育种材料。这些特定育种材料凝集了育种者的心血,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一旦被他人获取利用,极易造成规模性侵权,经秘密种植并假借其他品种名称,秘密进入市场,难以发现,将严重损害品种权人、专利权人以及育种材料的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长期以往,将严重挫伤育种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也将严重破坏种业竞争秩序的基石。
五、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完善建议
育种创新主体应意识到育种材料秘密保护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将育种材料保密管理的理念贯穿于育种创新全过程,并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一)应围绕育种材料控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以特定育种材料为载体的育种创新成果是育种企业创新资产的核心,育种创新成果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在于控制特定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应着重考虑育种创新成果与特定育种材料不可分离的特点,围绕于育种材料流转过程,包括种质资源的获取、分析、评价、创新、保护、利用以及生产制种等不同环节,根据育种材料繁殖特性,设置不同环节相互衔接的全链条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二)应根据育种过程做好系统的育种记录
记录育种谱系、育种流程等内容的育种档案,是对育种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涉及植物新品种选育的效率和成果,并用于保障品种质量。尽管育种创新成果与关于育种成果的说明信息是分离的,但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来说,育种档案是证明育种创新成果权属及育种材料创新过程的有力证据。通过育种档案所记载的育种谱系、育种材料来源、育种方法以及所育品种的重要性状特征,与特定育种材料样本形成一一印证的关系,可以有效用于佐证商业秘密所保护的育种成果。
(三)需要对育种创新成果采取多元保护机制
育种创新成果与育种材料不可分离,且具有自我繁殖能力,决定了育种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特殊关系。对功能性基因和植物新品种所依附的植物材料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有助于增加侵害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实施的难度。同样地,考虑特定育种材料能够自我复制并容易扩散,也难以仅仅通过商业秘密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育种创新主体应根据创新成果特点,灵活选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或者商业秘密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进行保护。
作者:李菊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罗霞,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摘报》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