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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作为一门比较的艺术
冯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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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3年12月,由中国社科院科研局策划编写的《“为人梯者”说——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编辑心声之二》一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该书是《“作嫁衣者”说——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编辑心声》的姊妹篇,由52位中国社科院学术期刊主编或编辑共同撰写,分享了他们从事学术期刊编辑工作以来台前幕后的故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辑群体的心声。

 

 

文章的好坏,是比出来的。

初任《法学研究》责编,不知如何选稿。尝求教于时任《法学研究》主编、恩师梁慧星研究员。老师问:“你去市场买过黄瓜吗?”答曰:“当然。”老师于是说:“那你就把最好的黄瓜买回来。”原来,选文章就如挑黄瓜。

可是,总有来稿看尽但仍挑不出好文章的时候。能称得上“好黄瓜”, 除了要优于当前市场上的其他黄瓜,还要符合“好黄瓜”的标准。我们常说“符合”或“不符合”某标准,这种判断其实就是通过将待评对象与标准模板进行比较而得出来的,就好比用尺子量长短一样。好黄瓜的标准或许可以用一系列具体营养或成分指标来设定,相较而言,好文章的标准就要抽象得多,对好文章的判断某种意义上乃是一门艺术。

所以,《法学研究》选稿标准的传承,采取的是经验式的“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初任责编时,1982年就开始编辑生涯、曾长期担任《法学研究》副主编的张广兴老师要求我每期多给他推荐几篇稿子,对于他决定不用的稿子,有时他会说明理由,但更多时候需要我自己用心揣摩。通过将近一年的磨合,我的选稿结果逐渐接近《法学研究》的用稿标准。后来,长期担任刑事法责编的熊秋红老师带李强责编、我带李曼责编,用的都是这个办法。

但是要说好文章的标准究竟是什么,似乎仍然不易说清。责编审读文章后,给出文章符合还是不符合用稿标准的结论,并最终在杂志上反映出来。虽然读者可以通过阅读来体会杂志的用稿标准,但这一标准仍然是通过人格化来实现具象化的。这与民法学中的“善良家父”标准如出一辙。欲判断某行为是否有过失,需将之与“善良家父”在同样情景下会采取的行为进行比较。“善良家父”是民法学构建出来的虚拟人像,而编辑则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人。

标准的“黑箱”状态,当然不符合学界对期刊客观、公平、公正用稿的期待。近些年来,围绕法学论文的写作,已有不少专著或论文尝试将好文章的标准表达出来,涉及论文的选题、结构、观点、论证、文献、文字等各个方面,但是效果有限。例如,抽象地说“好的选题是论文成功的一半”,仅说明了选题的重要性,但仍无法回答某个特定的选题究竟好不好。即便给出某些成功或失败的示例,对于一个新提出的选题来说,还是需要做出具体的、个别的判断。这个判断的过程就是做比较,同时也是将抽象的标准具体化的过程。对全篇论文的判断同样如此。

 

 

编辑或审稿专家审读一篇文章,在用眼睛接收、用头脑分析和处理文字传达的信息的同时,也需要审稿者依据自身的眼界、学识和素养,在头脑中构建出用以评价这篇文章的比较模板,以实现审稿标准面向特定文章的具体化。审读论文时,我时常琢磨,这个问题值不值得花时间精力研究、是否处于学科前沿,这个问题可以拆分成几个子问题、需要分几部分来讨论、论文是否存在冗余部分,论文的观点新不新、能否从论据和论证过程合乎逻辑地得出其观点,论文对所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知识体系把握得是否到位、阐述得是否准确,论文是否遗漏了重要文献或者对重要文献存在误解误读,等等。除了对选题价值和意义的判断,对其他方面的考虑,似乎需要审稿者自己在头脑中完成一篇同主题的“命题作文”。这篇“命题作文”正是用以评价待审论文的比较模板。

可见,支持审稿者完成审稿工作的“后台”非常重要,所以编辑的培养时间相对较长。新入职的编辑,一般首先需要对其所负责学科按主题做学术梳理和综述工作,以便较快把握该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并了解该学科的主要作者群和读者群。《法学研究》曾有一段时间在每年第1期总结上年各法学学科的发展情况,主办《法学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曾在建所50周年之际发布总结各法学学科新发展的丛书,其实都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这项工作无疑是非常有意义的,尤其是编辑一般要负责包括自己所学专业在内的多个法学学科。当然,有意义的事情需要去做,不代表一定能做好。学术综述本身也是很需要功力的,综述不是简单地列举,而是需要将学科发展状况与综述者头脑中的理想状态进行比较,才能既综又述,并通过综述发现学科发展的成就与不足,展望学科发展的未来。

审稿者不仅要通过“后台”建模支持审稿中的比较工作,还要通过提取待审论文大纲提高接收和处理论文信息的能力和效率。我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已故张俊浩教授,在我硕士学习期间着重训练我的就是论文大纲撰写能力。老师要求,须胸有成竹,方能下笔,也就是说,必须在编写完论文大纲并经受住推敲和质疑之后,才能着手给论文添加“血肉”。老师遗留的手稿,多数都是这种大纲形式的。应该说,这项要求非常高,今日我撰写民法学论文时,仍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而是需要在写作过程中不断调整论文结构。但是我发现,在审稿过程中不断地提取论文大纲,对于快速把握文章架构、检验文章论证过程、发现文章缺失和不足,效果非常明显。而且,在大纲层面比较待审论文与审稿者构建的模型,在效率上也很有优势。曾任《法学研究》责编的王敏远老师曾经说道,“文章好不好,闻一闻就知道了”, 可见其功力之深,这是我至今难以望其项背的。

由此,客观地说,审稿者的眼界、学识和素养会影响其运用的审稿标准。从这个角度出发,专家办刊至少是理想的办刊模式之一,这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坚持编研合一的编辑人才队伍建设方针的原因所在。

 

 

随着审稿者个人的学术成长,审稿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在一次关于期刊评价的交流会上,有位老师问《法学研究》的民法学编辑是否有变动。她问的那段时间,都是由我担任民法学编辑,所以我有些诧异为何有此一问。她解释道,她是从阅读中感受到选稿标准有所调整。我想了一下,答道,如果选稿标准真的有变化,那就是我本人发生了变化。起初我也怀疑过,这种变化是否合理,但是现在体会到,“变”得是否合理虽仍待检验,但“不变”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时代在变、学术在变,作者、编者和读者都在变,怎么可能以不变应万变呢?但“变”有快慢、有先后、有方向,审稿者的变化是否匹配学术发展的脚步,确实是需要思考和检验的。这种检验依赖于学术共同体,具有主体间性。

同行评审制度在学术期刊审稿中的引入、生根和开花,对于学术共同体的构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虽然学术期刊普遍实行“三审制”,由责编、主管副主编和主编分别进行三次审读,但审稿者范围仍嫌狭窄。这种审稿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学术期刊的特性与个性,但也可能存在思路僵化、视野固化和知识老化等问题,难以主动调适编者与作者、读者乃至整个学术发展的匹配度。在审稿过程中引入同行专家评审,有助于编者吸收借鉴相关领域专家的审稿意见,尤其是在选题价值、学科前沿、重要文献等方面,编辑确实需要借助专门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力量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编辑通过比较自己的审读结果与外审专家的审读结果,可以不断修正自己的审稿标准,提升支持自身审稿工作的“后台”版本。同行专家评审扩大了审稿者范围,丰富了构建审稿标准的信息来源,也是学术期刊构建学术共同体的重要抓手。尤其需要在此表达的是,《法学研究》审稿专家的专业和敬业,令人感佩!有些审稿意见长达数千甚至上万字,本身就可以成为一篇优秀的商榷性文章。有的审稿专家根据评审文章所引外文文献的提示,对相关领域的域外研究情况做了较为完整的综述,极大地开阔了编辑的视野,丰富了编辑的知识库。

但这不是说,有了同行专家评审,编辑就可以放弃自身对稿件的审读和判断,完全采取美国法学期刊的同行评议制。首先,编辑选稿与专家审稿,在出发点上就存在差异。张广兴老师在考察我是否适合做编辑时,就强调过做编辑与做研究的差别。他说,做研究是“批”字当头,一定要找出他人研究的薄弱甚至错误之处,才能为自己的研究找到突破口。做编辑则不同,编辑要善于做伯乐,要有一双能够发现文章亮点的眼睛,并且通过与作者交换修改意见以及编校过程中的加工润色,使文章的亮点得以凸显。因此,审稿专家的意见虽然非常有助于文章的修改完善,但也容易因“瑕”掩“瑜”。对于一个全新的选题,由于既往无人关注、无人研究,能够找到的资料十分有限,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难免显得粗糙甚至不乏错误之处,但是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可能就有价值。这样的文章究竟用不用,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相较而言,由编辑根据其审稿经验来把握这样的问题,可能比审稿专家更为合适。

其次,编辑与审稿专家在审稿“量”上的差异,会导致“质”的不同。审稿专家不可能处理编辑部日常的全部来稿,他们看到的仅是编辑择取并提交给他们的特定论文,使得其审稿过程中的比较对象受限,从而更易受到自身眼界、学识和素养等的影响。而编辑由于职责所在,往往能够在同一或近似主题上“看尽长安花”。编辑不仅需要处理大量来稿,而且需要处理多个不同法学学科的来稿,可以说是被众多来稿形成的“大数据”训练而成的。编辑在工作中也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数据挖掘”工作,从中形成一些显在的或者潜在的特殊技能或职业素养。如果说我刚从事编辑工作时与专事科研的同事们差别还不太大,那么在从事编辑工作五年甚至十多年之后,差别就相当大了,个人素养的“资产专用性”色彩明显。

最后,编辑选稿和专家审稿,在对稿件细节的要求方面可能不同。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编辑习惯于看“素颜”,而审稿专家则可能习惯于看“美颜”。审稿专家在为《法学研究》审稿时,可能也会参考期刊已经发表的论文,从而使其审稿标准尽量接近期刊的用稿标准。但是,已经发表的论文可能是编辑反复与作者商量修改、并在编校过程中仔细润色打磨过的文章。这个过程持续的时间,少则数月,多则一两年。看惯了“美颜”,再看“素颜”难免有些失望,这在专家审稿中时有体现。编辑则像一位化妆师,看到“素颜”时能够大致判断文章能“美化”到什么程度,因而对稿件细节的宽容度相对更高。

编辑选稿和专家审稿之间的差别肯定不止上述三个方面。即便是均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编辑作为专事法学研究成果交流、传播和评价的职业,在职业前景、评价指标、组织约束等诸多方面显然也与审稿专家存在较大差异。

 

 

《法学研究》编辑是一个职业角色,我充任这一角色,最难处理的可能就是如何同时维持《法学研究》的同一性和我本人的同一性。审稿工作及其所依赖的标准,是这种同一性维持的重要方面。在我看来,这简直就是一门艺术。

初任责编,年龄、学识、职称微末,于作者对我的审稿结果提出异议时,我心里总在想,我坚持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好不好、够不够客观。今日回首,可能编辑生涯本就伴随着逐步把握标准、践行标准、发展标准,而从认知心理学角度来看,标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编辑的个人印记。标准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只能在学术共同体中求解,因而具有主体间性。正如作为长度单位的“米”虽然可以通过标准米尺加以物化,但“米”的长短是由国际度量衡会议商议确定的,同样具有主体间性。

从切身体验来说,一方面是我将《法学研究》的职业要求内化,以此来改造和重建我本人的同一性,使我具有充任该职业角色的适格性。但另一方面,我的个体性尤其是学术个性,也会反过来影响这一职业角色,使之打上我本人的印记。杂志与编辑的这种互动关系,实际上是更为一般的组织体与其成员关系的一个缩影。正如组织体的决策虽然依赖于但又不同于其成员的个人决策,杂志的审稿标准与用稿决策也依赖于但又不同于编辑个人的审稿标准与用稿决策。编辑在把握、践行和发展杂志的审稿标准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判断力、鉴别力和鉴赏力,不断熟悉和掌握这门通过建模和比较达致的艺术。

 

作者:冯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副主编、编辑部副主任。

来源:社科期刊网,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