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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 创新机制 科技赋能
深化调查核实权运行
董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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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正确、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必要措施,只有调查核实才能发现、认定、纠正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历史沿革。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县司法处刑事复判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应行复判的案件,卷证未送上级法院者,原县司法处应于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将卷证判决呈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官核办……”这个时期的检察官行使调查核实权主要针对刑事审判领域。新中国成立后,为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相关的法律条例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措施。如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第1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为有效达成其所负任务,得向各机关调阅有关法律、法令、决议等类之文书。”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执行检察职务,有权派员列席有关机关的会议,有权向有关的机关、企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调阅必要的决议、命令、案卷或者其他文件,有关的机关、团体和人员都有义务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虽然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此后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时拥有调查核实权。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发展变化。我国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丰富完善的过程。首先,调查核实权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展。早期,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适用领域并不明确,适用事项较为概括、原则。随着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边界和范围逐渐明晰。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做优刑事检察的同时逐步强化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创新拓展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范围逐步扩展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领域。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刑事诉讼法第57条、行政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第二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都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调查取证)权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则。其次,调查核实的手段方式不断丰富。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推进,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检察办案的措施、方法和模式不断丰富,调查核实的方式也从传统的“坐堂看卷”“书面审查”转向“实地勘验”“言词调查”,措施手段从早期的调卷阅卷扩展到询问当事人、知情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以及勘验物证和现场等。最后,调查核实职能持续强化。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全国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以民事检察监督为例,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调查核实近16万件,同比上升21.5%,占办案总数的70.6%,同比增加11.7个百分点。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优化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已成为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确保“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关键抓手,但该项权力在行使中仍有短板和不足。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调查核实手段不会用、不敢用、不善用的问题,在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还存在配套机制不完善、有关单位不配合等情况。对此,应从理念、机制和科技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

其一,更新司法理念。检察人员在行使调查核实权的过程中要摒弃以往办案中的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首先,要带着“帮对方消除隐患”“为对方防控风险”的心态,换位思考、“如我在诉”地去处理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等有关单位的关系,从而获得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手段。近年来随着检察制度的日臻完善以及调查核实权的发展变化,调查核实的手段方法日渐多样。梳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1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60条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4条的规定会发现,检察机关可以运用的调查核实手段主要包括: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或向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及其办案人员的意见;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现场走访、查验;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对于如此丰富的调查核实手段,检察人员不仅要会用、善用,还要学会综合运用,找准运用时彼此的契合度、衔接点、策应处,打出组合拳,使出连环招,形成“1+1>2”的法律监督效果。

其二,创新制度机制。一要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完善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不仅是加强检察监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强化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的重要方式。202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案卷调阅制度。下一步,应当以此制度的确立和施行为契机,理顺调查核实权行使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配合协作关系,在不断提升调卷阅卷步骤程序、手段方式科学化、规范化的过程中,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办案效率。二要建立专门的培训机制。围绕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设置专门课程,通过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等方式引导检察人员认识熟悉调查核实权行使过程中的难点重点,熟练掌握行使调查核实权的目标任务、有关对象、启动条件、程序步骤和手段措施;同时,增强办案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对于调查核实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限制。

其三,注重科技赋能。以科技赋能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实现调查核实手段方式的迭代升级。从司法实践看,不同地方的检察机关已开展有益尝试。在完善线索发现机制方面,上海市检察院自主研发并完善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积极运用卫星遥感、3D建模、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辅助办案,有效解决线索发现难问题。在运用调查核实手段开展勘验取证方面,广州市检察院利用无人机、远程执法记录仪、高像素相机等设备,在实时交互系统技术支持下实现勘查取证,有效破解人工调查慢、取证难的问题。未来,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将其嵌入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各个时段节点,融入调查核实的各种手段措施,不断释放法律监督治理效能,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