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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老年人工伤保障的短板
王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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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场所、同一岗位上从事与其他劳动者同等内容、同等强度的工作,仅因为年龄问题而无法获得劳动风险的基本保障,不能不说是显著的制度短板。

 

近日,浙江宁波“60岁中通快递分拣工凌晨在岗位猝死”一事引发热议。家属希望能够认定老人为工伤,当地相关部门则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回应暴露了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短板。尽管目前快递公司称已就善后事宜同家属达成一致,但还是引发了公众对如何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关注。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认定是依据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有主体适格的要求,其中重要一项是退休年龄。由此来看,在保障范围上,工伤保险是与劳动关系绑定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年龄限制的结果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能订立劳务合同,但这就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不再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正是基于这个制度背景,退休老年人就业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也就不能享有劳动法针对劳动关系规定的各项权益,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在同一场所、同一岗位上从事与其他劳动者同等内容、同等强度的工作,仅因为年龄问题而无法获得劳动风险的基本保障,不能不说是显著的制度短板。当前,能弥补这一短板的做法主要是用人单位自行购买雇主责任险,但这属于商业保险性质,且国家对于购买此项保险并无强制性要求,这就导致其在实践中的覆盖面十分有限,且在保障方式和待遇水平上与工伤保险有很大差距。

在用人单位没有购买雇主责任险的情况下,如果超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到损害,例如此次事件中快递分拣员在工作中猝死,就只能通过民事侵权的途径寻求救济,需要证明企业对发生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但如此一来不仅证明难度很大,而且成本很高,并不是便捷高效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事实上,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退休老年人就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2022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人为2.8亿,占总人口数的19.8%。有调查数据显示,6065岁的低龄老人中有意再就业的比例为62.1%5559岁即将退休的“准老年人”中有意愿退休后再就业的比例为72.7%。可以预见,未来劳动力市场中的退休老年人数量将不断增加,老年人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将更为凸显。

针对这一现状,根本性的解决方案是改革劳动关系主体适格的要求,取消退休年龄“一刀切”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能够达成用工的合意,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受年龄限制。同时,改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联,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应当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真正覆盖到该单位工作场所全部职工。毕竟从本质上说,现行工伤保险针对的是组织化用工下的从属性劳动行为风险,只要劳动行为一致、风险一致,保障就应当一致。

劳动及社保制度的系统性改革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在制度未充分完善前可以考虑允许超龄劳动者单独办理工伤保险,以此适度扩大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为老年人就业提供底线保障。当前,已有部分省市探索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例如2021年广东省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单位从业的超龄劳动者可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对策能够有效解决当前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缺失的问题,有必要在更大范围内推广。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2023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