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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的新篇章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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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性制度建设是资本市场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200321日实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司法解释历经19年风雨,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秩序以及实现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有目共睹的功效。为适应市场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在对2003年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发布。作为一部统领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它不仅是我国十多年来证券民事审判实践的经验结晶,更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其一,立足市场实践。面对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态势,新司法解释努力回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以强化投资者保护、完善证券案件审理机制为主线,在全面取消证券民事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之外,积极扩大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也可参照适用新司法解释,从而实现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打击虚假陈述行为的市场全覆盖。

其二,总结审判经验。新司法解释以贯彻新证券法为契机,以完善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为导向,围绕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审判实践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取消前置程序、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等方面对十多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不断摸索求证的审判实践经验予以系统总结,并对相关司法认定标准做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力求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设定到赔偿机制的整个制度体系上实现全面系统,在内在结构上体现自洽统一,在规则内容上实现精准表达。

其三,推进制度创新。为深化司法审判体制改革,切实增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整体效能,新司法解释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特点以及投资者维权机制的中国特色,对证券市场历经实践检验符合法理逻辑的创新安排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并为进一步推进科学高效的证券民事赔偿审判活动找到实践方向和理论依据。例如,为夯实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新司法解释在区分市场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发行人的董监高、独立董事、履行承销保荐职责的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及免责抗辩事由,同时在责任主体方面,增加了“追首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基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需求,建立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鼓励并规范发行人自愿披露前瞻性信息等软信息。可以说,新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既是我国传统民事责任理论体系在资本市场的司法应用过程,更是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机制理论体系的创新完善过程,它将为提升我国投资者的维权能力以及由此构成的证券市场信心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与制度保障。

 

作者:陈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21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