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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命题之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工作一以贯之的要求,也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终极价值目标。
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法的终极理想和目标,也是检验现实中的法律的根本标准和依据,所有现实中的法律制度都要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公平正义”是出现频率非常高的重要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 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 ,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比较来看,立法是在分配正义,执法活动是在落实正义,守法活动是在实现正义,司法活动是在矫正正义。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治理活动实质上就是一个设计正义、分配正义、守护正义、矫正正义的过程。作为正义的矫正机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句来剖析这个道理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国历来有“好人不见官”的习俗,更有“惜讼”“厌讼”甚至“耻讼”的传统,不到万不得已老百姓不愿意打官司,打官司也无非就是相信能讨一个说法。包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企盼。随着人民群众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的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多,司法途径成为老百姓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 99 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案件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人民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评判者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一段时期以来,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聚焦点和发力点。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人民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评判者。司法工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党中央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机关,从而影响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效的指针和标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客观来说,每个人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和体会都会有所不同,司法活动追求的公平正义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的公平正义,而是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司法所能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也不是绝对正义,而只能是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正义,因此必然是相对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工作要实现这个目标,只能通过程序的方式来实现。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式、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级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特色、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改的,就要坚决改 ;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绝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要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3 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各级党组织支持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履行职能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甚至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也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党的绝对领导不等于党包办一切,党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始终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来自群众反映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告,领导干部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司法机关拍板定案。不能以党的领导之名,行不当干预个案之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真正发挥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举直错诸枉,则民服 ;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工作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来源:《人民司法》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