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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基础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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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制度形态上,“三者”必须统一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更加充分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础。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下简称“三者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要义所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宪法体系中,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一、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1]我们党在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坚定不移地保证和实现亿万人民的全面当家作主,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们党在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探索实践中逐步积累的一条重要经验,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进程中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果。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2]然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科学认识并正确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统筹协调党的领导与国家政体、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关系,却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总结、日益深化发展的过程。从理论上看,根据政治学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可以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还原表述为“政治、民主、法治”三个基本概念,集中体现了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的三者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长期有效执政,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政治;坚持人民至高无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福祉,是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政治。

对于政治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3]现代政治离不开法治的确认、规范和保障,否则政治就会缺乏合法性和权威性;现代法治也离不开政治的引导、支持和推动,否则法治就会缺乏方向导引、立足根基和发展动力。西方权威法律工具书《牛津法律大辞典》也直言不讳地承认:“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公共管理的整个领域都充满着法律需要与政治需要、法律手段与政治手段、法律作用与政治作用的交互影响。”[4]新中国成立初期,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针对司法工作中如何正确理解政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曾经非常明确地提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5]

对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进一步深化了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认识,明确提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社会主义法治就不可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根本保障,没有宪法和法治的确认、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巩固和发展。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治理体系中,政治、民主、法治密不可分,三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从实践来看,我们党提出和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经历了长期探索和实践,曾经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惨痛浩劫,也在改革开放以后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6]同时也是发扬人民民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角度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7]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重视党和国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解决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问题。他说:“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8]在党和国家事业中,“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9]因此,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10]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的统一”。[11]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这是错误的。”[12]同时,各级党委要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各级领导同志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由此可见,我们党最初提出的是“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统一,是在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两个范畴下的“三者统一”,而且在方式方法上还不是三者的“有机统一”。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确保依法治国事业沿着正确道路和方向推进,2002年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党的十六大提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标志,“三者有机统一”被我们党正式确定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基本遵循。

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第一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旗帜鲜明地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核心精神和根本原则,贯穿于该白皮书的整个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实践逻辑中。这部政治白皮书用大量篇幅和诸多事实向全世界昭告:“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只有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200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第一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进一步强调,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原则,必须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六十周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重要讲话中,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四中全会决定中,反复强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发展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遵循。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3]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愈加显示出其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和国家治理的强大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14]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宪法地位和制度特征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和国家制度体系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坚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载体

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民主法治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原则确立后,需要从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回答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是“三者”如何“统一”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我国政治生活和国家制度体系的三块基石,三者相互联系,彼此作用,相辅相成,有机统一。在观念理论形态上,三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逻辑和理论自信,坚持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运行形态上,三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逻辑和道路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统一于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全过程各方面;在制度机制形态上,三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逻辑和制度自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一于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渊源性根基,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制度基础。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国家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和本源性地位,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由它直接创制和形成,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各方面制度,包括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制度,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法律、政党、军事、立法、行政、监察、司法、国防、外交等制度,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国家各项制度和各种权力关系的根本性原则性要求,是对包括国家政体在内的整个国家制度体系有序运行的方向引领和根本保障。没有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性、制度性优势和系统性、协同性治理效能,不仅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制度化、法治化,而且要通过国家根本法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把三者科学整合起来、有机统一起来,使它们形成“一加一加一大于三”的合力,产生执政党、人民、法律制度三个方面相互促进、协同发力的“化学反应”。推进“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化、法治化,必须依靠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来安排和落实。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世界政治文明的历史显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其通常是在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的设计、构建和安排,逐步内生、不断演化和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形式,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且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支持和保证当家作主,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保证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实现治国理政和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平台上,通过对新时代政治(党的领导)、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依法治国)三者制度化、宪法化、法治化的顶层设计、统筹安排和系统运行,才能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体制机制上切实保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贯彻人民主权原则、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迈向强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16]

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平台和主要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因此,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其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治国理政,实行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实现集中统一领导和长期执政的主要宪制基础和制度保障。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必要修改,“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17]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平台、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把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深度统合起来,把党的领导、法治建构和国家治理紧密结合起来,从根本上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是代表人民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本质上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或者取代人民自行作主。党通过人大行使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使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与人大的立法决策相统一,使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相统一,通过立法程序转变提升为国家意志;党通过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领导和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党通过人大行使监督权,保证体现为国家意志、宪法和法律的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8]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保证

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平台,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依托,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最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我们决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20]我们也不能把“三者有机统一”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割裂开来,或者架空起来,否则既可能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失去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依托和宪制保障,成为缺乏根本政治制度根基的“空中阁楼”;又可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丧失殆尽,成为没有“政治灵魂”和价值内涵的“制度空壳”。

 

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中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加切实、更有成效地实施人民民主。[21]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工人阶级的国家领导阶级地位,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2]新形势下,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明确提出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各级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坚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中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还应当着力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形式。一方面,要着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集中统一领导;要坚持依宪执政,推进依法执政,保证和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另一方面,要更加深入全面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宪制平台上,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这个国家根本制度体系中,用宪法和人大制度保证和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保证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顺利进行。

二是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坚持人大制度建设一切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一切以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为归依,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主权权力,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权力、宪法地位和宪法职能,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从根本政治制度的建设上维护和推进“三者有机统一”。

三是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权力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使负有立法职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民主、科学、高效、高质和依法立法的立法机关,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确保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有权、有能、有责,能够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四是根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依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大制度建设的领导,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大制度建设中应当进一步统筹决策民主与实施效率,协调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兼顾制度完善与能力提升,进一步加强人大的会期制度、集会制度、开会制度、公开制度、表决制度、听证制度、旁听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调查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等制度建设,用更加科学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系,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治国实践,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五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的领导地位,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体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三者有机统一”中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切实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加强和保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推进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注释:

[1]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2]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求是》2019年第18期。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4][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20-521页。

[5]谢觉哉:《论审判》,载《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7]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页。

[8]《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从世界现代化历史的角度也深刻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11]江泽民:《二十年来我们党的主要历史经验》,载《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8页。

[12]江泽民:《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6日第1版。

[13]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求是》2019年第18期。

[14]同注释[13]。

[15]王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19日第6版。

[1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页。

[17]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

[18]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求是》2019年第18期。

[19]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93页。

[20]参见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21]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4日),载《人民日报》2018年5月5日第1版。

[22]习近平:《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2015年4月28日),载《人民日报》2015年4月29日第1版。

 

作者: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