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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规范,是保障,具有基础性地位。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之所以十分重要,首先在于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实践看,我们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有效保障国家治理能力的全方位提升。
1.法治是衡量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标准
国家治理现代化解释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而国家治理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及其治理的有效性。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等,都属于国家治理理论研究的基础问题,也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前提。只有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理理论,才能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独特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首先,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是紧密关联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事关如何衡量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外在标准确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
这一解释为厘定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提供了基本思路。之所以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其实质要义在于突出国家治理制度的根本载体与核心评价标准,即没有公开透明的法治体系作为载体,就难以认识和理解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
这里所谓的“重要依托”,一是突出强调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构成而言,其中既包括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也包括以党章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包括以基本路线方针为统领的政策制度体系,由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治理体系以神圣的法理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法治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理性表达与外在衡量标准。二是突出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重要的制度载体和表现形式。通过宪法,使国家治理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而统领这套制度系统并使之协调运转的惟有宪法和法律。
其次,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是从国家治理推进对策的有效性上展开的。这是因为,国家治理能力,既指不同治理主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执行力,也指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运行力,其与国家治理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有着直接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在治理体系完善、结构优化和重点突破等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
再次,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这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现实的推进策略与实现路径。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把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文化等要素借助法律制度的生成与实施,贯通于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以及各个环节,以法律体系为依据、以法治体系为保障、以法治化为目标,在共治、善治中追求国家治理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既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也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和价值体系为引领,在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充分体现良法善治的要求。
最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大标志是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三重要求,要极力避免使国家治理成为“国家统治”“国家管理”的“加强版”。这是学界的基本共识和社会的共同期待,而这一重任最终指向了“治理效能”或“治理有效性”。换言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流话语和主导模式的地位并非是不证自明的,其需要以治理效能或治理有效性的制度逻辑为其提供正当性辩护与实践证成。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法治化的作用在于增强国家治理体制机制的执行力和运行力,把以党内法规、方针政策等形式凝练而成的治国理念、治国措施、治国经验等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由宪法或法律加以确认、完善和定型,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公平正义。
2.国家治理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政治文明的精微之道。回顾依法治国二十余年的历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的新境界,迈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灵魂,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
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后,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中,这一方面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另一方面,通过全社会积极弘扬法治精神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后,党和国家不但明确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而且明确提出法治建设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共和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2015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从而标志着党的理论的重大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迎来又一次重大飞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博大精深,其法治思想是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着眼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法治领域,则主要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从领域方略到全局方略,显著提升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实践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使我国今后国家治理的目标方向更明确,实现路径更精准,工作重点更突出,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保障。
3.国家治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践行法治
现代化进程是一个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转型过程,也是一个逐步法治化的法律治理过程。进入“十四五”规划新时期,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从公正司法到全民守法,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部署,在国家治理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扎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传播中国法律并参与全球治理。
第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核心政治原则,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在已经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基础上,持续夯实法治基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要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必须扎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的良好氛围。使全国各族人民平等享有参与权、发展权,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使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约束和监督,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权力真正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
第四,放眼国际,当今世界正处在经济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的冲突与较量中,我国作为经济大国需要正视和适应全球经济治理的新变化、新趋势,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实践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经济、化解社会转型矛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探索中的伟大创造,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只有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确指引,脚踏实地,知行合一,坚持经济发展、民生保障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社会转型问题的系统治理和有效治理,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彰显社会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生命力。
作者: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深圳特区报》理论周刊2021年1月12日第B1版。